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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署镶白旗护军统领音德为正蓝旗满洲都统。翌日,升三等侍卫观音保为正白旗汉军都统。因为正蓝旗蒙古都统并非允祐兼任,所以并没有撤换。对于镶黄旗和正白旗满洲都统的撤换,时间持续稍微长了一些,直到雍正元年(1723年)五月十九日,才以裕亲王保泰署理镶黄旗满洲都统。大约在此前后,任命贝勒满都护署理正白旗满洲都统。至此,允、允祐、允祹所管的旗务全部撤换,雍正帝进一步加强了皇权。
关于对下五旗的旗务管理,雍正帝承袭其父遗策,任用自己的亲信兄弟和王公管理下五旗的旗务,即所谓管主。如雍正四年(1726年)九月,用原来署理正黄旗汉军都统的顺承郡王锡保署理镶蓝旗满洲都统。五年九月,又署理正红旗汉军都统。又如,雍正四年九月,以康亲王崇安署理镶红旗汉军都统。翌年三月,又命其兼理正红旗汉军都统。同年五月,又署理正蓝旗三旗事务。上述各旗都有都统,之所以还任命诸王监管,是由于当时惩治不法王公,剥夺其所属佐领,八旗正处于分化和改组时期。以诸王监管旗务,凭其地位和影响,有一定威慑作用。
由于监管旗务的诸王地位身份崇高,权位也很大,仍然影响着皇帝对八旗直接行使权力。再加上旗内管主与都统等官员职权难分,往往产生摩擦,未免耽误公事。于是,雍正帝下决心要进一步削夺旗主的权力。雍正六年(1728年),减少各旗管主,取消崇安、锡保及信郡王德昭等人管理旗务。七年,雍正帝命庄亲王允禄管理镶白旗满洲都统。九年,改命庄亲王允禄管理正红旗满洲都统事务。十年,用平郡王福彭管理镶蓝旗满洲都统事务。
允禄、福彭身为亲王、郡王,现在被任命管理都统事务,这已经与原来管旗务的性质大不相同。管旗务是八旗都统的“太上皇”,是管主,都统得惟命是从,而管理都统事务,本身相当于都统,或是兼职都统。也就是说,允禄现在已不是管主,而是被降为一旗长官了,大大削弱了其自主的权力。当然,这不是允禄个人的荣辱问题,因为他长期受雍正帝信任,后来为乾隆顾命大臣之一,他的出任管理都统事务,表明皇子、亲王在八旗中地位的降低,表明管主的被取消,八旗已经直接为皇帝控制。
至此,清代管理八旗事务人员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旗主———管主———都统,从形式上看,他们都在管理旗务,但有本质的不同。旗主是世袭王权,旗主与旗民的关系是主从关系;管主代替旗主,削弱了旗主的势力,其职务是皇帝临时指派的,不能世袭,与所属旗人自然就没有主仆关系可言了;管理都统事务的虽然都是王公,职责都是掌管 “八旗之政令,稽其户口,经其教养,序其官爵,简其军赋”,是八旗的军政长官,是一种职务,由皇帝临时任命,不能世袭,与所在旗的旗民是官民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这三个阶段中,每一个阶段的变化,都是旗内主从关系的减弱,是皇权在八旗内强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满族集团内部权力逐渐集中的表现。
其次,雍正帝还在八旗内改革选官制度,加强对八旗旗主的控制。在清朝,官员的缺额向来分为旗缺、翼缺和公缺多种。旗缺是指某一官职依照惯例只能由某旗人员充任;八旗又分左右两翼,这是努尔哈赤初建八旗时因分列不同而形成的定例。翼缺是专属于某一翼的人员的官缺;公缺则是所有八旗子弟均可担任。旗缺、翼缺有一定的检选限制,只能在某旗某翼内进行拣选,旗主、管主可以把持这些缺位,也使得各旗之人具有向心力,团结自固,但在八个旗内,各旗人才不一,因而有的旗升转较快,有的则较迟滞,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雍正帝即位后,对八旗内部缺职的补授也进行了更改。如对原来下五旗王公所谓公中佐领之缺,只在该王属下拣选的定规,雍正帝予以更改。雍正帝认为这样选择范围太小,不易得到合适的人选,命于该旗中挑选官员引见补授。雍正六年(1728年),雍正帝以铨法划一为由,将原为旗缺、翼缺的各堂主事、郎中、员外郎、内阁中书、监察御史、给事中、工部造库郎中等都改为公缺。这样一来,管旗诸主对旗内官员的部分任免权就消失了,雍正帝进一步弱化了八旗旗主的政治势力。
随着清朝封建制度的成熟,旗主的特权最终成为不适应时代的赘疣,为了摆脱其对中央统治的不利影响,雍正帝加强了对八旗的控制权,限制并剥夺原旗主的种种特权,从此八旗主子只有皇帝一人。这是雍正帝加强君主专制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改善关系,订立制度
雍正帝削夺八旗特权,除了削夺旗主特权外,还表现在削弱王公与属下私属关系上,这就将整顿旗务与打击朋党、整顿吏治联系在了一起,适应了当时的政治形势,实在是一举数得。
雍正帝即位之前,八旗旗主势力逐渐衰微,已无力与皇权抗衡,但他们还保留着一些特权,如在下五旗中,旗下与管主的隶属关系依然存在。由于下五旗诸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与允、允集团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对雍正帝并非心悦诚服,这是雍正帝所不能容忍的。
雍正帝即位后,首先收回了王公任用属下的权力,隔断了王公大臣之间的联系。雍正王朝以前,旗人奉本旗主为主是天经地义的,旗主要求旗民为奴也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一个旗民都是旗主的仆人,可以随意使用,也可以任意处罚。雍正帝要巩固皇权,要改善这种毫无人格尊严的隶属关系,自然不允许这种状况存在,对此,雍正元年(1723年)七月,雍正帝规定,禁止王公在所属佐领内滥派差役,只许挑选人员充任护卫、散骑郎、典仪、亲军,不许兼管家务,若用作包衣官职,或令跟随子侄,都要列名请旨,并且要知会该旗都统,由都统复奏。十月,雍正帝又降谕:自今以后,凡没有封号的诸王、贝勒等,即直呼其名。
二年(1724年),雍正帝又规定不许下五旗王公听信谗言,将属下妄加残害,或借端送刑部治罪,若有此种情况,则将这些被害者撤离原主门下。同时规定,王公属下有被问罪发遣的,不许发往该王公打牲处所,免得他们发生联系,属下也不得私自回到该王公门上,这样就意味着王公不许包庇属人。政府惩治王公属下,不容原主包庇;王公迫害其属下,政府不容其肆恶。既不许包庇,又不许妄加残害,在削弱王公权力的同时,也削弱了佐领内的向心力,完全摆脱了旧有的主属关系。
同年,雍正帝还更定了王公拥有的护军、领催、马甲数。如亲王拥有护军、领催四十名,马甲一百六十名;郡王拥有护军、领催三十名,马甲一百二十名;贝勒拥有护军、领催十六名,马甲八十名;贝子拥有护军、领催十六名,马甲六十四名;镇国公拥有护军、领催十二名,马甲四十八名;辅国公拥有护军、领催八名,马甲三十二名。从总体上看,比原来的数目减少了。雍正帝还于同年下令,诸王所属佐领,凡移出的,其内人员不得再与旧主往来,否则从重治罪。雍正帝这样做,目的有二,一是减少王公拥有的护军数量,使王公不能对旧部再发生影响,以至于聚众抗上。二是限制王公与旧属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分化八旗集团势力。
与此同时,雍正帝还规定,诸王不得任意扰累旗分佐领。雍正帝执政之前,诸王担任旗主时,与属下旗分佐领有较强的隶属关系。改革以后,诸王早已不任旗主,但传统的习惯势力犹在。并且,诸王往往是旗中辈分最高的长者,有些旗分佐领原本即是从其附属佐领分出,这都使旧有关系一时难以摆脱。雍正帝认为“下五旗诸王,将所属旗分佐领下人,挑取一切差役,遇有过失,辄行锁禁,籍没家产,任意扰累”,此风如任其发展,“则五旗之人,竟有二主,何以聊生?”因而于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十八日降谕规定,旗下官员、兵丁,不得继续在诸王、阿哥门下看守行走。“且旗下官员亦不敷用,着拨回旗下当差行走”。
雍正帝削弱八旗王公与属下的私属关系,有着深远的意义。雍正帝将整顿旗务与打击朋党联系在一起,既削夺了八旗集团的势力,又削弱了朋党集团的势力。这样就逐步废除了王公贵族享有的特权,同时又大大加强了皇帝的权威。
此外,雍正帝还严禁下五旗诸王勒索外吏。雍正帝认为,诸王门下人等一旦出任外吏,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