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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去。
他们在三月上旬到达,要求清廷派出全权大臣举行谈判。清廷叫直隶总督谭廷襄出面接洽,却不给谭以全权大臣或钦差大臣的名义。结果,只有美国公使列维廉一人肯与谭见面交谈。 列、谭二人从三月十八日谈起,谈到四月初,谈不出什么道理来。列维廉的要求十分广泛.谭廷襄所能答应的,只是在广东、福建两省各增通商口岸一处。
英、法、俄三国的大使、专使等得不耐烦,就由法使葛罗出面,声称:根据中、法《黄埔条约》法国兵船有权驶进大洁口,直到天津。(这是曲解条文。条文上说,中国与他国交战时,法船仍许通行。中国此时虽则广州已被英、法联军占领,却未正式宣战。法国既已与英国在广州一致行动,又怎能自居为“中立国”?况且条约的原文分明是,法国船只能到广州、厦门、福州、宁渡、上海。)
爱尔金在《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里找不出任何可以曲解的藉口,但也要求清廷交出大沽口南北两岸的炮台,作为外交谈判的“序幕措施”。
四月初八日(5月20日)七午八时,英、法两国大使发出最后通牒:限两小时以内交出炮台。
上午十时,英、法兵船开火。轰到中午,把所有炮台一一占领。事实上,清军并未抵抗。
爱尔金与葛罗二人命令英、法两国的兵船,彻底清除白河的障碍物。清除完毕以后,爱尔金与葛罗邀同列维廉、普替阿停,在咸丰八年四月十八阿(阳历五月三十号)进入天津。
清廷不敢再叫爱、葛、列三人去广东找黄宗汉,也不敢再叫普替阿停去黑龙江找地方官专谈勘界。清廷很柔顺地派出大学士桂良与吏部尚书花沙纳当钦差大臣,和爱、葛、列、普四人正式谈判。
所谓谈判,只是中国的钦差大臣聆训。施训的人不是爱、葛、列、普,而是爱的两个精通华文的翻译官威妥玛与李泰国。(威妥玛其后升到英国驻华公使,留下了一套用英文拼写汉字的办法,至今仍被通用,算是标准,称为“威氏拼写法”,The Wade System。)
在所谓“淡判”期问,清廷异想天开,起用《南京条约》的签署人,此时年逾七十的耆英,试行一次侧面外交。耆英到天津,自称新任钦差大臣,拜访爱尔金与葛罗,却拿不出证件。他见到李泰国,大谈本人与英国人何等要好,托李泰国代劝爱尔金等先把兵船撤出白河,再谈一切。李泰国奚落他一顿,他羞惭而退,“私自回京”;被咸丰下诏赐死。
“谈判”在阴历五月间完成。初三,《中、俄天津条约》签字。初八,《中、美天津条约》签字。十六,(中、英天津条约》签字。十七,《中、法天津条约》签字。
俄国在此次“修约战争”前后,所获得的利益最多。单就《中、俄天津条约》而论,虽则是仅仅十二条,已经包括了:(一)最惠国条款;(二)把五口通商的权利让俄国分享,再加上台湾(台南)与琼州(琼山)两港;(三)准俄国把外交文件直接送军机大臣或大学士,不必再经由理藩院。事实上,在《中、俄天津条约》签字前的十几天,中、俄之间已经另行签订了《瑷珲条约》,把黑龙江以北的一大片领土(其后的阿穆尔省)拱手奉送;又己在原则上答应了乌苏里江以东地区(其后的沿海州)可以商量。
中、美之间的《天津条约》,共有三十条,其中最重要的是“最惠国条款”。关于公使驻京的一节,美国只要求“公使有事接洽,可以晋京”,但倘若别国之“使”(envoy)获得居住北京之权,美国亦应同享。中、法之间的《天津条约》也有最惠国条款,也有相同于中、美条约的关于公使、大使晋京与驻京的规定。所不同的是,元首批准以后的条约正本的互换,必须在北京举行,因此而埋伏下杀机,造成了咸丰九年的所谓“换约之战”。
中、英之间的《天津条约》,是条文最多的一件,共有五十六条。
其中最重要的是第十条与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在内地长江沿岸加开三个港口,作为“商埠”。第十一条规定,在沿海加开五个港口,作为商埠。
由于太平军此时尚占着南京,活动于南京、汉口之间,条约只先指定镇江一处,于一年后开埠。其余,等待太平军被消灭以后,再行由中、英双方指定。(其后,指定了九江与汉口。)
沿海的五个新商埠是:琼州(琼山)、潮州(潮阳,其后改设在澄海县的汕头)、台湾(台南)、登州(蓬莱)、牛庄(其后改设在牛庄西南的营口,但是洋人此后一直误称营口为“牛庄”)。
除了增开八个新的商埠以外,英方最坚持的是“钦差驻京”。条约的第三条规定:“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期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本国谕旨遵行。”第三条也说明了大英钦差觐见大清皇上“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也就是不便磕头,只能以拜见泰西各国国主之礼,“亦拜大清皇上”。
英国钦差的地位,与中国的“大学士尚书”相等。“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英钦差大臣文移(通函)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第五条)。其后,清廷创设一个“北洋通商事务大臣”专办外交,代替了以前由两广总督负责办理”的制度。
领事裁判权,英国本已取得。在《天津条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条之中,又重新详细规定。
倘若英国与其他列强在中国没有这领事裁判权,洋人在内地游历与传教便不致造成多少纠纷。洋人有领事裁判权作为护身符,把中同的法律、法庭与法官以及一切的官,都不放在眼里。出了乱子有领事保护,即使犯了罪,也会从轻发落。清朝末年的各省官吏遇到洋人就怕,原因在此。《天津条约》第八条,规定英国人可以自由(在内地)传教;第九条,规定英国人可以自由在内地游历。
领事裁判权的祸害已够严重,更严重的是“协定关税”。中国设海关,想抽多少税,自己不能作主,要“会同英员”制定,不但就税率的原则会同制定,而且把很多种的货物价格—一会同制定。一定便是十年,物价的波动一概不管。十年以后,倘若英方不同意修改,可以再拖十年,结果就这样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地拖下去。
《天津条约》的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一)中国进出口税的税率,维持《南京条约》的成议,一律以值百抽五为原则。(于是,机制的洋货可以在中国廉价倾销,摧毁原有的手工业,扼杀将来可能有的机器工业。)(二)各种货品的估价标准,由中国遣派户部(财政部)官员“即日前赴上海”,会同英员迅速商夺。(三)内地的厘金等税,洋货一概免纳,只缴付一次值百抽二点五的“子口税”,作为替代“土货”却不能享受如此的优待,因此就更难与洋货竞争了。
其他各条,所涉及的都是技术上的具体问题,如“船钞”在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银四钱,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银一钱;货物潮湿减价抽税;走私货物一律充公,罪犯必须引渡,等等。 在五十六条的“正约”以外,另有一条所谓“赔款专条”,规定由中国赔偿英国“商亏”二百万两、军费二百万两,共计四百万两。所谓“商亏”,与鸦片战争时期的所谓“商欠”不同。商欠倒真是中国商人拖欠英国商人的债款(加上利息)与货款。“商亏”所指的,是在咸丰七年冬天英国进兵广州前后,英国商人因商务停顿而遭受的损失。(中国商人以及一般人民所遭受的损失更大,找谁去赔?)
军费二百万两,按照当时国际上的惯例,确也应该由战败国交出来,作为对“战胜国”认输的表示。至于英国是否真因派遣了几千兵士到中国,而花费到二百万两,那是英国自己的事,于中国无关。中国的虎门炮台、大沽炮台以及珠江、白河、广州外围各地,一切军事设备被破坏,那是中国的事,于英国无关。 咸丰皇帝在批准了《天津条约》以后,十分懊恼。他训令桂良与花沙纳不妨藉商议海关详细税则的机会,向洋人要求“翻案”,把(一)赔偿军费,(二)公使驻京,(三)内江通商,(四)内地游历这四项作为罢论,中国情愿免收洋人关税,作为交换条件。 桂良与花沙纳二人,和两江总督何桂清、江苏按察使薛焕研究了一下,认为咸丰的旨意无法遵行。第一,已经签了字而且批准了的条款与条约,怎能翻案?第二,中国不收关税,财政上的损失太大。
桂良请何桂清向咸丰皇帝上奏,说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