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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出事,防止出事!
城管执法者要有执法成本意识,要把执法的人力资源、占用的时间、耗费的物质、可能遭到的阻碍、社会公众的认可度、政府主管的态度、本系统的评价等投入与所获得的结果作一个核算,权衡轻重,从而使城管执法能够防患于未然,以阻止执法冲突的发生或恶性态势的发展。
三、政治性原则的贯彻
所有前面的叙述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那就是在充分认识、体会、注意到政治性原则在城管执法中极其重要的作用后,接着便要解决如何把握与实施这一原则问题。从近几年北京城管执法的经验看,要把握好政治性原则,应做到以下五点:
1。城管执法者要准备充分。城管执法者的初衷与管理相对人所追求的目的本身存在着较大差距,有时是一种对立。多年的城管执法经验告诉我们:城管执法活动有时会将原本潜在的矛盾和问题转变成公开化、扩大化、全面化、激烈化的行为冲突。这种现状要求城管执法者在执法前,要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一个分类或概括,并找到能避免、控制、减轻、阻止问题发生的办法,做到心中有数,有备而行。在此基础上进行执法,就能泰然处之,不求出事,但不怕出事,出事自有办法。
2。城管执法者要机动灵活。不论是对一般群体的执法,还是对特殊人群的执法,基本上是一种影响相对人利益的活动,轻者会带来不愉快、不痛快、不愿意、不甘心,重者会产生不同意、不协调、不准许、不配合的摩擦态势。城管执法者就要本着既要执法又不发生正面激烈冲突、既要管理城市又不能发生暴力情形的原则,在确实不能硬性执法时,采取迂回战术,以免发生不测。要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恶性事件,造成难以收拾的被动局面。
3。城管执法者要沉着冷静。任何一个执法者一旦从业时间久了,都会不同程度地滋生出一种“我是管人的人、你一定要服我管!”的职业心理倾向。这就容易引起执法时不顾具体情况而一味强行执法的情况发生,以感情的主观作用去硬性征服相对人。城管执法的实践证明,凡是武夫式的执法、拼命三郎式的执法、火暴脾气式的执法、认死理式的执法等情绪性活动,没有一个不失败的,没有一个不碰得头破血流的,没有一个不是教训深刻的。一句话,城管执法不可莽撞,只有采取政治性的执法、智慧性的执法、随机应变性的执法、效果性的执法等行之有效的模式,才能将城管执法的最终社会价值充分体现出来。
4。城管执法者要反应迅速。就目前中国的执法现象来说,可以断言城管执法面临的环境是最为艰难的,城管执法工作是最难回避与相对人发生直接冲突的工作,而且有很多突发性变化是极难预测的。无形中就要求每位一线队员、机关人员、领导干部、分管城管执法的主要领导必须具备学会应变、擅长应变、连续应变的意识,掌握一整套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尤其要做到快捷应变,以防止在大众围观时不知所措或言行举止连连出错,反而使正当的执法行为变得悖理而遭到指责。
5。城管执法者要处置适当。目前,城管执法活动几乎是在各种与相对人的反反复复的交锋中进行与展开的;也就是说,城管执法活动是在一种矛盾的笼罩下、在一种紧张的状态下、在一种暂时不可调和的背景下进行的,因而就存在一个稳妥处置、恰当处置、保险处置的实际问题。切不能因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点位多、有规定等原因,就不顾执法效果简单从事,低水平处置,使一个本来能够处理得很好的事件却难以收场。
一旦城管执法遇事处置不当,从管理相对人、围观的公众、新闻媒体这三个方面就能反映出来。而且,不论是当时场面、相对人的神态、公众的愤怒、媒体尖锐的言辞,还是政府官员及本部门的领导都会作出强烈的否定性表示。
城管执法系统的人力有限,与其他执法系统相比,人力明显不足。在所担负的任务与人力严重失调的大前提下,只有讲求执法效率,用短平快的模式去应对和处置,巧妙地将一线执法队员、机关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这些散在的行业资源随时整合起来,才能使单位时间的工作效果最大化,实现以下业绩效益:随时从各自当前要完成的预定目标中走出来,随时进入执法工作状态,随时总结已成过去的事态,随时准备再次投入新的执法中。
对城管执法队伍来说,提出并贯彻时效性原则,不单纯是从工作效率的角度而言,更重要的是立足于策略的高度来认识。只有把效率和策略结合起来,才能使城管执法队伍真正认识到时效性原则在执法中的战略意义,以及在维护城管执法组织持久性、扩大城管执法组织的社会生存平台方面的重要性,使这支正在经受着严峻考验的年轻队伍能平稳地步入发展壮大期。
一、时效性原则的含义
在这里提出时效性原则不同于管理学一般意义上的效率功能,它除了这一本意之外,还有更广泛、更深刻、更特殊、更多重的含义。之所以将时效性原则赋予新的意义,大大扩展时效性的范围,是因为我们需要从城管执法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到能与城管执法最贴切的原则,使之成为衡量与检验城管执法效果的一把尺子。
那么,这种具有个性化的城管执法时效性原则含义是什么呢?
它包容着以下三方面的意思:
第一,整体与局部。城管执法的领导决策、机关办事、下达指令、表明态度、应对突发性事件、参与联合执法设计等这类整体活动,要有良好的效率。不说是一种高效率、超时限运作,但至少能与来自于一线的实际要求大致相等,不至于出现严重滞后的情况。经验表明,只有领导指挥机关雷厉风行,才能引领城管执法活动的高效率运作。
所有领导指挥机关整体的时效性都是通过城管一线执法的具体工作成效体现的;也就是说,前面的一切努力能否达到被认可的客观效果,主要通过一线执法的成或败、快或慢、好或一般、干得了或干不了来反映的。
而来自一线执法的情况,有时是执法浮于表面或者是执法过重这两种极端的表现。严格来讲,这两者都应该在被否定的范围内,都是在没有把握执法技能前提下就想实现时效性原则的行为表现。
第二,大队与个人。城管执法机构设置中的大队是执法的实体组织。
它负责管理本辖区行政执法的具体事务,是起承上启下作用的直接领导执法活动的关键性机构。大队的建设、领导的组织管理水平、基本执法理念、业务熟练程度、思维决策能力、任务下达比例、心理承受力等综合条件和素质,将决定该区域城管执法的系统效果。因而就有一个在一定时限内,大队的管理工作有序或无序、较快或较慢、有潜力或无潜力的问题,尤其是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通过突发性事件的应对、紧急公务、重叠性工作,创建出个性化特色等几个点位,来检验大队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个人包括分队长在内的身处一线的执法人员,需要在任务数量与时间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执法的规范时间,并力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具体的执法任务。不可在一个十分具体的点面上过多地花费时间,以免既浪费了大量的精力、耽误了时间、影响了自己的执法情绪,又没有很好地解决面临的执法问题,还导致领导批评、公众不满、相对人不服、自己不如意的结果。
第三,一次与最后。目前城管执法中很容易出现一种常见的情况,那就是相对人要被城管执法队员罚款时,便用苦苦哀求的方式,恳求执法队员能原谅他一次,并保证下不为例。每当这种情形发生时,城管执法队员一般能够通情达理,大都采取原谅的做法。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应该说这是对的。执法队员也希望如相对人自己所承诺的那样再没有下一次了。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有些相对人,在用蒙骗的方式躲过了这一道关口后,等执法队员一离开,又立刻快速地回到原位,继续开始原来的违法经营,把刚才所发生的一切完全抛在脑后,根本不把城管执法当一回事。城管执法队员遇到这种情况时,首先不要感到被他人耍弄了而怒不可遏,应该认为相对人是因为生活所迫才作出不得已的事情。接下来,执法队员应作出拟罚没相对人款物的姿态,再次迫使相对人认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