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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法〕皮埃乐勒鲁-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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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这是唯一首先使人怀疑泰拉巴特人会是埃塞尼人的段落;因为汝代地区的埃塞尼人生活在共同体之中,然而这里却指的是个人所有权和继承权。但是这真的会引起严重的困难吗?我并不这样认为。难道我们实际上没有看到,约瑟夫肯定认为除了独身的埃塞尼人以外,还存在承认婚姻的埃塞尼人吗?

    (参见253页)根据约瑟夫的说法,这些人有着跟其他人相同的教义,实行同样的财产公有制。但是约瑟夫主要叙述埃塞尼人中的绝大部分,即定居在阿斯法尔底特湖湖畔的埃塞尼人,因而对已经结婚的埃塞尼人没有任何详细描述。他把这些人只看成是另外一个社团的另一类人。然而很难相信,引进自然家庭的社团能象完整的共同体那样,大家和睦相处,如同过清一色的独身生活的埃塞尼人。实际上后者之所以厌弃婚姻,正是因为他们发现家庭是分歧的根源,家庭使兄弟情谊几乎必然破裂。因此,很可能约瑟夫没有描述的第二类埃塞尼人将某些与家庭有关的、特殊的习俗带进了他们内部。尤其因为纯粹婚姻的感情,亦即个人感情达到了最高程度,关于这一点,在约瑟夫谈及他们的文章中可以看出,因此,这就更加可信,毛拉孚人至今还在忠实地模仿埃塞尼人的共同体,但他们不得不在某些方面让自然家庭具有某种独立性,同时在大家庭以外,还为他们创造一个活动场所。如果说汝代地区结婚的埃塞尼人该是如此的话,那末在异邦国土上,在人们都认为埃塞尼教义已经传入的地方就更有理由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既然汝代地区以外的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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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第二部分 过去

    些人全部继承他们的财产,或者如果他们没有亲戚,就遗留给他们的朋友。因为那些毫不犹豫地占有真正财富,即智慧

    太人注重经商,这样做就更有必要。所以也可以说他们是半埃塞尼人,他们来自主体教派,但在财产公有这一点上背离了主体教派,他们原则上接受财产公有,但在实践中,由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而不能严格执行。他们跟真正的埃塞尼人的关系犹如今日伽克人跟毛拉孚人的关系。

    毛拉孚人生活在十分完善的财产公有制之中:伽克人正面承认所有制,同时又禁止拥有超过自然需要多余的东西。

    我要问,怎么不可能是这样的呢?作为与实践无关的纯玄学,纯精神的埃塞尼教义怎么没有可能在整个犹太民族中传布呢?

    然而约瑟夫和费龙是把埃塞尼教义作为全民族的教义,全民族的哲学,即以与法利西教义或萨多塞教义同样方式形成的犹太宗教而向我们介绍的。对他们来说,犹太教就是埃塞尼教,或法利西教,或萨多塞教,或不如说是公共的宗主教,但需要以上述三种形式中的某一种表现出来。倘若埃塞尼教完全局限于生活在死海海边的共同体和独身的人们那里,能够相信事情会这样呈现在这两位思想深刻的作家面前吗?

    不,正象约瑟夫指出的那样,他们就不可能将这种教义作为全民族的教义,或是一切教义中最庄严的教义。

    然而这个埃塞尼教的团体早在某些人的头脑中传布其信仰;埃塞尼圣师,也和法利西圣师或萨多塞圣师一样,是以色列圣师。因此在犹太民族中间,处处有一部分人热衷于第二经约和解说摩西法典。我在上面引证了约瑟夫的一段话,它清楚地证实了我在这里提出的看法。

    就是约瑟夫所说的在公元前两世纪左右的马卡比时期,由于意见分歧使全民族分成了三种对立的教派。这里不是清楚地看出埃塞尼人在整个民族中,或者至少在这一值得纪念的时期内最积极地参与政治事件的最虔诚的人之中,有他们的支持者和门徒吗?

    约瑟夫在这里确实不是要说在阿斯法尔底特湖湖畔组成了一些教团的四千埃塞尼人,而是议论他们参预一般事务的观点。因而在巴勒斯坦、叙利亚,或在居住着犹太人的其他国家里,很可能有如我刚才指出的一定数量的半埃塞尼人。所有结论证实了这一事实。实际上,这些新信徒就是由此而来的,他们总是比帕利纳所叙述的要多,他们被在阿斯法尔底特湖湖畔的共同体所收罗;如果说他们不是来自这些半埃塞尼人——这些人已经在思想上接受了教义,并最终或迟或早将它付诸实践——那么这些新信徒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在汝代地区,他们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埃塞尼社团,因为社团是靠从事农业劳动或其他工作生存的。但是,例如在埃及,那里的埃塞尼社团实际上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他们把财产留给他们的孩子、父母和朋友,他们自己却成为静修者。我甚至认为,人们很自然地要根据这一点来解释对于费龙的两部著作的至今仍是模糊的认识,我们正进行研究的费龙的这两部著作给学者们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引起了各种不同的意见。费龙在泰拉巴特人和埃塞尼人的关系问题上留下的疑团,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事物的本质。除此以外,他别无他法来表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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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92

    财富的人,把这些糊涂的财产让给那些思想上仍然糊涂的人

    的意见。实际上,在埃及被称为泰拉巴特人的这些人真是埃塞尼人吗?人们可以回答是或不是。

    他们的教义,他们的内心是埃塞尼人的,他们也希望能名符其实,当他们突然成为泰拉巴特人的同时,他们也就成为埃塞尼人了,亦即具有另一种名称的埃塞尼人。但由于他们诞生在不实行共同体生活的埃塞尼人家庭,或出身于法利西或萨多塞家族,由于常以经商为业,结婚后又和他们的家庭孤独地生活在外邦人或与他们有着不同信仰的犹太人中间,他们不得不长时期地过着独立的、拥有个人财产的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不是埃塞尼人。事实上,埃塞尼教义同法利西教义和萨多塞教义相比,有这样一种缺陷和不足之处;在生活的共同体尚未实现时,由于没有进行这门教义的主要礼仪,即公共用膳、逾越节圣。。。。。。。。

    体圣事,又不以任何其他仪式来替代,所以这样的宗教也就黯然失色了。其他两。。。

    种具有合法宗教仪式的宗教超过了它。

    因而最倾向于精神生活的以色列人可能成为法利西人,或至少混进法利西人之中,倘若他们愿意有所崇拜,愿意有宗教表现;倘若他们愿意在宗教上对过着个体生活的,并受实践活动和礼节约束的同胞们施加影响的话。因此,许多犹太人在心理上和理论上是埃塞尼人,但是公开身份是法利西人,象约瑟夫和费龙一样。这两位作者似乎不是告诉我们,或者不是公开告诉我们说“埃塞尼教是真正的宗教,是真正的纯粹的摩西法典”

    ,然而他们两人都是法利西人。多少犹太人都有类似的情形!

    还有多少人在犹太教堂里没有任何尊严,也不实行共同体生活,却能成为埃塞尼人,并赞扬这种教派!

    然而,事情即使如此,这些仅仅是心理上的埃塞尼人随着宗教思想日长月久地在他们心中滋长,他们应该以更大的热情抛弃财产,因为这种财产违背了他们的宗教信仰;他们也更应该献身于纯粹的静修,因为他们同所有制生活的联系根深蒂固;难道这些不都是显而易见的吗?因此,费龙以极大的热情向我们描述说,他们投身静修生活,并把财产留给他们的孩子和朋友,他们对拥有这些财产怀有一种异乎寻常的恐惧,好象它长期以来一直阻碍着对他们的拯救。我最后分析认为,既然犹太人分散居住在许多地方,那么埃塞尼教义作为他们三种教义中的一种,且根据费龙和约瑟夫的观点,也是最虔诚的一种教义,也应和他们一起传布到各地,就是说它在任何地方多少拥有一些信奉者;但是我认为纯粹实践埃塞尼教的人都集中在汝代地区,在汝代地区的一角,在死海海岸;约瑟夫谈到的实行婚姻制度的埃塞尼人也住在汝代地区,他们仍能服从共同体的几乎是绝对的生活制度;但我认为,除了这些人外,许多犹太人赞同最低限度的埃塞尼教义,他们同时努力争取达到在他们看来是唯一虔诚的,唯一精神的生活,但是他们只有通过突然转向费龙为我们描述的泰拉巴特人的那种静修生活才能最好实践这种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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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第二部分 过去

    则是理所当然的事①。

    在这样抛弃了他们的财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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