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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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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知?是公证员的疏忽,还是李冰造假所致?7个公证孰真孰假?李琴英是不是刘庆连之妻?李安国是不是刘庆连养子?这几个问题一直在两位老科长的耳边回荡。 

        5月中旬,素有火炉之称的武汉,已是烈日炎炎。两位老科长顶烈日,冒酷暑,在市内农家走访工厂、医院、居委会等29个单位,调查知情人,查阅李冰家人及有关家属的档案材料;5月23日,该房现居住人曹凤英的女婿吴吉福在调查中告诉他们,曹的代理律师曾于1993年11月5日从鄂州汽渡管理处查清李安国原始档案材料,并交给了审判员徐斌,档案材料没有任何反映刘庆连系李安国养父的记载;5月底,两位科长赴鄂州查阅李安国档案,令人奇怪的是,居然查不到;6月9日,两位科长又赶赴红安县农村调查刘庆连的后代基本情况;6月23日,曹的代理律师向他们出具了李安国档案材料无关于李安国系刘庆连养子记载的证明。此时,面对收集到的四百余份千余页的证据材料,老林和老吴仔细分析、判断,断定李冰与刘庆连根本不是一家。 

        李冰,女,1963年生,某音乐学院教师,曾当过工人、服务员、演员,其母李燕侣已退休在家,其父李安国祖籍汉阳县,解放前在国民党海军服役,解放后转入人民海军,1965年,转业至鄂州汽渡管理处任股长,1977年因公牺牲。李安国之父李显清系汉阳县农民,1927年病故,其母李琴英于李显清死后将李安国放在农村读书,自己到汉口当佣人,1937年在武汉与潘汉卿结婚,解放后在武汉东湖疗养院当卫生员,1962年退休,1980年去世。李安国之继父潘汉卿,红安人,解放后在汉口芒麻加工厂当工人,1979年病故。李冰之兄李定邦、李康的档案也记载的是:父亲李安国,继祖父潘汉卿,祖父李显清,祖母李琴英。显然,刘庆连与李琴英无姻亲关系,刘庆连与李安国也不存在收养关系。 

        刘庆连,1887年生,生前一直住球场街长兴后街32号,1968年病故,其妻刘志德1970年去世,二刘同葬红安县八里镇上大刘湾,二人的生养死葬全由刘有明、徐凤鸣夫妇负担。二刘无生育能力,抱养同家族侄孙刘有明为养子。刘有明生前系武汉抗菌素厂工人,1962年下放回红安,1991年病死。在红安,刘有明之妻徐凤鸣一再向办案人员强调:“我公婆是刘庆连、刘志德,我丈夫刘有明是二老惟一的养子,公公刘庆连一生只有一个妻子刘志德。”刘有明、徐凤鸣之子刘贵生也证实:“父亲刘有明是爷爷刘庆连、奶奶刘志德惟一的养子,没听说过有其他养子。更不知道爷爷还有别的妻子,只有一个奶奶叫刘志德。”红安方面的证据进一步说明:刘李两家确实不同根。 

        另从红安获悉:本案讼争房屋原系二刘夫妇解放前自建的二层木板楼房,1956年刘庆连将其中3/4租给曹凤英家居住;1968年,二刘养子刘有明将剩余部分典押给朱维新,典押期3年,押金200元,1980年朱因单位分配了住房,遂将房屋转押给曹凤英,押金130元;房子因年久失修,曹家1991年自费维修,改建为砖木结构。刘有明自文革后期落实房屋政策始,数次到武汉办理房产证,因种种原因未办成,后几年房租也未收到。1993年,李冰三下红安,要求二刘的继承人承认二刘生前收养了两个养子,一个是刘有明,另一个是李冰之父李安国,并以1。6万元钱为补偿,让他们“自愿”放弃继承。徐凤鸣、刘贵生收到1。6万元钱后,在李冰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名按了手印。 

        刘李两家不同根的事实很清楚,难道审判员徐斌不知道?没去红安、鄂州调查?两位科长凭着多年从事反贪工作的侦查经验,马上意识到判决不公后面定有文章,决定先查阅李安国档案材料,再调阅审判卷宗。 

        不巧,四下鄂州未能从汽渡管理处查到李安国档案,更引起老林和老吴的警觉,这其中定有蹊跷。6月底,第五次下鄂州,在鄂州市纪委、交通局、公路总段领导的亲自过问下,严肃追查当时保管档案的政工科长吕国安、副处长宋义清等,才查到档案。一审查,发现李安国与刘庆连无任何关系,李安国根本不是刘庆连的养子;还查出鄂州汽渡管理处1992年给江岸区公证处的复函(证明李安国之母李琴英系刘庆连妻子)的假证据问题。宋义清、吕国安在调查中证实,李冰曾于1993年7月从管理处借出其父档案带回武汉近一个月,并篡改履历表、伪造“自传”,复印后连同档案一并退回鄂州;同年8月5日,李冰又专门派车同承办此案的审判员徐斌等人到管理处“取回”所谓“证据”(即李冰伪造的假材料及复印件和宋、吕二人接李冰要求出具的假证言)。 

        同时,老林和老吴在卷宗中还获取了几份重要证据:①徐斌审理曹凤英诉李冰房屋产权纠纷案中,于1993年7月1日去红安县八里镇上大刘湾调查了刘述松、刘介炎,两证人均证明刘庆连养子叫刘有明,刘庆连妻子姓刘,没有听说过李安国这个人;②1993年7月6日,徐斌在球场街法庭调查徐凤鸣、刘贵生,徐凤鸣陈述公婆叫刘庆连、刘志德,丈夫刘有明是刘庆连的养子,没有个叫李安国的儿子;③1993年8月30日,曹凤英在庭上陈述刘庆连妻子叫刘志德,养子叫刘有明,不认识李安国;④曹凤英代理律师1993年11月5日在鄂州汽渡管理处查阅并复印的李安国原始档案材料,其中记载的是继父潘汉卿、母亲李琴英。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刘庆连既非李琴英丈夫,也非李安国养父,李冰不是该栋房屋的继承人,七个公证都是假的,以公证书为据而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也是假的。为什么徐斌在审理1994年李冰诉曹凤英腾退房屋纠纷案中,对这些事实不予认定,反而将产权判归李冰而令曹凤英腾退呢? 

        审判员徐斌涉嫌徇私舞弊罪,立即引起了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曹祖惠检察长和宋晓阳副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一方面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领导汇报并得到大力支持,另一方面从法纪科抽调精兵强将,配合民行科,组成专案组,对徐斌徇私舞弊罪案继续展开外围调查。 

        1996年7月8日,趁徐斌离汉出差之际,专案组依法传唤了李冰,但李冰对提问避重就轻,不理不睬,一会儿笑,一会儿唱,一会儿哭,还不时吹口哨。当天,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伪证罪对李冰刑事拘留,压住了李冰的嚣张气焰。 

        7月9日预审,李冰开头就说:“我昨天态度不好,没想到会被关起来。我现在把问题都讲清楚,希望你们能放我出去。”7月10日、15日,李冰彻底交待了企图非法占有本案讼争房屋的全部过程。 

        外围证据过硬,收网时机已到。1996年7月18日,徐斌出差刚回,脚未立稳,专案组下午便依法传唤了徐斌,但他始终闭口不谈与李冰相互勾结徇私舞弊之事。专案组及时调整部署,更换询问地点,并请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业务处领导亲自指导,宋晓阳副检察长坐镇指挥。在铁的证据面前,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之下,徐斌才交待了枉法裁判经过。当检察官问徐斌:“你身为法官,是一个执法者,你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时,这个1983年毕业于武汉市司法学校、1986年取得法律大专文凭的徐斌毫无迟疑地说出四个字:“徇私舞弊。” 

        徐斌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7月19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又决定依法对其逮捕。 
        8月27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诉争房屋的四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判决不公,且审判员徐斌在审理该案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第1项和第4项之规定,建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9月16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9月2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997年3月13日,湖北省高院将此案交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和8月分别做出(1997年)武民再字第22号、第24号民事判决,撤销4个判决——江岸区人民法院(1994)球民初字第323号、(1995)岸法球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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