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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便也丧失了对于它们的兴趣。布拉西达斯③对一位把波斯波里斯城的生活同斯巴达的生活相比较的波斯总督说:“我知道你的故乡的幸福,你却不会知道我的故乡的快乐。”
文明人毫无怨声地带着他的枷锁,野蛮人则决不肯向枷锁低头,而且,他宁愿在风暴中享自由,不愿在安宁中受奴役;正如一匹被驯服了的马,耐心地忍受着鞭策和踢马刺,而一匹未驯服的马则一接近马缰辔就竖起鬣毛,用蹄击地,激烈地抗拒。所以,不应当根据被奴役的人民的堕落状态,而
①参看“图拉真颂赞”
,第55章。
②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特别是巴尔贝拉克所支持的普芬道夫,断言一个人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可以自愿地放弃他的自由。
自愿的奴役甚至出现于因战争权而产生的奴役之前。
读这段文字我们会注意到卢梭是多么激烈地攻击这种理论。
③布拉西达斯:纪元前5世纪,斯巴达的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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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一切自由民族为抵抗压迫而作出的惊人事迹来判断人的天性是倾向奴役或反对奴役。我知道前一种人只是不断地夸耀他们在枷锁下所享受的和平和安宁,其实他们是把最。。。。。
悲惨的奴隶状态称为和平①。。。。。。。。。。。。
但是,当我看到后一种人宁肯牺牲快乐、安宁、财富、权力、甚至生命来保存他们这项唯一的财产——也就是丧失了这项财产的人那么藐视的财产——的时候;当我看到生来自由的一些野兽,因憎恨束缚向牢笼栏干撞坏了头的时候;当我看到成千成万的赤裸裸的野蛮人,鄙视欧洲人的淫逸生活,只为保存他们的独立自主而甘冒饥饿、炮火、刀剑和死亡的危险的时候,我感到讨论“自由”的问题,并不是奴隶们的事情。
至于父权,许多学者认为专制政治和整个社会都是由父权派生出来的,我们用不着援引洛克和锡得尼相反的论证②,
①见塔西佗:“历史”
,Ⅳ,17。
②十七世纪拥护君主专制制度的一些理论家曾力图把王权建立在天然的基础上;他们认为王权和父亲对子女的权力是同一种类的。在这些理论家中,我们应当特别提到:英国的费尔莫,著有“家长权或国王的天然权力”
(1680年)
;鲍胥爱,著有“圣经中的政治”
(1679—1709年)
;英国詹姆士二世党人拉穆赛,著有“关于政府的哲学研究”
(1719年)。
洛克曾把他的“政府论”的第一篇用作对费尔莫的反驳。我们还可以参看同书的第2篇,第7章,第71节。
阿尔哲农。锡得尼是英国的一个政治家,1682年被处死。
他曾著有“论政府”一书;该书是在他死后才出版的(1698年)
,于1702年译成法文。
卢梭在“论政治经济学”里,对主张君主专制的理论,作过更透彻的评论。在该书中,他提到过费尔莫的名字。我们可以在狄德罗为“百科全书”写的“政治权威”条目里(“狄德罗选集”
,人民古典丛书本,第2卷,第164页)看到更为简明的同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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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须指明以下几点就够了:世界上没有比父权的温和与专制政治的残暴更相径庭的了①,因为父权的行使与其说是为了命令者的利益,毋宁说是为了服从者的利益。
依照自然法,父亲只是在他的子女还需要他的扶助的时候,他才是子女的主人。过了这个时期,他们便处于同等的地位了,子女完全脱离父亲而独立,对父亲只有尊敬的义务而没有服从的义务,因为报恩只是一种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可以强求的权利。
因此,我们不能说文明社会是从父权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却应该说父权是从文明社会汲取了它的主要的力量。一个人只是在子女们聚居在他的周围的时候,才能被认为是这些子女的父亲。父亲的财产——他仅只是他的财产的真正主人——乃是保持其子女对他的从属关系的纽带。他可以根据每个子女是否经常遵从他的意志克尽孝道来决定每人所应继承的部分。至于臣民对于暴君,则不能期待任何类似的恩惠,因为臣民自身及其一切都属于暴君所有,或者至少暴君自己认为是如此,所以当暴君把臣民自己的一些财产留给他们的时候,他们还不得不把它当作一种恩惠来接受。暴君剥夺臣民,算是公正;暴君让臣民活着,算是施恩。
如果我们这样从权利出发来继续研究这些事实,我们就会发现专制政治的建立出于人民自愿之说,既无可靠的根据,也缺乏真实性。如果一种契约只拘束当事人的一方,一切义务都由一方来负担,他方毫无负担,而受损害的恰恰是负担
①可以和鲍胥爱的论点对比一下(“圣经中的政治”
,第3卷,第3节)
:“王权有如父权,慈爱是它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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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人①,那么,要证明这种契约的效力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极不合理的制度,即在今日的贤明善良的君主的制度,尤其是法兰西国王的制度,也远非如此。我们可以在他们颁布的敕令中许多地方看到这一点,特别是在167年用路易十四的名义并根据他的命令刊行的一部名著中,我们可以读到这样一段文字:因此,我们决不应当说君主可以不受他本国法律的支配,因为与此相反的命题乃是万民法上的一条真理,虽然这条真理有时为阿谀者所攻击,但贤明的国王总是象国家的保护神一样来保护这一真理。我们如果也象明智的柏拉图那样地说:一个王国的完美无缺的幸福在于臣民服从国王,国王服从法律,而法律是公正的,并且永远面向公众的幸福,那是多么更为合理啊②!
我不想停下笔来研究这一问题:自由既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卢梭在巴尔贝拉克著作里找到这段引文。巴尔贝拉克是赞成普芬道夫而反对霍布斯的,他主张国王本人也应服从国家的根本法。
高的能力,如果为了取媚于一个残暴的或疯狂的主人,竟毫无保留地抛弃他所有天赋中最宝贵的天赋,竟屈从主人的意旨去犯造物主禁止我们去犯的一切罪恶,这是不是使人类
①依霍布斯的说法,各个人和要组织文明社会的所有其他的人,订立一种契约,依据这种契约,他承诺把自由完全让与第三者(个人或团体)
,但以每个人都这样作为条件。这样,每个臣民都对主权者承担了义务,而主权者则不受契约的任何拘束。
②见“论法兰西王后对西班牙王国各邦的权利”
(1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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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天性堕落,把自己置于完全受本能支配的那些禽兽水平上?
甚至是不是对自己的存在的创造者的一种侮辱?这个崇高的造物主看到他的最美的创造物遭到毁灭应当比看到他的最美的创造物受到侮辱更为愤怒。如果人们愿意,我就不详细论述巴尔贝拉克的权威说法①。
巴尔贝拉克根据洛克的看法,曾直截了当地表明:任何人不能出卖自己的自由,竟使自己受专制权力的任意支配。他接着说道:因为出卖自由就等于出。。。。。。。。。。
卖自己的生命,而任何人都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我所要知。。。。。。。。。。。。。。。。。。。。
道的仅只是:不怕把自己贬低到这种程度的人们,有什么权利使他们的后裔也受同样的屈辱,并代替自己的后裔放弃那些并非由于他们的赐与而获得的幸福?对于一切理应享受这些幸福的人们来说,若是没有这些幸福,则生命本身就成为一种负担了。
普芬道夫说,人既可以根据协议与契约把自己的财产让与别人,同样也可以为了有利于某人而抛弃自己的自由。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拙劣的推理。因为,首先,我把财产让与别人以后,这项财产就变成完全与我无关的东西了,如果别人滥用它,也与我不相干;但是,人们要滥用我的自由,则不能与我无关,因为,我不能去冒那种使自己成为犯罪工具
①巴尔贝拉克由于一种不可思议的矛盾,既支持普芬道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