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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法〕卢梭-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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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狼更为迫切的话,那是不可想象的事。我们即使承认这个人有那样的需要,那么,什么动机能使另一个人愿意满足他的需要呢;即使那个人愿意满足他的需要,他们彼此间又怎样能在条件上达成协议,也都是不可想象的事。我知道有人常常对我们说,没有象原始状态中的人那么悲惨的了;假如,诚然象我认为已经证明了的那样,只在若干世纪以后,人类才有脱离这种状态的愿望和机会,那我们就应当以此来控诉自然,而不应当以此来控诉自然所已造成的这样的人类。但如果我们对所谓悲惨①一词有正确理解的话,它或者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词,或者不过是指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贫困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而言;那末,我很愿意有人能够说明,一个自由的、心灵安宁身体健康的人会遭受什么样的悲惨呢?

    请问哪一种生活——社会的生活还是自然的生活——最易于使享受这种生活的人终于会觉得难以忍受?在我们周围,我们差不多只看见抱怨人生的人,甚至很多人情愿抛弃自己的生命,即使同时借助于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也几乎不能制止这种混乱。请问,是否有人听说过一个自由的野蛮人会抱怨人生或者想到自杀呢?那么,我们必须以较小的自尊心来判断一下真正的悲惨是在哪一面。相反地,如果野蛮人被智慧所眩惑,被情欲所困扰,总在不同于他自己所处的一种状态上

    ①特别是霍布斯,他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悲惨的。卢梭的主要倾向是把社会状态描写成霍布斯所描写自然状态的那种样子。

    下边接着的一段文章是很生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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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去推想,那才真是再悲惨不过的。这也可以说是出于神意的一种极为明智的措施:野蛮人所有的潜在能力①只能随着运用这些能力的机会而发展,以便使这些能力,既不至于因发展得过早而成为多余的负担,也不至于因发展得过迟而于必要时无济于事。野蛮人在本能中即具有生活于自然状态中所需要的一切;他只在逐渐发展起来的理性中,才具有生活于社会中所需要的东西。

    最初,好象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彼此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也没有人所公认的义务,所以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美德②;除非我们从生理意义上来理解这些词,把那些在个人身上能够妨害自我保存的性质叫作邪恶,把那些能够帮助自我保存的性质叫作美德。在这种情形下,就应该把对于单纯的自然冲动最不加以抵抗的人叫作最有道德的人。但是如果我们不离开这些词的通常意义,便不应急于对这种状态作出我们可能作的判

    ①“野蛮人所有的潜在能力”

    这个说法,对于理解卢梭的思想是很重要的。卢梭在“萨瓦雅副主教发愿词”里,曾说社会性是天生的一种情感,但它只存在于潜在的状态之中:“人天生是具有社会性的,或者至少是天生注定要成为具有社会性的。”

    由于人有自我完善化的能力,所以在他身上所具有的潜在能力随着他的种种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

    (参看本书第109页)

    ②这是一个基本的区别:自然人是善良的,受社会契约约束的公民可能成为具有美德的人。卢梭的思想摇摆于两种理想之间:“天然的善良”与“公民的道德”

    ,后者乃是一种高度的伦理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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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51

    断,也不要固执己见,应当首先用天秤来衡量一下:是否在文明人中间,美德多于邪恶?或者他们的美德给他们的好处是否比他们的邪恶给他们的损害还多?或者当他们逐渐学会了彼此间所应为之善的时候,他们的知识的进步是否就足以补偿他们彼此间所作的恶?或者,总的说来,他们既不畏惧任何人对他为恶也不希求任何人对他为善,较之他们隶属于普遍依附地位,负有接受一切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对于他们则不负有给予任何东西的义务,更为幸福呢①?

    我们尤其不可象霍布斯那样作出结论说:人天生是恶的,因为他没有任何善的观念;人是邪恶的,因为他不知美德为何物;人从不肯为同类服务,因为他不认为对同类负有这种义务。我们也不可象霍布斯那样下结论说:人根据他对于所需之物有正当要求的权利,便疯狂地把自己看作是整个宇宙的唯一所有主②。霍布斯虽然很清楚地看出所有关于自然法的现代定义的缺点,但是他从自己的定义中所推出的那些结论适足以说明,他对这一定义的理解也同样是错误的。这位作者,在根据他所建立的原则进行推理的时候,本应当这样说:由于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害

    ①我们可以看到卢梭的雄辩,在描写自然状态并把这种状态同他那时代的社会状态对比时,变得尤其激昂。这里是对人剥削人的一切制度的愤慨抗议。

    ②卢梭接受了霍布斯的原则:“每个人对于一切东西都具有一种天赋的权利”

    ,但是他抛弃了霍布斯由此得出的结论:无休止的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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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种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为适宜的。可是他所说的恰恰与此相反,因为他把满足无数欲望的需要,不适当地掺入野蛮人对自我保存的关心中,其实这些欲望乃是社会的产物,正因为有这些欲望才使法律成为必要的。

    霍布斯说:恶人是一个强壮的幼儿。

    我们还须进一步了解,野蛮人是不是一个强壮的幼儿。如果我们承认野蛮人是一个强壮的幼儿,就会得出什么结论呢?

    假如这个人,当他是强壮的时候,也象他软弱的时候那样,需要依赖于人,那末就没有一件蛮横的事情他作不出来的:他会因母亲未及时哺乳而打她,会因弟弟讨厌而虐待他,会因别人碰撞了他或搅扰了他而咬别人的腿。但是,一个人是强壮的而同时又须依赖于人,这乃是自然状态中两个相互矛盾的假设。当一个人依赖于人的时候,他是软弱的;在他变得强壮以前,他已经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人了。

    霍布斯没有看到:我们的法学家们所主张的阻止野蛮人使用他们自己的理性的原因,恰恰也就是霍布斯自己所主张的阻止野蛮人滥用他们自己的能力的原因。因此,我们可以说,野蛮人所以不是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阻止他们作恶的,不是智慧的发展,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情感的平静和对邪恶的无知:“这些人因对邪恶的无知而得到的好处比那些人因。。。。。。。。。。。。。。。。。。。。。

    对美德的认识而得到的好处还要大些①。。。。。。。。。。。。。。。。“。而且另外还有一个

    ①优斯坦:“通史简编”

    ,第2卷,第2章,第15节。卢梭是从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里的引文转引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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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71

    原理,是霍布斯没有看到的:由于人类看见自己的同类受苦天生就有一种反感,从而使他为自己谋幸福的热情受到限制。

    由于这一来自人类天性的原理,所以人类在某些情形下,缓和了他的强烈的自尊心、或者在这种自尊心〔十五〕未产生以前,缓和了他的自爱心①。

    我所认为人类具有这种唯一的自

    ①从这里起直到后面“则人类也许久已不复存在”整个这一段,曾被录在“狄德罗全集”里面(阿塞札—杜尔诺编,第4卷,第101页)。把这段文字归属于狄德罗,是根据“忏悔录”

    (第8卷,第238页)中的一段记载。

    卢梭在忏悔录中谈到这篇论文时,写道:“这篇论文比我所有的其他著作都更符合狄德罗的旨趣,而且他就这篇著作给我提供的意见,对我也最为有益”。卢梭又加注解说:“我在写这篇论文的时候,还丝毫没有怀疑到狄德罗和格里姆的巨大阴谋;否则,我会很容易看出狄德罗如何辜负了我对他的信任,他给我提供的意见使我的作品产生一种阴暗的气氛,但这种气氛当他不再指导我的时候便不复存在了。描写一个哲学家对一个受难者的哀号,竟掩住耳朵,替自己稍微辩解一下,就可以硬起心肠置之不理(参看本卷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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