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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严重的一些是:似是而非地进行论证、对事实或论据予以压制、把案情的各项因素举陈错误、或者把反对方面的意见表述错误。尽管如此,但是所有这些事情,甚至在最大的程度上,却是一些并不被认为而且在许多其他方面也不应被认为无知或无能的人们在完全良好的自信中连续不断地做出来的,因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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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56
竟不大可能以恰当的根据从良心上把这种错误的表述鉴定为在道德上可加责难的事;至于法律,当然更不能擅行干涉这种论战上的错误行为了。再看一般所谓无节制的讨论的意思,那是指谩骂、讥刺、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之事而言的。 关于这一点,可以说,谴责这些武器时若曾同等地建议双方都停止使用它们,那就值得予以较多的同情了;但人们却是只在对待得势意见时要限制它们的使用,至于使用它们去对待不得势的意见,则不仅不见一般的不赞成,而且还会让使用者博得所谓真挚的热情和正义的愤怒等类的称誉。 但是从这些武器的使用中不论生出什么祸害,最大的总是在把它们用于对待比较无防卫的一方的时候;从这种主张意见的方式中不论会找出什么不公平的便宜,这便宜总是差不多独归公认意见这一方。 在这一类触犯当中论战者所能犯的最坏的一种乃是把持见相反的人诋毁为坏的和不道德的人。 在这样一种诽谤面前,特别突出而易受击的乃是抱持着不通行的意见的人们,因为他们一般地总是少数,又没有势力,而且除他们自己外就没有人怎样关心要看见他们受到公正的对待;可是若有人要用这件武器去攻击一个得势的意见,那在情事的性质上是用不得的:一则,他不能自身确保安全地来使用它,二则,即使他能够,这样做也只会使自己的论据萎退。 一般地说来,与公认意见相反的意见若想求得一听,只有使用经过研究的中和谦逊的语言,只有最小心地避免不必要的对人触犯——只要一有哪怕是很小的触犯,就很难不丧失阵地;而得势的意见一方面若使用没有分寸的辱骂,那就真能吓住人们不敢宣说相反的意见,也不敢对宣说相反意见的人予以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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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听。 这样看来,为了真理和正谊的利益,限制使用辱骂性的语言实比限制使用其他武器还重要得多;而假如说限制还必须有所区别的话,那么,作为举例来说,挫折对于不信教的触犯性的攻击就比挫折对于宗教的触犯性的攻击更需要得多。 但是无论说要限制哪一方,法律和权威显然总是都无分的;至于意见,则应在每一审判中视各别案件的情况来定其裁断;总之,对于每一个人,不论他自居于辩论的哪一方面,只要在其声辩方式中或是缺乏公正或是表现出情绪上的恶意,执迷和不宽容,那就要予以谴责,但是却不可由其在问题上所选定的方面,纵使是与我们自己相反的方面,来推断出那些败德;而另一方面,对于每一个人,也不论他抱持什么意见,只要他能够冷静地去看也能够诚实地来说他的反对者以及他们的意见真正是什么,既不夸大足以损害他们的信用的东西,也不掩藏足以为他们辩护或者想来足以为他们辩护的东西,那就要给以应得的尊敬。 这就是公众讨论的真正的道德;假如说还常常有人违犯它的话,那么我却乐于想到,也已经有很多争辩家在很大程度上注意遵守它,而且还有更多的人从良心上朝着这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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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这所以成为必要的理由,已见前章所说;这个自由若得不到承认,或者若无人不顾禁令而加以力主,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并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这也已见前章所述;现在,作为第二步,我们要再考查一下上述那些理由是否也同样要求着人们应当有自由去依照其意见而行动,也就是说将其意见在生活中付诸实践,只要风险和危难是仅在他们自己身上就不应遭到同人们无论物质的或者道德的阻碍。 这句话中的但书部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 没有人会硬说行动应当象意见一样自由。 相反,即使是意见,当发表意见的情况足以使意见的发表成为指向某种祸害的积极煽动时,也要失去其特权的。 譬如有个意见说粮商是使穷人遭受饥饿的人,或者说私有财产是一种掠夺,它们如果仅仅是通过报纸在流传,那是不应遭到妨害的,但如果是对着一大群麕聚在粮商门前的愤激的群众以口头方式宣讲或者以标语方式宣传,那就可加以惩罚而不失为正当。 不论何种行动,若无可以释为正当的原由而贻害于他人,都可以借人们不谅的情操或者在必要时还可以借人们的积极干涉来予以控制,在一些比较重要的情事上更是绝对必需这样。 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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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第三章 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是如果他戒免了在涉及他人的事情上有碍于他人,而仅仅在涉及自己的事情上依照自己的意向和判断而行动,那么,凡是足以说明意见应有自由的理由,也同样足以证明他应当得到允许在其自己的牺牲之下将其意见付诸实践而不遭到妨害。 前章所讲的一些原则,如:人类不是不可能错误的;人类的真理大部分只是半真理;意见的统一,除非是对立诸意见经过最充分和最自由的较量的结果,是无可取的,而意见的分歧,在人类还未达到远比今天更能认识真理的一切方面之前,也并非坏事而倒是好事——所有这些原则都可以适用于人们行动的方式,并不亚于可以适用于人们的意见。 既然说当人类尚未臻完善时不同意见的存在是大有用处,同样在生活方面也可以说: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试验;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应当予以实践的证明,只要有人认为宜于一试。 总之,在并非主要涉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应当维持自己的权利,这是可取的。 凡在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的准则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在主张这条原则时必将遭遇的最大困难,不在人们须领会要用什么手段去达到一个已经认定的目的,而在人们一般对于这个目的本身漠不关心。 假若大家都已感到个性的自由发展乃是福祉的首要要素之一;假若大家都已感到这不止是和所称文明、教化、教育、文化等一切东西并列的一个因素,而且自身又是所有那些东西的一个必要部分和必要条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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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96
么,自由就不会有被低估的危险,而要调整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二者之间的界限也就不会呈现特别的困难,但是为患之处就在,一般的想法却很少见到个人自动性这个东西具有什么内在价值,值得为其自身之故而予以注意。 大多数的人既满足于人类现有的那些办法(因为正是这大多数人把它们做成现在那样)
,便不能领会为什么那些办法对每人说来还不够好;更甚的是,在多数道德改革家和社会改革家的心目中,自动性并不成为他们理想的一部分,反倒在嫉恨的眼光之下被看作一种麻烦的或者还是叛逆性的障碍物,妨碍着对于他们自己所断为对人类最好的办法的普遍接受。 甚至对于象罕波尔特(WilhelmVonHumboldt)
这样一位杰出的学者兼政治家作为一篇论文主题来讲的一个教义,也只有很少数出自德国的人领会到它的意义——那大旨是说:“人的目的,或说由永恒不易的理性诏谕所指令而非由模糊短暂的欲望所提示的目的,乃是要使其各种能力得到最高度和最调和的发展而达成一个完整而一贯的整体”
;因此,“每人所应不断努力以赴特别是志在影响同人的人所应永远注视的目标,乃是能力和发展的个人性”
;而这便需要有两个东西,就是“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
;这二者一结合就发生出“个人的活力和繁复的分歧”
,而这些东西又自相结成“首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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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尽管人们很少习闻象罕波尔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