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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
管制者的任务是管人。通常,这要求你告诉别人,虽然有些事他们想做,但不能做。大多数人并不乐于让别人的愿望落空。所以,我们可以理解,官僚们希望削弱自己在流程中扮演的负面角色。比方说吧,管制者并不愿意直接说,“我禁止联合航空公司在圣地亚哥和圣安东尼奥两城市之间运营,”他们或许觉得采用以下说法更舒服,“我司认为,联合航空公司继续在圣地亚哥和圣安东尼奥两地提供空中运输服务,有违公共利益。”
当时,卡恩的命令一颁布,全世界喜爱明白晓畅文字的人,都为此举鼓掌喝彩。很快,民航管理委员会的文件用语就变得更清楚、更简练了。
这一新的沟通模式坚持下去了么?我们无从得知真实情况。但有理由怀疑,在官僚当中,使用浅显语言并非一种德定的平衡状态。倘若浅显的语言成为规范,那么,某个官僚可能会出于个人利益,把文字写得稍微模糊一些,从而削弱自己在限制他人行为中所要承担的责任。改动太大,有可能会招致上司的斤责,但稍做改动,并不引人注意。出于同样原因,其他官僚也会这么做,于是言辞模糊暖昧的标准就发生了变化。这样一来,我们很容易看到,随着时间的逐渐推移,完全叫人看不懂的官僚语言最终又成了主流。除非又出现一个要求使用浅显的语言的强硬领导,否则,语焉不祥的语言会一直持续下去。
·市场中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往往造福了所有人。
·追求个人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当个人效益超过个人成本时,个体会采取行动。
第 6 章
所有权之谜
为什么鲸鱼濒临灭绝;鸡却没有繁衍之忧?
·为什么鲸鱼濒临灭绝,鸡却没有繁衍之忧?
·为什么前苏联的解体使得里海鱼子酱产量锐减?
·为什么没有一流的营利性大学?
·为什么我们能租到影碟,却租不到书呢?
·为什么马德里年度时装展封杀超搜模特?
·为什么私家车座位上必备安全带,而校车上却没有?
·为什么旅游船的防撞安全设备比汽车要少?
·为什么边开车边吃汉堡合法,但边开车边打手机却不合法呢?
·为什么出租车费要分为两部分,既有固定的起步价,又有变动的里程价,而不是直接收取较高的里程价呢?
生长于当代西方工业国家的人,常常想当然地认为,如果你拥有某样东西,想怎么用它就怎么用。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这种理解不无道理。例如,在大多数国家,拥有一辆自行车,意味着你有权在任何时间使用它,有权告诉别人不准用它,有权把它卖给你选中的任何人。
由于 18 世纪末对产权做了明确界定,并建立了有力的实施制度,美国和其他许多工业国家的生活标准提高了 40 多倍。相反,缺乏这种制度的社会,少有富裕起来的。倘若人们无法建立对财产的明确法定权利,他们就没有动机去投资能够创造新财富的资本设备。
可尽管产权创造了数不尽的效益,但这同样需要付出成本。针对任何商品确定并执行产权,都要求投人真正的资源。有时候,最终收益并不值得费这个劲。仔细观察一番,我们就能看出,所有权的概念其实是很有争议的。本章首先用几个例子,来考查一下我们对拥有某事物这个概念的理解存在哪些局限性。
为什么有时侯岛上居民阻止陌生人使用私家码头是违法的?
1904年 11 月 13 日,普洛夫一家的几名成员,在张伯伦湖划船,不料硅上了暴风。为了躲进风雨,他们把帆船停泊在一处私人码头,该码头的主人叫普特南,住在湖中的一座小岛上。普特南派仆人去叫普洛夫一家人驶离码头。他们照做了,可不久后,帆船又硅到了暴风。有几人受了伤,但都还活着。事后不久,普洛夫一家人对普特南提起诉讼, l908年,佛蒙特一家法院刹他们胜诉。为什么普特南不让普洛夫一家人使用自家码头违反了法律呢?
私有财产法准予业主对自己产业的用途享有极大的决定权。但这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力。佛蒙特法院认为,否定普洛夫一家人享有暴风避难权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普特南对自家码头享有绝对控制权所带来的收益。
为什么侵权法常常暂时中止业主对滨水地区的财产权?
城市居民无权出于加快抵达预期目的地的意图,穿越某人的私有产业。他们必须使用人行道,或者其他公共道路,抵达想去的地方。然而,在不少管辖范围,湖滨和海滨产业受不同法令的管辖。例如,倘若住在湖滨木及的人想拜访住在自己北边第三栋木屋的朋友,则可以直接穿过两处位于其间的产业,哪怕业主时此强烈反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区别呢?
和其他法律一样,反侵权法也包含成本和效益。由于屋主多重视个人隐私和安全,倘若禁止他人非法侵入其土地,业主自然受益。在此过程中,他人无法选择前往目的地最便利的路线。但在不同的环境中,上述成本和收益存在巨大的差异。
假设在城市街区, A 房子的业主想要去拜访住在 D 处的朋友,如上图左。他可以抄近路,穿过 B 和 C 房子的后院。如果他不得穿越这两处产业,他走路的距离就要增加,但增幅并不大,因为公共道路就在附近。在这种情况下,隐私的价值高于抄近路的价值。
现在再假设上述房子位于湖边,如上图右。倘若住在 A 的人想拜访住在 D 的朋友,要是准予她穿越 B 房和 C 房旁的道路,就不用走太长路。可要是只能使用会共道路,她必须穿越一两里陡峭的山路,再朝北开一两里,最后再通过另一段陡峭的山路。在很多情况下,这么长时间玻沙的成本,使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暂缓执行水滨产业的侵权法。
但这么解释还不够完整,因为有些时候,即便岸边就有公路可走,侵权法也不适用于水滨产业;而在内陆地区,即便要绕更远的路,侵权法也会铁面无私地保护私有产业。侵权法不适用于水滨产业,似乎根植于这样的事实:自古以来,水城抚是公共财产,向所有人开放。没有相应的准入权,这种开放就毫无意义。从前以捕鱼为业的人很多,准入权在经济上具有重要地位。在缅因州这类捕鱼业兴旺的地方,倘若新来者限制他人使用自家海滩,会激起地方上不小的争议。
为什么住在西北太平洋地区的土生美洲人对土地私有权做了详细的定义,并产格坚持;而住在大草原地区的土生美洲人却从没这么做过呢?
对住在大草原地区的土生美洲人来说,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居住在该地区的大群野牛。因为野牛一般是成群结队,在方圆数百里地内徜徉,坚持野牛放牧区的私有权,必须把大草原分割开来,修筑上千里昂贵的篱笆。一群野牛的数量比猎人每年打死的动物要多得多,所以,坚持私有权的收益抵不上所花的成本。
反之,住在西北地区的土生美洲人,谋生的主要方式是诱捕小动物,取其皮毛,食其血肉。这类动物一般不会在大范围内游荡,而是一辈子都住在一小块土地内。界定家庭对土地的私有权,等于是允许其享有这块土地上的动物捕猎权。所以,成本效益原则为居住在不同地区的土生美洲人对待产权的不同态度,做了一个极为扼要的解释。
有人非法占有一块土地至少 10 年以上,为什么法律却承认此人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派拉娜 · 李)
在纽约州,长时间持续占有同一处产业的人,即有资格要求获得该土地的合法所有权,哪怕最初是其他人花钱买的这块地。为什么法律会以这种方式奖励侵权者呢?
此类法律称之为‘”占屋者权利” ( squatters right ) ,或“时效占有法”。它们符合一个简单的经济学原理 ― 贵重的房产闲置,不符合整个社区的利益。有时候,拥有贵重房产的业主消失得无影无踪了,也没有继承人。还有人长期忽视自己的产业。法律以承认占及者权利的方式,鼓励业主更好地利用自己的产业,要不就把它卖掉。由于等候时限很长,“时效占有法”并未给合法业主的利益带来什么威胁。毕竟,长期没人照料的产业,对法定所有人并没有什么经济价值。
强制执行产权的艰巨性,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以某种方式管理资源比其他方式更有效。 为什么鲸鱼濒临灭绝,鸡却没有繁衍之忧?
几乎每年环保主义者都会上街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