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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中国酷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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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沉河作为惩罚人的酷刑,春秋时早已采用,晋国的赵简子曾把鸾缴沉入河中。赵简子对别人说:“我爱好声色,鸾缴立即给我送来歌女舞姬;我爱好宫室,鸾缴很快为我建好亭台楼阁。但是,我喜爱有才能的仁人志士,鸾缴却没有选中一个人。他的所作所为是助长我的过错而损害我的善行,要这样的人有什么用呢?”赵简子的做法,意在惩治谗佞之徒,鸾缴被沉河也算是罪有应得。鲁成公十一年(公元前580),晋国的郤犨向鲁国的声伯求婚,声伯强行夺取施氏的妻子嫁给郤犨。施妻和郤氏生了两个儿子,后来郤犨病死,晋国人把施妻送还鲁国,仍旧施氏,施氏就把郤氏的两个儿子沉到河中淹死。如果将上述两例加以比较,可以说,施氏的做法,处理的是本家族的私事,沉河属于私刑,而赵简子的做法则带有官刑的性质。

   沉河不论作为宫刑或私刑,后世都曾被使用过。北魏时曾规定,凡是利用巫蛊之术害人的,都要让他背一只黑色的公羊、拖着一条狗,一齐沉到深渊中。这是朝廷明文颁布的刑法,当是官刑。沉渊就是沉河,这负羊拖犬的做法,像是一种迷信的仪式,也可能是仿效历史上的西门豹,对那些害人的巫蛊者的惩罚手段也带上一些巫蛊的色彩。

   唐代末年,李福镇守南梁州时,该地区有不少在朝做官者的庄园和田产。这些做官者的子弟在这里居住,结伙为非作歹,不受官府管束,当地百姓颇受其害。李福到任后,让人制造一批大竹笼,然后把作恶最严重的几个官宦子弟叫来,询问他们的家族世系和在朝做官的父兄或姻亲的姓名,他们都一一作了回答。李福说:“你们这些年轻人,倚仗着官宦家庭的门第和权势,在乡间做出许多伤天害理的事情,不是给在外做官的尊长脸上抹黑吗?今天我要对你们严加惩处,你们的尊长知道了,一定会赞赏我的做法。”于是,李福下令把这几名首恶分子装到大竹笼里,沉入汉江,并向民众宣布说:“这伙人横行霸道,残害黎民,不曾受过约束,我让他们死后也永远处在牢笼之中。”从此,其他官宦子弟再也不敢胡作非为了。

   李福创造的沉竹笼的方法在南方不少地区被民间继承下来,成为一种处治奸宄的通用手段。有些地区的家族统治比较严苛,家族内部若有人背叛或危害家族利益,或者做出伤风败俗的事,本族的族长可以决定将他“沉竹笼”。有的地区是直接在人的身体上绑上石头,沉入江中。这是族规范围内,最重的惩罚。直到现代,某些偏远山区还保留着这种古老的规矩。近年来,虽然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仍然偶尔发生此类事件。

   明代,在官方规定的刑罚之外,也采用过那种原始而野蛮的沉河的刑罚。洪武年间,有个叫陈养浩的佥事,作的诗中写了“城南有嫠妇,夜夜哭征夫”二句,朱元璋知道后,以为是怨恨朝廷,下令将他遣送到湖广,投到河中淹死。正德年间的名臣王守仁上疏言事,得罪刘瑾,谪贬贵州龙场驿丞,还未前往,暂居在杭州胜果寺,有一天来了两名军校,说是“奉圣旨赐你淹死,不可迟缓”,立即把他带走,捆绑起来,从江边投入水中。当然,这一次并没有把王守仁淹死,这件事也不见于《明史》中王守仁本传,详细情形尚待考,但在正德年间刘瑾派遣特务把人暗地里投河处死,不是不可能的。到了明末,张献忠使用过的酷刑也包括沉河。崇祯十六年(1643),张献忠攻陷汉阳,又率全军从鸭蛋洲渡江,占领武昌,生擒楚王朱华奎,也把他装到竹笼里,沉入长江。

   以上所述都是把活人沉河的事例,这当然都是相当残酷的。在古代,更多的做法是把人杀死之后,将尸体投入河中。春秋时,吴国的伍子胥。被太宰伯(喜否)谗害,自刎而死,吴王夫差把他的尸体装入一个皮袋子,投到江中。也有人说,当时吴国亡后,越人把西施也用皮袋子装着,扔到江里,让它随波漂浮。唐李商隐《景阳井》诗云“肠断吴王宫外水,浊泥独得葬西施”,皮日休《馆娃宫怀古诗》云“不知水葬今何处,溪月弯弯欲效颦”,都是咏的这件事。另外,春秋时,楚国的司马子期死后,尸体也被抛入江中。这种投尸于江河的做法后世也常见。十六国时,西秦乞伏暮末的弟弟轲殊罗与叔父什寅谋杀暮末,暮末得到消息,捕获其同党尽皆处死,赦免了弟弟,将叔父什寅剖腹,挖出肚肠,然后抛尸河中。北齐时,齐文宣帝高洋在某年冬天杀阴王晖业,派人凿开冰层,把他的尸体沉到水里。唐末天九零五年六月,朱光忠在白马驿把朝臣裴枢、独孤损、崔远等三十余人在一个晚上尽行杀戮,把他们的尸体都投入河中。当时投靠朱全忠的李振原来曾多次赴试,没有考中,因此特别忌恨那些进士出身的朝臣,他对朱全忠说:“崔枢这伙人平常以清流自居,应该把他们都扔到黄河里,让他们成为浊流。”于是朱全忠采纳了他的意见。《金史·海陵纪》中的记述则更为残酷,一一六一年八月,金主完颜亮杀皇太后徒单氏于宁德宫,又命令将她的尸体焚烧,把她的骨头抛到河里。

   投尸于河虽然不能算作刑罚,但它和将活人沉河的刑罚一样,都是人类的报复心理和残忍意识的发泄,这同春秋时西门豹将坏人沉河的行为相比,其性质完全不同了。

绞 缢

  今天,人们对绞刑是比较熟悉的。在世界近代史上,不少革命者被推上了绞架,英勇就义。这种绞刑并不是近代的产物,它在中国古代具有悠久的历史。

   《左传·哀公二年》有“若其有罪,绞缢以戮”的话,杜预注解说:“绞,所以缢人物。”即是说,绞的本意指一件东西,当是绳或带等索类物品,可以把人缢死。在这之前,人们早已把自缢作为一种自杀的方式,如晋献公时,太子申生受骊姬迫害,于公元前656年十二月自缢于新城(今曲沃)1。把缢死作为惩治人的刑罚,今世学者一般认为它始于《左传·哀公二年》的那条记载。

   但是,从春秋,战国经秦、汉直到魏、晋,都还没有把绞刑列入朝廷颁布的正式法律条文。春秋时,除自缢的情形外,也有将他人绞杀的事例,如公元前541年,楚公子围借问病之机,将楚王郏敖“缢而杀之”,这都是讲的将人处死的手段,不是法律规定的死刑方式。秦、汉时的死刑有车裂、斩首、腰斩等,并没有绞缢。晋时,周顗等人提议恢复肉刑,有“截头绞颈,尚不能禁”之语,但绞缢没有形成正式的法规,今天也见不到晋代执行绞缢的具体事例。晋泰始年间,郤诜回答晋武帝司马炎的对策中说:“有亡命而被钩悬者也矣,有缚束而绞戮者矣。”这也不能作为晋代已有绞刑的例证。因为郤诜所说的是已曾曾使用过的死刑手段,而不是已成文的法律。

   将绞刑列入法典,始于北魏。神麚四年(431),太武帝拓拔焘让崔浩改定律令,规定死刑有斩、绞、腰斩、车裂和沉渊等。北周、北齐承袭北魏刑律,都把绞作为死刑之一。北周规定的死刑有五种:一罄,二绞,三斩,四枭,五裂。“罄”又作“磬”,也是绞刑的一种,执行的办法是用绞索套住人的脖子将人悬挂起来,就像古时的乐器磬那样悬挂着似的。“磬”作为刑罚的一种早在周代就有了,《礼记·文王世子》云“公族起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解说:“悬缢杀之曰磬。”后世的绞缢大概只是用绳索把人勒死,并不一定要悬挂,北周明确地把磬与绞分为二种,说明它们在执行时还是有区别的。当时对犯什么罪应当处以绞刑有具体的规定,如建德五年(576)春正月诏令,私自铸钱者要绞缢处死。北齐规定死刑分车裂、枭首、斩、绞共四等,其中绞刑最轻。

   隋代,《开皇律》定死刑为斩与绞二等。此后各代相沿,绞刑遂为正式的官刑。和斩首相比,绞刑是人们公认的轻一等的死刑。因为斩首使人身首异处,腰斩使人手足异处,车裂、支解、凌迟等更使人身体破碎,而绞缢能使人保持完整的尸体,同时,施用绞刑时,由于绞索勒紧人的颈部动脉,犯人能在相当短的时间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较凌迟、斩首为轻。所以绞刑的设置较为符合人道,近现代世界不少国家执行死刑单用绞,道理即在于此。

   唐德宗时,刑部侍郎班宏言建议将绞刑和斩首改为重杖处死,被批准实行。于是,当时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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