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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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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家在选择自己的妻子时必须头脑清楚,慎之又慎,否则女人天生的对政治的颠覆力量会毁坏哲人的大脑。 
  爱丽丝·罗西在她给JS穆勒和H穆勒的《论性别平等》(Essays on Sex Equality)一书所写的《前言》第35页引用了特林丽的话;参看希默尔法布(GHimmelfarb)《论自由和自由主义》(On Liberty and Liberalism)一书的第9章、第10章。 
  安娜·苇勒作为一位常常被政治理论家忽视,被马克思主义者贬为空想主义者的作家的朋友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序:致苇勒夫人》是《控诉》一书的开头,汤普森在其中说他曾经希望她能够继续玛丽·沃尔夫斯通格拉夫特所开创的事业,但是“从事这一费力的工作需要空闲和决心。 
  ”安娜·苇勒本人只写了其中几页;“其余部分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我是你的感想的解释者和记录员。 
  ”汤普森:《控诉》。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是极少数不仅支持女权主义运动,而且努力把自己的同情转化为实践的男人中的一员。 
  他对婚姻契约的批判体现在1851年他与哈里特·泰勒结婚前两个月所发表的一个声明中。 
  穆勒完全放弃自己成为丈夫后将获得的法律权力——“做出一个神圣的承诺,保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使用这些权力。 
  ”他宣布他与哈里特·泰勒都不赞成现存的婚姻法,因为它“无视她自己的愿望和意志,根据契约而赋予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的法律权和控制权”。 
  穆勒在声明的结尾说哈里特·泰勒“在任何方面仍然拥有同样的行为自由以及在任何时候都归她所有的一切自由,就好像没有结婚时一样;我坚决放弃和谴责由于婚姻所获得的一切权力”。 
  罗西在《论性别平等》第45~46页引用。 
  穆勒在几个问题上持有与汤普森相似的观点。 
  例如,他认为妇女没有选择余地,她们不得不结婚。 
  她们缺乏教育和培训,“妻子”是她们的教养、现实的社会和法律压力留给她们的惟一的位置。 
  穆勒还把个别丈夫与婚姻制度的结构区别开来。 
  他认为现存婚姻法的维护者立论的基础是,有些丈夫没有使用他们的法律权力,但是,尽管如此,婚姻仍然不是为极少数仁慈的男人设立的,而是为每一个男人设立的,它允许男人从肉体上虐待自己的妻子而实际上不受任何惩罚。 
  像汤普森一样,穆勒还认为成为妻子就等于成为奴隶,在某些方面可能更糟糕;妻子“实际上是丈夫的奴仆:至少从法律责任来看,与通常所说的奴隶没有什么两样”。 
  JS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参看《论性别平等》,第158页。 
  关于妻子的性从属,穆勒没有汤普森说得多,不过,我发现,他注意到了丈夫强迫妻子接受“婚姻权”的权力。 
  穆勒与汤普森分道扬镳的地方在于:他否认婚姻统治与妻子作为家庭主妇和经济附庸有任何关系。 
  穆勒呼吁进行婚姻契约的改革,以使它与其他契约相一致。 
  与普芬多夫一样,他指出,“除了婚姻之外,最常见的自愿组成的结社就是生意伙伴关系了”,但是婚姻与生意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任何人都不会认为生意伙伴中有一个必须是绝对的统治者;如果是这样的话,谁还会愿意结成伙伴关系呢?不过,即使权力掌握在一个男人手中,这种关系也没有婚姻那么危险,因为处于从属地位的伙伴可以随时中止契约;而这种事情对于妻子来说则是不可能的(穆勒在公共场合对受到强烈谴责的离婚非常谨慎,他补充说即使妻子想中止婚约,她也应该在毫无别的方法的情况下才这样做)。 
  在生意中,理论和实践都肯定只有在伙伴双方可以就协议条款进行协商的条件下的约定才是有效的约定。 
  同样,穆勒认为在婚姻中丈夫与妻子的分工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约定”,“每一方在自己的部门里都是至高无上的,对制度和原则的任何变革都需征得双方的同意”。 
  这种分工是如何形成的呢?穆勒认为,一方面,约定是根据伙伴的能力而形成的;他们可以“通过婚姻契约而预设,就像有关金钱的约定可以预设一样”。 
  另一方面,女性主义的批判指出,穆勒没有把自己的观点贯彻到底。 
  他最终还是求助于自己在早期写作《妇女的从属地位》中所抛弃了的习俗和自然。 
  穆勒就像古典契约理论家一样,假定性别差异必然会导致劳动性别分工,这也是维护男性性权的分工。 
  他指出,因为丈夫比妻子年长,所以,“至少要到他们到达某一生活阶段,他们之间的差别再也无关紧要”之前,他都具有更多的决定权。   
  女性主义和婚姻契约(5)   
  然而,他并没有说明为什么丈夫会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力,或者说生活的适当时期是如何确定的。 
  穆勒注意到做出较大贡献的配偶(他慷慨地写道:“不管是谁”)会有较大的权力,不过他自己的观点仍然是妻子应该多多服从。 
  JS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参看《论性别平等》,第168~170页。 
  穆勒宣称家庭成员的生存依靠收入,“一般的约定是,男人挣钱,妻子管理家庭开支,我认为一般来说这几乎是两人之间最为合理的劳动分工。 
  ”穆勒认为当妇女具有同样的教育机会因此而具有“挣钱能力”,婚姻得到改变以至于丈夫不再是法律认可的奴隶主之后,妇女由于是妻子而仍然将选择留在家里受丈夫的保护。 
  他显然是把妇女选择结婚等同于男子选择职业。 
  当妇女结了婚,家庭需要照料时,她应该放弃一切“与这一要求不相符合”的职业。 
  同上,第178~179页。 
  穆勒希望,即使婚姻成为了一种可以自由协商的契约,妇女也将认可自己应该从事家庭服务。 
  在这个问题上哈里特·泰勒的观点与威廉·汤普森要接近得多。 
  有人认为以才能为依据对两性开放所有的职业会导致过多的竞争者的产生,降低工资和收入,泰勒在1851年的《妇女解放》一书中对这种观点进行了驳斥。 
  她认为,把机会扩大到妇女那里所引起的最坏结果也只不过是夫妻双方所挣的钱没有男人一人现在所挣的钱多。 
  一个伟大的变革将会发生:妻子“将从仆人的位置上升到伙伴的位置”。 
  只要经济生活中充满竞争,把一半的竞争者拒之门外就是不合理的。 
  她补充说她认为“把人类划分为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主要用供求关系来决定劳动者的报酬不会永远是世界的规律”。 
  H泰勒·穆勒:《妇女的选举权》,参看《论性别平等》,第104~105页。 
  19世纪的女权主义者所要求的婚姻法的改革现在大都已经确立下来。 
  然而,当代女性主义者仍然强调婚姻契约与其他契约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她们的有些观点与汤普森和穆勒的观点相似,有些却进一步对婚姻作为一种契约的特殊性进行了阐述。 
  关于女性主义的观点,除了参看魏兹曼的《婚姻契约》和舒尔兹的《婚姻的契约制》之外,还可参看SA克楚姆(SAKetchum)的《自由主义和婚姻法》(Liberalism and Marriage Law),载于费特林…布拉根(MVetterling…Braggin)、埃里斯顿(FAElliston)和英格里希(JEnglish)编辑的《女性主义和哲学》(Feminism and Philosophy);巴克(DLBarker)的《婚姻条例:回归的仁慈》(The Regulation of Marriage:Regressive Benevolence),载于里特约翰(GLittlejohn)、斯马特(BSmart)、魏克福德(JWakeford)和于瓦…大卫斯(NYuvalDavis)编辑的《权力与国家》(Power and the State)。 
  关于婚姻对妇女有害的经验实事的讨论,参看伯拉德的《婚姻的未来》。 
  例如,当代女性主义者指出,与其他有效契约不同,婚姻契约需要一方放弃自我保护权和身体的完整性。 
  她们还指出,婚姻契约不是一种先阅读然而由双方签字的书面文件。 
  在一般情况下,契约只有在双方看一看、理解了其条款之后才有效,才履行责任。 
  在今天,如果婚姻涉及一大笔财产,有时也会签订一个契约,这种契约类似于一种古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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