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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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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主义和婚姻契约(1)   
  1825年,威·汤普森撰文抨击有关婚姻的“白奴法典”,至少从那时以来,女性主义者对婚姻进行批判的基础一直都是:婚姻不是一种名符其实的契约。 
  例如,1860年,伊·克·斯坦顿在美国反奴隶制协会上的一次演讲中称“有一种婚姻人们还从来没有尝试过,这是一种由平等双方所签订的导致平等生活、对双方具有同样的限制、给予同样的特权的契约。 
  ”引自格里芬斯:《她自己》,第104页。 
  婚姻被称为一种契约,但是,女性主义者认为它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丈夫一方拥有对于妻子的奴隶主似的权力,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种权力的余孽还仍然存在,因此,婚姻根本不是契约关系。 
  最近出现的一些对于婚姻的讨论假定婚姻关系是纯粹契约性的(“夫妻通过契约来获得对于对方性财产的专门使用权”马克莫特里:《一夫一妻制批判》(Monogamy:A Critique),载于巴克(RBaker)和埃里斯顿(FElliston)编:《哲学和性别》(Philosophy and Sex),第173页。 
  ),还有一些女性主义者通过对婚姻契约的批判而得出契约论的结论。 
  例如,一名女性主义法学学者认为,婚姻应该以经济合同为模式,应该“从公共婚姻政策转向私人合同法”。 
  舒尔兹:《婚姻的契约制:国家政策的新模式》(Contractual Ordering of Marriage:A New Model for State Policy),载于《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第70辑,1982年,第2期,第173页。 
  然而,并不是所有女性主义者通过对婚姻契约的批判都会得出婚姻应该成为一种纯粹的契约关系的结论。 
  根据《牛津英语词典》中“契约”一词的解释,婚姻至少从14世纪以来就一直被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布莱克斯通认为“我们的法律只能把婚姻视为一种公民契约。 
  ”布莱克斯通爵士:《英格兰法律评注》第1卷,第1册,第15章,第433页。 
  契约婚姻对于女性主义者的吸引力是不难看出的。 
  女性主义的批判把“契约”视为一种平等双方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对双方都有利的协定。 
  如果婚姻契约是一种名符其实的契约的话,那么妇女在融入公民生活时就必须与丈夫处于同样的地位。 
  现在,很多女性主义者,特别是美国的女性主义者提倡所谓的“私人契约( intimate contract)”或“婚姻约定(marriage contracting)”,而不提婚姻契约。 
  “私人契约”和“婚姻约定”这两个术语分别来自魏兹曼的《婚姻契约:配偶、情人和法律》以及舒尔兹的《婚姻的契约制》。 
  订立一个明确的协定,其中甚至包括婚姻解体时的预备条款,与婚姻契约相比,这种方式具有明显的优点。 
  但是对婚姻约定的批判指出,因为只有极少数妇女与男人挣得一样多,因此只有极少数中产阶级妇女和职业妇女有可能签订一个私人契约。 
  但是,从纯粹契约的角度来看待婚姻还产生了一些更深层的问题。 
  女性主义著作家强调指出,一个双方不能自己设定条款的契约是有缺陷的。 
  她们还指出,婚姻契约与经济合同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同的。 
  但是,总的来说,她们的批判几乎没有阐明为什么婚姻契约如此奇怪。 
  她们也没有说明为什么法律专家(尽管有布莱克斯通的明确阐述)对于婚姻的契约性也表示了同样的怀疑。 
  例如,在肖勒(Schouler)的《论家庭关系法》,(A Treatise on the Law of the Domestic Relations)中,我们可以找到这样的话:“我们现在来考察一下婚姻。 
  不过不是把它视为通常意义上的契约,而是视为一种独特的契约,如果它确实是一种契约的话;把它视为是一种有关神圣关系的协定,其条款就是对这种关系的规定。 
  ”肖勒:《论家庭关系法》,第2版,2部分,第1章,第23页。 
  几年之后,即1888年,一个美国法官说:当签约双方进入婚姻状态时,与其说他们签订了一个契约,不如说他们建立了一种新关系……这种关系应该通过契约而建立起来,但是,一旦关系建立,双方的权力就其范围或期限来说就终止了。 
  他们的权力由主上的意志决定,由法律见证。 
  引自舒尔兹:《婚姻的契约制》,第226页,脚注23。 
  最近,阿蒂亚(Atiyah)在《契约自由的盛衰》(The Rise and Fall of Freedom of Contract)的结尾谈到婚姻时说,“我们在这里所谈的并不是通常被划归于契约的那些问题。 
  ”阿蒂亚:《契约自由的盛衰》(The Rise and Fall of Freedom of Contract),第759页。 
  但是,法学著作家非常不愿意谈为什么婚姻契约不同于其他契约。 
  布莱克斯通解释说,已婚妇女的典型状态如下:根据已婚妇女法,男人与妻子立约“只不过是与自己立约;因此,一般来说,真实情况是,夫妻双方在未成婚之前所达成的一切协定通过婚姻而统统失效”。 
  布莱克斯通:《英格兰法律评注》,第1册,第15章,第442页。 
  与古典契约理论家一样,布莱克斯通认为妇女既能够又不能够签订契约。   
  女性主义和婚姻契约(2)   
  如果男人和女人在结婚之时就他们之间的契约条款达成一致,那么这个契约是无效的。 
  已婚妇女不是公民,因此,她不能与丈夫签订契约。 
  无怪乎对于婚姻的契约性仍然疑窦重重!对婚姻契约的缺陷的过度关注分散了人们对于妇女是否参与签订这一契约的问题的注意力。 
  尤其是,有些当代批判者对契约主义非常热衷,他们认定女性主义者可以毫无疑问地接受契约。 
  婚姻契约问题的解决被视为是消除已婚妇女法的改革的完成;妻子获得了“个体”地位,契约似乎再一次成为旧的等级世界或男权制的敌人。 
  性契约的故事所揭示出来的所有关于妇女和契约的不合常规之处和矛盾之处被压制了。 
  威廉·汤普森的《人类的一半妇女对人类的另一半男人得以维护政治奴隶制以至公民和家庭奴隶制的权力的控诉》(Appeal of One Half the Human race,Women,Against the Pretensions of the Other Half,men,to Retain them in Political,and Thence in Civil and Domestic,Slavery)为后来的女性主义对婚姻即契约关系的批判打下了基础。 
  虽然汤普森具有论战性的措辞横贯全书,但他并没有把名符其实的契约视为对婚姻关系问题的一种解决方式。 
  从这一角度来看,他的观点不仅有别于很多当代的女性主义观,而且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更为有名的《妇女的从属地位》也有所不同。 
  根据汤普森的观点,妇女获得政治权力以及结束个体竞争的经济制度(资本主义)是具有关键性意义的必要变革。 
  只有政治权力才能结束“家庭错误的秘密”,汤普森:《控诉》,第172页。 
  两性之间只有在“相互协作的劳动”或协作社会主义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自由关系。 
  汤普森在自己的科克庄园为工人修建了典型的住宅并建立起技艺机构——他认为应该允许妇女进入这些机构,使用图书馆和其他教育设施。 
  他制订了一个详细的协作和公共社会主义计划,但他在自己的计划得以实现之前就去世了。 
  在协作或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蓝图里,新公社的家务劳动是公共的,例如,在《控诉》中,汤普森强调指出,抚养孩子应该成为公共的责任。 
  妇女和男子一样参与公社的一切工作,对公共资源具有同样的权力,因此,性统治的基础被消灭了。 
  男子“所拥有的财产不比妇女多,对公共财产的影响力也不比妇女大,他在体力上的优势被降低到实用的程度,因此,他不再具有性别上的满足感,而只具有对女人的由衷的爱。 
  ”同上,第201页。 
  在自愿协作的新世界里,妇女一旦获得公民权和政治权,经济上取得独立,她们就没有理由再从属于男人以换取生存物质,男人也不再能够成为女人的性主人。 
  《控诉》中偶然也出现过约翰·斯图亚特的父亲詹姆斯·穆勒(James Mill)的观点,如妇女没有必要投票,因为她们的利益包括在她们父亲或丈夫的利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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