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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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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特曼:《马克思主义与女性主义的不幸婚姻:朝向更进步的联盟》(The Unhappy Marriage of Marxism and Feminism:Towards a More Progressive Union),第15页。 
  克里斯廷·德尔菲认为婚姻是一种使“一部分人口——妇女…妻子通过无偿劳动受剥削的制度。 
  ”婚姻契约是一种工作契约,“通过这种契约(妻子的)劳动力被丈夫剥夺”。 
  德尔菲:《走近家庭》,第94页和第95页。 
  持妻子相当于工人这种观点的经典著作当然就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恩格斯认为最初的阶级压迫是男性对女性的压迫,他说道:“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 
  ”他还认为在一夫一妻制家庭里,妻子成为“婢女的头领”,他还认为“现代的个体家庭是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恩格斯对于妻子受压迫的著名论断使用了女性主义用来作比较的三个术语:婢女的头领、奴隶和工人。 
  尽管恩格斯谈到奴隶和仆人,但他把这三种从属关系都视为阶级从属关系;无论工人是处于公共工作场所还是家庭私人工作场所,无论他们是接受保护还是接受自由交换的标志工资,他们都没有自由。 
  性别与从属关系无关,妻子的地位至多只能说与无产阶级相似。 
  恩格斯认为解决家庭里妻子的从属地位的方式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 
  恩格斯:《家庭、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版,第4卷,第72页。 
  如果妻子成为与丈夫一样的公共工人,夫妇俩就能平等地站在一起反抗资本主义,丈夫就不能再在家里控制妻子劳动力。   
  妻子、奴隶和雇佣奴隶(10)   
  恩格斯的解决方式假定原始契约纯粹是一种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的条款是普遍适用的;家庭婚姻无异于市场关系。 
  也就是说,他认为男人作为男人不能从他们控制妇女的权力中获利;丈夫从妻子的从属地位得到的利益与任何占有另一个男人的劳动的资本家所获得的利益没有任何不同。 
  恩格斯还假定性别差异在资本主义市场中无关紧要。 
  妇女一旦获得工作,她们就成为工人,与她们的丈夫平起平座。 
  “工人”这一范畴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进入资本主义市场和出卖劳动力的人。 
  当代女性主义者在运用这些假定时很快就遇到困难。 
  当前有组织的女权主义运动的复兴,注意力主要放在家务劳动上。 
  许多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最初曾假定所谓的“家务劳动”(domestic labour)可以从正统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的角度进行解释。 
  马洛斯编:《家务政治学》(The Politics of Housework)。 
  这种方法遇到了很多死结;仅仅从资本的角度把妻子视为一种(无偿的)工人,对理解妻子的从属地位毫无帮助。 
  有关家务劳动的争论走进了理论的死胡同,使得人们重新对男权制概念加以关注。 
  然而,正如“双重制度”在阐述资本主义和男权制之间的关系时所表明的那样,对男权制的分析常常被归结为现存的阶级分析。 
  虽然丈夫对妻子劳动的剥夺被视为男权,但人们还是认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模式对婚姻是适合的。 
  妻子的从属地位产生于这一事实:她是一个女人,这种观点现在已得到公认,但人们对男权的全部政治意义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双重制度观认为男权制是一种封建残余,属于旧的等级世界,女性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必须是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现存批判的一种补充。 
  但是“阶级”和“工人”之所以能够在资本主义和男权制之间的“伙伴关系”中穿一条裤子(借用哲学家喜欢使用的一个词)就是因为原始契约的半个故事被人忽略。 
  没有证据表明资本主义和男权制已经被建构为现代男权制的范畴。 
  社会契约是关于公民领域和资本主义关系的起源的契约。 
  没有性契约就不能表明“工人”是男性,“工人阶级”是由男性组成的阶级。 
  公民的公共领域并不是自己产生出来的,“工人”、工人的“工作”以及“工人阶级”都不能独立于私人领域以及丈夫的婚姻权而理解。 
  “工人”的属性以及他的行动与其另一半即女性伙伴的属性与行动是联系在一起的。 
  家庭主妇和妻子生而就不具备参与公民生活所必需的能力,因此她不可能在与丈夫同等的基础上成为工人。 
  虽然妇女现在获得了几乎与男人一样的公民和法律地位,但是她们并不能在与男性工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工作。 
  原始契约的故事能够揭示,性别差异是如何在家庭里的夫妻之间以及在公民社会的工作场地产生劳动的性别分工的。 
  家庭主妇不是一个被排除在工作场地之外并从属于丈夫的工人;她根本就不是一个“工人”。 
  家庭主妇的工作——家务活——是一个没有人身权(包括自身劳动力在内)的性别主体的工作。 
  但是,与劳动或人的买卖不同,劳动力的买卖使男人成为自由工人;出卖一件财产以换取工资的能力使得工人即雇佣劳动者与非自由劳动者和奴隶区别开来。 
  家庭主妇并没有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丈夫。 
  她没有付给工资——没有自由交换的标志——因为她的丈夫之所以能够使用她的劳动是由于他是一个男人。 
  婚姻契约是一种与就业契约有很大差别的劳动契约。 
  婚姻契约规定的是妇女的劳动;就业契约规定的是男人的工作。 
  在19世纪早期,不同的激进派,尤其是包括威廉·汤普森在内的欧文协作社会主义者,非常强调劳动性别分工与妻子的从属地位之间的关系。 
  他们反对“单个的家庭组织”,在19世纪20年代以及40年代建立的模范公社中,他们试图(并没有大获全胜)通过采取共同从事家务劳动的方式来对抗婚姻中的从属关系。 
  泰勒:《夏娃与新耶路撒冷》(Eve and the New Jerusalem),第8章。 
  如果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如此彻底、如此尖锐地把他们的前辈斥为乌托邦主义者,那么他们也许会发现很难忘记性契约,很难把私人领域视为一个与政治无关的领域、视为工人得以出卖劳动力和在工场从事政治斗争的自然基础。 
  因此,社会主义对就业契约的批判可以用女性主义对婚姻契约的批判以及对婚姻权和公民平等的相互依赖关系的认识来加以补充。 
  男人不愿意成为工人。 
  直到19世纪后期,公民社会才发展成为一个“就业社会”,“工作”是公民身份的关键,完全(男性)就业成为工人阶级运动的主要政治要求。 
  我的“就业社会”这一术语来自基恩(JKeane)和欧文斯(JOwens)的《全部就业之后》(After Full Employment)。 
  我在《男权福利国家》(The Patriarchal Welfare State)一文中对工作、男性和公民之间的联系进行过探讨,该文载于古特曼(AGutmann)编辑的《民主与福利国家》(Democracy and Welfare State)。   
  妻子、奴隶和雇佣奴隶(11)   
  但是,在男人固守旧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他们还力图把工人的新地位保持为一种男性特权。 
  他们的妻子不想成为家庭主妇,对此他们并没有予以支持。 
  布莱希特(Brecht)曾经这样来描写过工人:他不想手下有奴隶,他也不想头上有老板。 
  科恩:《无产阶级的不自由结构》,第13页。 
  如果这是对(有些?/ 很多?)工人在工作场所的情况的真实写照的话,这却不是对他们在家里的情况的真实写照。 
  极少有丈夫向仆人放弃他们的男权。 
  家庭主妇的劳动可以称为家庭劳役,或者更委婉地说,可以称为家庭服务。 
  家务劳动不是“工作”。 
  工作是在资本主义的男人世界和工作场所进行的。 
  “工作”的意义取决于(被)私人领域与公民领域之间的联系(所压制)。 
  “工人”是丈夫,是供养/保护妻子的男人,妻子是经济上的附庸(从属者)。 
  这也就是说,工人是“养家糊口的人”,无论是在大众语言中还是官方的统计里,工人与妻子所作的事情都是有区别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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