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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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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典契约论的故事里,几乎无法看到性契约的存在,因为它被错误地当成婚姻契约。 
  大多数古典理论家都认为婚姻和家庭生活是自然状态的一部分。 
  男人享有与生俱来的“性别优势”,据说,当女人成为妻子时,她们常常同意签订婚姻契约,成为丈夫的附属品。 
  “在开始时”,在自然状态下,“第一”丈夫具有对于妻子的婚姻权,所有的丈夫都由于是男性而享有这种原始的政治权力。 
  自然状态下,有序的婚姻体系——异族通婚制——是存在的;每一个男人都能获得一个女人。 
  因此,古典著作中的自然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对立以性契约为先决条件。 
  在自然状态向公民社会转化的伟大过程中,婚姻和男权家庭也被带入新的公民制。 
  古典契约故事没有必要赘述性契约。 
  创立公民社会的原始契约(既包括公共领域又包括私人领域)内在地也就包括了性契约。 
  在这些故事里,婚姻和男权制家庭似乎是公民生活的自然的必然的基础。 
  自然基础已经存在(性契约被假定),没有必要再去讲述一个有关它起源的故事。 
  然而,像弗洛伊德一样,霍布斯认为婚姻法是通过原始契约确立的;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里没有“婚姻法”。 
  对霍布斯和弗洛伊德的标准解读没有看到婚姻法和外族通婚法的政治意义。 
  从男权的角度来看,政治权力要么是父权,要么是公民(公共)权。 
  婚姻关系是自然的、私人性的,这样一来,男性性权规律和性契约完全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外。 
  我对弗洛伊德的简单讨论被列维…斯特劳斯对“文化”起源史的极其详尽的设想所证实。 
  他认为从自然向文化的伟大转变是通过禁止乱伦或外族通婚法而产生的。 
  这则法律具有独一无二的地位;这是一条像自然法一样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则。 
  禁止乱伦是自然与文化或文明之间的伟大分界线。 
  这项法律意味着自然被超越。 
  外族通婚一旦成为规则,男人就必须从自己所属的社会群体(家庭)之外寻找妻子。 
  列维…斯特劳斯认为“惟有在外族通婚法的基础上,每一个个体获得这个群体里的女人……所有男人平等地争夺女人的自由才能成为风俗”。 
  列维…斯特劳斯(CLéviStrauss),尼德汉姆(RNeedham)编:《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The Elemental Structures of Kinship),修订版,第42页。 
  任何男人都不能占有自己的母亲和姐妹,但他可以占有别人的母亲和姐妹。 
  每一个男人都能获得一个女人,这样他才能避免成为鳏夫,成为鳏夫是两大“社会灾难”之一(另一大灾难是成为孤儿;列维…斯特劳斯没有提到处女的命运);所有男人都能得到一个女人(妻子),女人是“一种典型的有价物……没有她,就不可能生活,换言之,生活最多也只不过是最为悲惨的一种东西”。   
  起源、父亲以及儿子的政治自由(18)   
  列维…斯特劳斯(CLéviStrauss),尼德汉姆(RNeedham)编:《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The Elemental Structures of Kinship),修订版,第29页和第481页。 
  我在前一章提到过,列维…斯特劳斯把婚姻视为原始交换,其原因在此已经很明确了。 
  使所有男人都平等地获得性权的婚姻或有序的妇女交换是构成文化或文明的原始交换。 
  文化一旦创立,妇女就不再仅仅是“自然的奖励”,而成为社会价值的标志。 
  同上,第62页。 
  列维…斯特劳斯强调,外族通婚法(就像语言一样)把男人结合起来;当男人成为妹夫或姐夫时,公共(兄弟)关系就形成了,巩固了。 
  列维…斯特劳斯在谈到婚姻时写道:“妇女只不过是一个交换对象而不是进行交换的伙伴之一。 
  ”同上,第115页。 
  那些运用斯特劳斯的“妇女交换”概念来讲述男权制的起源故事的女性主义者忽视了这种交换的一个非常奇怪的特征。 
  在禁止乱伦(原始契约)的故事里,妇女当然是契约的对象,是语言交换的对象或男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的指称对象。 
  妇女不可能成为参与者;她们的本性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然而,有序的婚姻体系一旦建立,妇女就不仅仅是一个交换对象;妇女就不仅仅是像其他物质财产一样的财产或价值的标志。 
  在传统的结婚仪式里,一个男人(父亲)把一个女人(女儿)“让”给另一个男人,但是这种“交换”不是婚姻,而是婚姻的前奏。 
  婚姻是由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契约构成的。 
  并且,体现在婚姻里的“交换”与物质财产的交换根本不同;婚姻是两性之间的一种长期的关系,妻子用顺从换取丈夫的保护。 
  有关原始契约的古典故事提出的问题是:妇女是一个签订了契约而又不具备任何“个体”能力的人,为什么人们坚持认为妇女必须签订婚姻契约?这个问题在列维…斯特劳斯的设想中尤其突出,在他那里,妇女与财产同类,就像奴隶一样可以在主人之间交换;具有如此地位的这样一种存在如何签订契约?如果妇女纯粹是交换的对象和标志,那么她们就不可能参与签约——但是,她们的无能成为契约论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古典故事里妇女签约并且必须如此的原因(我将在第六章中讲述另一个原因)是,如果普遍自由要被视为公民社会的原则,那么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个体都必须签订契约,一个人都不能遗漏。 
  在公民社会里,个体的自由是通过契约体现的。 
  就人类社会、文明和文化的起源来说,弗洛伊德和列维…斯特劳斯都受制于理论玄思的伟大传统。 
  但是,我在第二章指出过,这样来解读他们的起源故事并不合理。 
  他们的故事应该被解读为有关公民社会这种具有文化和历史特殊性的社会制度的起源的故事。 
  无论外族通婚可能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普遍形式与否,它的社会意义都不可能在历史和文化中保持不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交换妇女而建立的婚姻与亲属关系的联盟在列维…斯特劳斯吸取了丰富人种学资料的传统社会里所起的作用与现代公民社会有很大的不同。 
  传统社会以亲属关系为基础,但是从自然状态——原始群落或列维…斯特劳斯的自然——向公民社会的过渡,是一种向新的社会制度的过渡,在这种制度之下,“亲属关系”蜕变为独立的私人领域,被重建为现代家庭。 
  原始契约故事讲述的是一个一分为二的社会的起源——不过,我们通常只知道故事的一半,因此我们所听到的只是有关“普遍”的公共领域的起源的故事。 
  要理解现代男权制,就有必要讲述这遗失的半个故事,揭示性契约和私人领域的起源。 
  但是,如果不认清公民社会的两个领域同时是以一种非常复杂的方式既是分离的又是联系在一起的,那么要重建性契约的故事将十分困难。 
  如果说社会契约和性契约——原始契约——创造了两个领域,这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误解,因为这种说法意味着男权只统治着家庭或私人领域。 
  在古典故事里,性契约与婚姻契约混杂在一起,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性权只局限于婚姻关系。 
  婚姻之所以极为重要,不仅是因为私人领域是通过婚姻形成的,而且因为男人作为“个体”的自然权力影响了公民社会的一切方面。 
  公民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男权性的。 
  妇女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都属于男人;实际上,男人的男权是把这两个领域结合为一个社会整体的主要结构性支柱。 
  男人对女人身体的权力不仅在私人婚姻中起作用,而且也在公共领域起作用,男权施加于女人及其身体的方式有别于直接的性接触,这一点我将在探讨婚姻契约和(公共)就业契约的关系时进行阐述。 
  父亲一旦在政治上宣告死亡,其男权一旦被普遍化,也就是说,被分配给所有男人,政治权力就不再集中于一个人的手中,它甚至不再得到承认。 
  当兄弟签订契约时,他们把男权父亲所代表的政治权力的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起源、父亲以及儿子的政治自由(19)   
  他们创造了一种新形式的公民权来取代父权,他们把性权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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