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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自卖为奴还是不同于自愿成为公民奴隶。
公民奴隶契约所产生的奴隶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奴隶”。
不过,奴隶契约所产生的“奴隶”除了契约期限不同之外,其他方面与工人或雇佣劳动者并无不同。
当代契约主义者继承了某些早期理论家的观点,把奴隶契约与就业契约相等同;公民奴隶契约就是一个广义上的就业契约。
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一件荒谬可笑的事情。
在美国南部,奴隶得到解放,成为雇佣劳动者。
而现在,美国的契约主义者竟然主张所有工人都应该有机会使自己成为公民奴隶。
当然,南方的奴隶社会不同于古往今来的其他经济生产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奴隶制还出现在许多经济生产以其他劳动形式为基础的社会里,英国也不例外,我将在第五章讨论一下英国)。
在北美洲,奴隶社会是一种范围更广的社会制度的一部分,这种社会制度自称为公民社会,也许还自称是公民社会的最佳例证,是一个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
南部六州在1856~1860年间通过法律,让黑人自愿地成为奴隶。
恩格曼:《有关男人所有权的几点思考》(Some Considerations Relating to Property Rights in Man),载1973年的《经济史杂志》(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第33期,第44页,脚注2。
美国的国父们——特别是托马斯·杰斐逊,他直至弥留之际都还在蓄奴——宣扬过与社会契约论者尤其是洛克相似的观点;杰斐逊呼吁“每一个人都拥有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
他们从自然手中获得这种权力”。
杰斐逊,帕多夫编:《民主论》(Democracy),第24页。
奴隶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虽然实际上人们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把奴隶存在的条件与其他形式的非自由劳动力如农奴、雇农和其他人身不自由者的劳动区别开来。
奴隶与其他劳动者不同,因为他是主人的合法财产。
奴隶不再是人,而是一件物,一件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买卖的财产。
主人不仅拥有奴隶的劳动、服务或劳动力,而且还拥有奴隶自身。
因此,一个简短的奴隶定义说“他本人是另一个人的财产,他的意志服从他主人的权威,他的劳动或服务是通过威胁获得的。
”戴维斯:《西方文化中的奴隶问题》(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Western Culture),第31页。
但是,奴隶制不仅仅把人类转化为财产。
用奥兰多·帕特森的名言来说,奴隶是“一个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已经死亡的人”。
奴隶被排除在“世俗社会之外”,“他不再有权属于任何合法的社会阶层。
”奴隶还被“广泛地贬低”,因为他的社会存在和价值完全通过主人而反映。
帕特森:《奴隶制与社会死亡》,第4页和第10页。
一个人并没有因为缔结一个公民契约就成为一件不体面的、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已经死亡的财产,这一点自是毋庸多说。
历史上的大多数权威人士都同意奴隶制并不是产生于契约,而是产生于战争和征服:在古代,奴隶制是战争中死亡的替代品……奴隶制并不是一种谅解;它是一种特殊的有条件的减刑。
只要奴隶承认自己的无能,死刑就可免除。
主人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赎买者。
他所买到或得到的是奴隶的生命,禁止奴隶主随心所欲地杀害奴隶并没有剥夺他对那个生命的权力。
同上,第5页。
奴隶制是与暴力和征服联系在一起的。
奴隶死了,奴隶被释放了,如果要想维持一定的奴隶储量,就必须不断地重复起初的猎奴行为(虽然在美国南部,奴隶的生育率很高,释放奴隶极为罕见)。
同上,第3页。
保守地估计,至少有15亿名非洲人被卖到新世界为奴。
戴维斯:《奴隶制问题》,第9页。
奴隶主采取五花八门的方式,如姓名、服装、发型、语言和身体上的记号,这个材料来自帕特森的《奴隶制与社会死亡》,第8页。
使用作为主人之标志的工具——鞭子,千方百计把自己的奴隶标示为无权力者。
摩西·芬尼提起过希罗多德的一个(虚构的)故事,讲述的是斯基泰人如何重获对起义奴隶的控制权的:“只要他们看到我们赤手空拳,他们就会认为自己是与我们平等的,与我们出身相同。
但是,一旦他们看到我们不是赤手空拳,而是手握鞭子,他们就懂得自己只不过是我们的奴隶。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13)
”芬尼:《古代奴隶制与现代意识形态》(Ancient Slavery and Modern Ideology),第118页。
几个世纪之后,尼采让一个老妇人对查拉图斯特拉说“你要接近女人吗?不要忘记鞭子!”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Thus Spoke Zarathustra),载于考夫曼编:《袖珍尼采作品集》(The Portable Nietzsche),第179页。
个体或人类可以被永恒地征服这种观点是人的一个发明。
杰德·勒纳认为奴隶制的出现是依附关系和“他性”(otherness)已经形成的产物。
妇女已经依附于她们所处社会群体中的男人。
男人很可能已经意识到如果剥夺了亲属对妇女的保护,或者妇女不再作性使用,那么她们很容易就会在社会上变得无足轻重。
这样一来,男人就“学会利用差别来把一种人类群体与另一种人类群体分开”。
他们还千方百计使这种分别变成永恒的奴隶制。
勒纳:《父系制的确立》,第70页。
勒纳着重指出,无论奴隶制的起源如何,它的一个特点常常遭到忽视:第一批奴隶是女人。
同上,第4章。
为什么男人被杀而女人成为奴隶?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只有一个:女奴隶的用途比男奴隶要多。
女人除了被用作劳动力之外,还能被男人作性的使用,而通过性使用,又能生出奴隶劳动力。
一个研究奴隶制的历史学家曾经写道:“可以自由地把奴隶作性使用,使她们与所有其他在法律上近乎就是财产的人区别开来。
”同上,第87页。
并且,妇女一旦被捉住,被作性使用,生儿育女,她们就可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而对自己的被俘状态逆来顺受,这样就为人们奴役其他妇女提供了动力,而男人则不成其为动力。
参看勒纳:《父系制的确立》,第78页。
在历史上,奴隶,无论是男奴还是女奴,在现实中都似乎与雇佣劳动者恰恰相反。
奴隶被捉住,成为财产并被迫劳动。
反过来,奴隶又得到生存物质,这样奴隶主就能够继续享受他或她的劳动。
与此完全相反,工人在法律上是自由的,是一个平等的公民,他自愿地签订就业契约并换取工资。
工人并没有立约把自己,或者自己的劳动卖给一个主人。
工人是一个“个体”,他提供自己的一部分人身权,即他的服务,或者用社会主义者的术语来说,劳动力给资本家使用。
就业契约表明,只要一个个体认为合适,他就有并且只有他才有使用自己财产的自由。
因此,契约是自由劳动的核心。
但是,契约学说断绝了两条道路。
一方面,废奴主义者广泛地运用人生而平等自由的观点,谴责奴隶制的不道德、不公正和暴力。
另一方面,人作为“个体”可以合法地立约出卖自己的服务——他们所拥有的人身权。
如果这个个体拥有人身权,那么他且只有他才能决定这种财产应该如何使用。
只有这个个体所有者能够决定签订某一特定的契约是否对自己有利,他可以决定通过立约终身出卖自己的服务以换取契约所能提供的保护(生存物质)是否最符合自己的利益。
个体对于自己的人身权、自己的能力或服务就像任何所有者对于自己的物质财产一样,这种假设抹杀了自由和奴隶之间的对立。
公民奴隶制只不过是一个合法契约的实例。
个体自由也体现在奴隶制中。
这样看来,自治和依附之间的对立只能通过修正或摒弃契约学说才能得以维护:要么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这是契约主义现在正在争取的一种策略),要么弃绝个体即所有者的观点,维护与此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