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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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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斯还着重指出,雇主立约使用工人服务的期限越长,下列情况就越为理想,即契约对雇主能够要求工人做什么不作明确规定;雇主有权在工作中对工人进行管理,在科斯看来,这就是就业契约的本质。 
  契约确立了一种附属关系。 
  在婚姻契约里,双方的“交换”更加奇怪,因为它涉及一个“个体”的人身权。 
  我在前一章谈到过,有些当代女性主义者对列维…斯特劳斯颇有兴趣,斯特劳斯并不把婚姻契约以及在它之中包括的交换视为奇怪的或矛盾的,他认为“婚姻是交换的原型”。 
  列维…斯特劳斯:《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The Elementary Structures of Kinship),修订版,第483页。 
  在斯特劳斯看来,在婚姻契约缔结过程中交换的是一种独一无二的财产,“极为珍贵的财富——女人。 
  ”同上,第61页。 
  女人被交换与语言的交换同出一辙,并且,女人就像语言一样也是符号。 
  在《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的倒数第二段,列维…斯特劳斯指出女人不仅是符号(财产),而且也是人。 
  某些人是否只是一种财产,这种疑问在其他背景下也存在;出于某些理由,奴隶主不得不承认他们的财产也是人。 
  奴隶的人性必须同时既被肯定也被否定,这种奴隶制所固有的矛盾以五花八门的面目重新出现在现代男权制社会中。 
  女人是财产,但也是人;女人据说同时既拥有缔结契约所必需的能力又不具备这种能力——契约要求她们的妇女属性同时既被否定又被肯定。 
  只有自然平等的假定能够阻止契约成为一种明目张胆的奴隶契约;或者,换句话说,只有自然平等的假定能够阻止所有的社会契约故事变为形形色色的强制性安排。 
  一位名叫詹姆斯·布哈南的当代契约主义者曾经否认自然状态下平等假设的必要性。 
  布哈南认为如果要使契约论尽可能普遍适用,那么人们就必须用“平等”而不是“不平等”来刻画“原始概念环境”布哈南:《自由的局限性:在无政府主义和利维坦之间》(The Limits of Liberty:Between Anarchy and Leviathan),第54页。 
  的特点。 
  他描述了两个处于不平等且资源稀缺环境之下的个体。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11)   
  一个个体发现自己不仅可以生产财富,而且可以通过在需要时掠夺别人的储备物而获得财富。 
  这样一来,两个个体都竭尽所能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因此,在布哈南看来,这种早于任何社会契约而产生的原始协定就成为一种契约,或者说,成为“相互解除武装的双边交换行为”。 
  同上,第59页。 
  然而,他没有说明为什么这样一种协定会在不平等条件下产生。 
  在以《征服、奴隶制和契约》为标题的这一章中,布哈南还简短地提到过在“个体差别足够之大”的原始环境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结果。 
  此处以及以下其他引文都出自59~60页。 
  某些个体可能具备杀死他人的能力,解除武装的条约只有在一部分人口被消灭之后才有可能缔结。 
  这种情况与两个人的情况相似,布哈南的原始环境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也非常相似;两个个体之间的不平等恰如两个成活下来的人之间的不平等一样,并不足以使任何个体或群体决定性地击溃其他个体或群体。 
  布哈南实际上是在偷运粗糙自然平等的私货。 
  这样一来,个体就有理由和动力缔结解除武装的契约,这个理由就是:财产的普遍安全得到保障。 
  布哈南的另一个例子与此完全不同。 
  某些个体具有“超凡的能力”这一假设的结果是强者夺取弱者和无能者的财富(而不是杀死他们)。 
  然后,他们就缔结一个解除武装的契约,但是,布哈南认为这个契约“可能与奴隶契约有些相似”。 
  弱者一旦被征服,契约就得以签订,弱者同意为强者劳作以换取“能够维持生存之物”。 
  双方都从这种奴隶契约中有所收获,因为人们再不必“竭力防御和大肆掠夺”。 
  布哈南认为自己对“奴隶制的解释可能有点拐弯抹角”,但这是因为他想使自己的分析能够完全普遍适用。 
  实际上,除了解除武装这一点之外,他的观点还是停留在古典契约论者对奴隶契约的传统解释之中。 
  他的观点还表明,如果要使契约论所固有的问题不至于变得过于明显,有关自然平等的假设就不但不是多余的,而且还是必要的。 
  如果假定某些个体生而就比其他个体更加强壮更有能耐,如果还假定个体总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就不可能出现能够形成平等的公民个体或市民关系的、由不偏不倚的法律所制约的契约;原始条约所建立的就将是一个主人和奴隶的社会。 
  强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征服弱者,强制性地解除其武装,掠夺其财产,并签订一个契约,被征服者同意从此以后为他工作以维持生存,或换取保护。 
  强者可以把契约说成是对双方都有利;强者再也不必受苦受累,而弱者也相信自己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满足。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双方都背上了一个包袱;奴隶必须工作(服从),主人必须负担奴隶的福利。 
  奴隶契约给双方造成的负担是一样的,给双方带来的利益也是一样的。 
  对布哈南的观点进行引申,人们就会发现,我们社会的真实契约也存在着一些令人尴尬的问题。 
  当强者强迫弱者签订奴隶契约时,显而易见,人们可以反对说这不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威胁使“协定”无效。 
  霍布斯对自由协定与强制顺从不加区分,他代表着契约论的一个极端。 
  自然状态下“家庭”的形成要说明的是霍布斯的这一观点:一旦个体彼此立约,这样做的理由与契约是否有效并没有什么关系;契约已经签订这一事实本身就是一个充分理由。 
  一个人独坐书房,仔细权衡立约的利弊;另一个人在枪的威逼下被迫签约,在霍布斯看来,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区别。 
  然而,要想保证弱者同意签约,并没有必要借助征服者之剑,在现实社会不平等的条件下,这样的“动力”不难寻找。 
  人们禁不住要问,在社会不平等比比皆是之时,怎样才能算自愿立约。 
  这就是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关注就业契约和婚姻契约的签订条件的原因。 
  在英美等国,男女现在在法律上都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但是,由于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某些契约或者说许多契约所形成的关系还是与奴隶契约有着某些令人不快的相似。 
  一名批判者最近说契约“不是孩子、仆人、受约束的妻子和奴隶的发明,而是商人、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发明”。 
  拜尔:《垄断与反垄断》(Trust and Antitrust),载于1986年的《伦理学》(Ethics),第96期,第247页。 
  但是,这也不完全正确。 
  契约被视为一种完全适合于仆人和妻子的发明——有些契约论者还把契约视为一种适合于奴隶的发明。 
  契约论似乎是与奴隶制相排斥的,至少在男人之间是与奴隶制相排斥的。 
  契约论的核心就是契约是一种保障和改善自由的方式。 
  奴隶制是一个个体完全臣服于主人的武断意志,这与自由水火不相容。 
  因此,契约和奴隶制一定是相互排斥的。 
  那么,为什么古往今来总有一些契约论者把奴隶契约,或与奴隶契约非常相似的契约也包括在合法协定之中呢?奴隶契约的观念,或者我所说的公民奴隶制听起来相当奇怪。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12)   
  人们大都不会认为一个奴隶会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立约为主人工作,而是(就像美国南部的奴隶一样)被迫从非洲运来,强迫性地被卖来卖去,然后在皮鞭的威胁下劳动。 
  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Rawlsian)的直觉相当准确。 
  契约奴隶制与历史上的奴隶制只有一点相似:真正的奴隶制是终身性的,奴隶契约的期限也是一样。 
  人们把自己卖身为奴,这样的例子真是数不胜数。 
  参见帕特森:《奴隶制与社会死亡比较研究》(Slavery and Social Death:A parative Study),第130~131页。 
  然而,这种自卖为奴还是不同于自愿成为公民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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