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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保护的一个必然条件就是,每一个个体都承认他人就像自己一样都是财产所有者。
没有这种认识,他人对于个体来说就不是财产所有者,而仅仅只是(可能的)财产,这样平等关系就消失了。
财产所有者的相互承认是通过契约而实现的:“契约以立约双方彼此意识到对方是其本身和财产的所有者为前提条件”——这是黑格尔的话,他是契约论最伟大的批判者,他揭示了契约的前提条件。
黑格尔,克洛克斯译:《法哲学》(Philosophy of Right),第71节。
如果一个个体想要保护自己的财产,那么他就只有在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他人的财产。
只有在一个个体的保护权没有受到侵犯,并对他有利时,他才会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财产,或者把它出租,或者把它卖掉。
如果对两个个体来说这都是事实,那么他们就可以彼此立约。
立约双方都有着共同的基础,作为财产所有者,他们或者具有共同的目的,或者具有共同的意愿,或者使用彼此的财产对双方都有利可图。
康德认为只有当这种共同意愿被视为契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且双方都能超越自利个体的出发点时,契约才能得以实现。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拿良好的信誉做交易并意识到必须遵守契约。
除非双方同时公布自己的协定,否则契约就会出现问题。
康德认为,在经验中,他们的公布一定会出现在不同的时刻;即使实际上两个公布之间的时间间隔可能非常之小,但也一定是一个在另一个之后:如果我已经做出承诺,而另一个人仅仅表示愿意接受,那么无论实际接受之前的间隔如何短暂,我都可以收回我的承诺,因为我仍然是完全自由的;从另一方面来说,接受者出于同样的理由,也可能公布一个相反的内容而到接受的时刻来到之前宣布不接受这个条约。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就是,不能把这两个公布理解为两个相继的(说话)行为,而应该理解为“从一开始就有效的合同行为,是来源于一个共同的意愿”。
康德,赫斯蒂译:《法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aw),第1编,第2部分,第19节,第102~103页。
这种解决方式对契约论是行不通的;如果一个个体必然只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行动,那么一个共同意愿所必需的“理性理念”就不可能产生。
契约论(就像霍布斯的理论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在契约上存在着一个尖锐的问题,这个问题备受许多当代哲学家的关注。
在一个契约世界里,惟一可能达成的契约就是同时交换。
如果在契约的履行上有任何延误,那么这个契约就极有可能永远也不会实行,如果一个个体首先履约,那么对于另一个个体来说不守约往往有利。
社会契约和公民法律通过确保个体相互信任而为契约提供保障。
但这种保障在一个契约论颇具社会影响力的时代是不可能完备的,当代所关注的那些问题,如合作、“不首先履约”、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等等,是对此的最好写照。
个体通过相互使用或交换自己的财产而承认对方是财产所有者。
交换是契约的核心,正如霍布斯所说,“一切契约都是对权力的相互解释或交换。
”霍布斯:《利维坦》,第14章,第123页。
每一个个体通过交换都有所收获——除非事实如此,否则他们都不会割让自己的财产——因此交换是平等的。
如果两个个体缔结了一个契约,那么契约已经缔结这个事实就足以表明交换必须是平等的。
对于这个观点,社会主义者在对就业契约的批判中,女性主义者在对婚姻契约的批判中都进行过抨击。
他们批判指出,如果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工人或女人),那么他或她除了同意优势方所提出的不利条件外别无选择。
然而,无论是社会主义者还是女性主义者,他们对就业契约和婚姻契约中双方的不平等地位的批判都理所当然地承认了交换的特点。
我所感兴趣的是:“交换”由什么构成,到底交换的是什么?从原则上说,交换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任何种类的财产都能交换,但是,在古典社会契约论中占有显赫地位的契约并不仅仅只涉及物质财富,它还涉及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所有权——人身所有权,包括用服从换取保护。
比如说,在自然状态下,两个个体就森林的所有权讨价还价,一个人用他所采集的栗子与另一个人交换一些他所杀死的兔子的肉,这种故事所描绘的图景与我们所说的交换并没有多少直接联系。
在人身权的背景下谈论“交换”可能会使人发生误解。
契约论主要所关注的并不是交换,而是一种由附属关系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的确立形式。
无疑,这其中包括交换,但在此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交换”——或者,更精确地说,是两种交换。
第一,有一种交换能够构成契约和一种社会关系。
除非某种表示承诺愿望的符号被视为所有权,否则,这种交换就不是所有权的交换。
契约的缔结以及关系的产生借助的是语言的交换,也就是说一种语言行为的完成(或者,其他符号的交换,如手势)。
契约、个体和奴隶制(10)
话一出口,契约就生效了,个体就与他人处于一种全新的关系之中。
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自然的男性个体摇身一变而成为公民个体(市民);通过就业契约,男人变为雇主和工人;在婚姻契约中,一旦说过“我愿意”,女人就变为妻子,男人就变为丈夫。
(应该注意到,与康德的说法不同,在自然状态下,这句话可以同时说出,这样,缔约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履行契约。
)第二种交换与第一种交换有天壤之别。
一种新关系通过双方的一种永恒交换,即用服从换取保护(我以后将主要讨论保护)而得以在时间中形成。
这种交换的特殊性就在于:契约中提供保护的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如何履行他们那一方的交换。
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对处于附属地位的人身权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利用方式(一种非常奇特的交换),在以下几章中,我将对此加以探讨。
在此,我们先考虑一下就业契约以对这一点作一个初步的描绘。
我在以前就曾经意识到契约论的社会生活观意味着契约可以“永远循环下去”。
社会生活只不过是个体之间的契约,经济生活也应该是与此相适应而形成的。
契约主义者把就业契约视为契约的典范,这一事实表明经济制度是他们的理想的一个例证。
然而,科斯(Coarse)的新古典主义分析却表明,在一个公司里,一个工人从一个部门调入另一个部门,这并不是因为他曾经自由地与雇主协商,缔结了一个新的契约;他之所以能够调动是“因为他被迫如此去做”。
一个公司并不是一个凭借一系列断断续续而缔结的具有连续性的契约而形成的微型契约主义的社会;科斯写道:“在这个系列里,一个契约取代另一个契约。
”雇主与每一个工人都只缔结一次契约。
在就业契约里,工人“为了某种报酬(这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而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管理。
这种契约的本质就在于它应当只对企业家的权力做出限制”。
科斯:《公司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载于1937年的《经济学》(Economics),第4期,第387页和第391页。
在一个由跨国公司所组成的世界里,谈论与企业家的契约只涉及资本主义经济生产组织的一小部分。
然而,契约理论所最为关注的都是一些政治虚构。
我不可能在这本书中讨论跨国公司:我仅仅想指出一个与“永远循环下去的契约”这种契约论理想不相符合的现实,在1982年,埃克森公司的销售收入达到97172000000美元(极少有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能达到如此规模);这个数据来自克德隆和色格尔的《世界新面貌》(the New State of the World Atlas),第30部分。
科斯注意到如果没有限制,这种契约就会成为一个自愿奴隶制契约。
科斯还着重指出,雇主立约使用工人服务的期限越长,下列情况就越为理想,即契约对雇主能够要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