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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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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波频率的混乱,互相干扰,是难得一见的绝妙实例。看来与工厂污染邻居类同,但音波频率的互相干扰却没有好人与坏人之别。工厂污染邻居,工厂是坏人,邻居是无辜。火车损害谷稻,火车坏,农民无辜。蜜蜂采蜜不付钱,园主好,蜂主坏。河的上游污染下游,上游坏,下游无辜。永远是一坏一好,坏的要赔偿给好的或无辜的,顺理成章,从来没有人反对过。但音波频率的例子,是你干扰我,我也干扰你,没有好坏之分。不用考虑谁好谁坏、谁对谁错,音波频率的例子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角度看世界。我损害你,但同时你又损害我,那应该是由谁赔偿给谁了?

高斯在调查联邦传播委员会的档案中,找到一段有趣的发生在一九五八年的对话,是一位议员在聆讯中质疑哥伦比亚广播系统的总裁。该议员问:「广播的频率为什么不公开竞投,价高者得,使纳税人多得利益?要是政府将一块土地给你畜牧,政府是会收费的,但为什么土地收费而频率不收费?使用空间收费为什么不合理?」总裁的响应,是这观点新奇,他从来没有想过。高斯之见,是这新奇观点新于一七七六年的史密斯(A。 Smith),资源(频率)的使用应该由市场而不是由政府指导的。

完全看不见的音波或广播频率,可以界定为私产而其使用可在市场成交,于一九五九年提出来不仅新奇,而且有很大的感染力。我作学生时读到,在床上辗转反侧地想了好几晚:如果看不见、摸不的空中频率可以界定为私产,世界上还有什么物品不可以界定为私产呢?频率可以界定为私产是相当肯定的。

回头说芝大的众多经济学大师反对《联邦传播委员会》文内的一个重点,是高斯提出了另一个例子与分析。高斯说如果一块地用作种麦,又用作停车,其混乱与互相侵犯,与音波频率在空中互损一样。频率的混乱例子既然没有好人与坏人之分,车辆停在农地上,损害了农产品,也没有好坏之分了。农地若因为种麦而不准停车,是种麦者损害了停车的人。是要谁赔偿给谁呢?

高斯的答案,是要看产权谁属。要是农地是种麦者的私产,那么要停车的大可付费给种麦者,付费够高就买了损害种麦的权利。反过来,如果地权是停车者所有,那么要种麦的大可给停车的一个租金,把车辆赶出地外。高斯之见,是停车与种麦的混乱,车停在麦田上,是因为土地不是私产的结果。这是说,混乱与互害是因为产权没有被界定为谁属。如果产权被界定了,不管谁属,市场的交易会导致土地价值最高的用途被采用,不会再有混乱的情况。在这例子之后高斯的一句结论清楚而重要:「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的前奏。」(The delineation of right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 )

我们今天不容易明白,为什么当年作为首屈一指的经济学重镇的芝大,其代表人物会一致地反对高斯上述的分析。我认为成见是主要的困难。我种植,你把车子停在我的农作物上,怎可以不赔偿给我?当年不容易看到,我不准你损害我的农作物,是损害了你。更不容易同意的是要我赔偿给你,请你把车子驶出农地。

戴维德一字不改地发表了高斯的《联邦传播委员会》,作为五九年那期的首篇,交换的是发表后高斯要到芝大澄清他的观点。高斯反对作公开讲话,所以研讨是在戴维德之家晚饭后举行。是一九六○年的春天,戴老请了当时在芝大的最优秀经济学者,名单如下:Martin Bailey,Milton Friedman,Arnold Harberger,Reuben Kessel,Gregg Lewis,John McGee,Lloyd Mints,George Stigler,加上戴维德及高斯,共十君子。

这是不容易想象的高手云集,晚饭后在戴老家中激辩了三个小时,到最后还站不倒的只有高斯与佛利民。那是后来被公认为经济学历史上最精彩的辩论,大名远播。当晚在场的十君子我认识八个,得到一手的资料,曾经在New Palgrave经济学百科全书发表《高斯》时作过陈述。这里本来不应该再谈,但该辩论是重要的一页经济思想史,中国的读者是应该多知一点的。让我从几个当晚在场的人的回忆说说吧。

麦基(McGee)的回忆,是当晚饭后高斯首先问:一家工厂污染邻居,工厂要不要赔偿?或政府应不应该抽工厂的税?所有在坐的人都说要的或应该的。但高斯反对,说不一定,可能邻居应该赔偿给工厂减产。激辩开始后,高斯提出畜牧与种麦的例子(见下节),夏保加(Harberger)搬动椅子造栏杆,阻止牛群吃麦。(高斯不记得有搬椅子的事。)最后所有芝大的人都错,对的只有高斯。一个英国人单枪匹马,把整个芝大打败,惊心动魄。夜阑人静,大家离开戴老之家时,互相对望,自言自语地说将来可以为历史作证。

史德拉的回忆略有不同。辩论到半途,佛利民突然站起来开枪乱扫,半个小时后,所有的人都倒下,只有高斯一个人还站。史氏认为当晚的辩论没有录音,是经济学的一个大损失。

嘉素(Kessel)在辩论前反对高斯最激烈。他的回忆是该晚回到家里,意识到高斯是史密斯后对经济体制认识得最深入的人。

高斯自己的回忆,是见所有人都反对他的观点,有点胆怯,但怎样也想不出自己错在哪里,所以坚持己见。后来听到佛利民的分析,清楚绝伦,才肯定自己可以安枕无忧。

我没有向佛利民问及当晚在戴老家中的大辩论。一九九一年高斯获诺贝奖时,佛老和我到瑞典观礼。高斯作演说我坐在佛老身旁。高斯进场,掌声雷动,我静静地问佛老:「这个人的诺奖你怎样看?」佛老响应道:「高斯吗?他早应在十多年前获奖了。」

戴家之战反映学术研究的可爱。芝大的夏理.庄逊(H。 Johnson)当时在英国的伦敦经济学院,过了一夜,芝大收到他的恭贺电报:「喜闻一个英国人再发现了新大陆!」芝加哥大学历来以高举私产与市场知名,反对政府干预,但辩论前他们是赞成政府干预的。高斯出自历来同情政府干预的伦敦经济学院,但他反对干预。

(《经济解释》之七十)

第五节:高斯定律的三个版本

高斯定律有三个版本。

第一是上节提到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的前奏。从科学方法的角度看,这算是一个定律(theorem),而我认为是正确的。然而,严格地说,这定律不是高斯始创的。远在十九世纪后期,新古典经济学就有了交易定律(Theorem of Exchange),不完善,我在卷一第七章作了修改。但那传统的交易定律不仅不完善,而且忽略了交易必需的局限条件。高斯定律这第一个版本的重要贡献,是把传统的交易定律加上一个不可或缺的局限:权利谁属要有界定,私有产权是也。

另一方面,这高斯定律版本,与一九二四年奈特提出的差不多完全相同。我在本章第二节谈及,奈特响应庇古的公路使用时,指出如果公路是私产,公路的业主会收费出售公路的使用权利。没有私产就不会有市场交易,奈特是说得清楚的。不幸的是,除了很少数的经济学者,奈特的大文不受重视。要是当年庇古反驳奈特,吵起来,跟参与者众,新制度经济学会早出三十多年,而我们今天的所知也会大为不同了。这可见在科学上一个模范学派(paradigm)的兴起,要讲环境,要讲时势,也要讲一点运程。

究竟「私产」为何物,我要到下一章才详述。这里先要指出的,是凡可以在市场转让或交易的物品或资产,皆私产也。中国自一九八○年开始的重要改革,曾经有不少言论反对私产,赞成市场,其中的矛盾在奈特与高斯的思维下是显而易见的。政治上的需要,有私产性质的可以不称作「私产」。今天在国内市场交易大行其道,不管称作什么,市场交易的物品或资产大致上都合乎私产的性质。

第二个版本也可从《联邦传播委员会》文中见到,那就是在种麦与停车的混乱例子中,若权利被界定为私产,市场的交易可使土地用作种麦,或用作停车,再没有混乱,土地的使用是按价高者得。高斯定律的第二个版本于是说,有了明确的权利界定,在市场交易下资产的使用会导致最高的资产价值。

从实证科学的角度看,这第二个版本算不上是定律,因为我们无从以之推出可以被事实验证的含意。什么才是最高的资产价值只有天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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