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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时代-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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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国家也因此都无意采用立宪政体,尽管在理论上法国仍保持着立宪政体,
因为这些国家的统治者都不愿受到宪法的限制;最后,解放农奴也被置于次
要地位,甚至完全置之不理,因为开明专制从未破坏君主与贵族的联盟,而
约瑟夫二世曾因主张破坏这个联盟而付出过沉重的代价。在这个意义上讲,
尽管南部德意志各国都曾效法法国,它们还是更近似普鲁士,因为普鲁士为
了富国强兵进行改革之时,仍然在讨好贵族。
人们原来揣测,至少在美因河畔完全凭空拼凑起来的两个公国,即法兰
克福和维尔茨堡两个大公国,拿破仑的势力应该是无保留地支配一切。实际
上,他在法兰克福大公国的势力确是巨大的,但在维尔茨堡大公国却绝非如
此,虽然以前的托斯卡纳公爵变成维尔茨堡大公后很拥护拿破仑,并且在拿
破仑的宫廷里甚为得意。拿破仑自知必须同他的德意志盟友搞好关系,对于

这一点最好的证明无过于他对维尔茨堡大公的态度。费迪南确知他在1809
年同奥地利签订的条约使他受到保护,而且在拿破仑第二次结婚后,他既是
出自哈布斯堡皇室,而更见重于拿破仑。相反地,法兰克福大公达尔贝格的
一切都得自拿破仑。在1803 年他还是美因茲大主教的助理时,他是各教会选
侯中唯一曾得到领土补偿的人,他得到了累根斯堡、阿沙芬堡侯国和韦茨勒
城;到1806 年,他被提升为全德意志首席主教,又获得几处降格附庸的领地,
特别是得到了法兰克福城。在那些以前的自由城市里,他只委派专员,并就
当地居民所拟订的候选人名单遴选元老院议员,而并没有取消它们的自治
权。到1810 年,他被迫把累根斯堡割给巴伐利亚,因此而得到的补偿是富耳
达与哈瑙两城,就在这个时机他被晋升为大公,而以欧仁为储君。他的治下
计有居民三十万人,1810 年8 月16 日的特赐令状给这些居民建立统一的行
政和司法机构,同样的租税和统一的度量衡;令状还宣布了宗教自由,废止
特权和农奴制,取消行会而实现劳动自由。达尔贝格是一个十八世纪的高级
教 士,热诚相信启蒙思想,是一个奉行约瑟夫二世政策的人,他确信这些措
施都是符合理性的,对于这一点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怀疑他。但他又是一个虔
诚的天主教徒和一个忠于本民族的德意志人,他亲眼目睹世俗化运动和结束
神圣罗马帝国,不无忧伤;但是这个老于世故,善于逢迎的人决无意做出牺
牲,而他的利益和癖好都使他要讨好拿彼仑。他在1810 年采用了《民法典》,
1812 年采用了《刑法典》。虽然他赞赏法国制度,但却并不是满腔热情地爱
戴它,他始终慎重对待他的臣民,特别是对与他同一出身的贵族。
因此法兰克福大公国在一些细节的具体事务上,还是比威斯特法利亚王
国落后得多;而达尔贝格统治的时间确实也比热罗姆更短。大公国的中央权
力机关有一个内阁由阿尔比尼和博伊斯特参加,一个参政院和等级议会,议
员由大公任命终身任职的选民提名,并按职业分院议事,正如在意大利和威
斯特法利亚一样。大公国全国划分为四个郡,各郡所设机构与名称都同法国
一致。公社也是如此,以至法兰克福城失去了它的元老院和一切表明它独立
地位的机构;但是在郡和公社之间则保留下“乡区”或称“司法区”的原有
机构,它继续同时行使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另一方面,虽然仿效法国开征了
一些新税,如注册税、印花税、专利税、间接税等,并且也废除了免税特权,
这些都使租税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统一,但是仍然容许并入大公国的各地区
保留其原有的传统租税、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库,而大公国的财政部只收盈
余款项而已。
1813 年,大公国进行司法改革:全国设一个最高法院,两个上诉法院,
每郡设一个民事法庭和一个轻罪法庭;但是初审仍保留了领主的司法权,而
教区法官也仍保留他们的裁判权,这一特征可以用达尔贝格本人的主教身分
来说明。尽管宣布采用了《民法典》,宗教自由仍未得到承认,因为宗教婚
礼仍然是有强制性的;在这方面所做到的只是对异教的容忍而已。1807 年准
许犹太人购置地产与从事某些经营,同时却仍限制他们只能聚居在某特定区
域,仍征收犹太人特种税,他们也不能享有公民权。法兰克福城的犹太人为
数众多而且富有,他们在1811 年赎买了特种税,在1812 年取得了公民权;
富耳达和阿沙芬堡两地的犹太人也在1813 年争取到免除特种税。犹太银行
家,特别是罗思柴尔德家族,在财政上对大公的支援肯定是有助于犹太人的
解放:阿姆歇尔、罗思柴尔德和另一犹太银行家奥本海默被任命为法兰克福
城选民团的成员,同时博尔内成为警察总署的秘书。

社会改革则更加不彻底。根据建立来因邦联的条例,各降格附庸邦保留
它们的各项特权;贵族不仅保全他们的司法权和有关尊荣权利,而且采邑和
个人的权利都原封不动。在哈瑙和富耳达两个小邦里,拿破仑在1808 年已经
无偿地废除了农奴制;其他各地虽根据宪法的令状宣布了废除农奴制,然而
到处都只是一纸空文,因为按规定农民必须全部赎买根据农奴制产生的一切
租税,而能决定这样赎买的村社寥寥无几。至于对物的权利和什一税,在公
爵领地和被没收的教会产业上是可以赎买的;而在领主庄园里,则没有采取
任何措施。参政院和官僚们对此正式表示反对;结果是又一次曲解《民法典》,
而只要农民的份地还承担着封建义务,份地仍然是不得分割的。
从法兰克福大公国到维尔茨堡大公国,我们就可以看出同样鲜明的对
比。从1803 年到1805 年,维尔茨堡主教邦曾隶属于巴伐利亚选侯国,巴伐
利亚把僧侣的产业世俗化了,实行了宗教容忍,但其统治方式仍然没有现代
化。维尔茨堡大公设立了一个内阁和一个以佐伊费特为首的参政院。除此以
外他几乎没有改变巴伐利亚在那里推行的统治制度;行政和司法仍合在一
起,掌握在各级僧侣手里;旧的法律仍然有效,《民法典》未被采用。费迪
南并不敌视开明专制;而他对改革徘徊不前或许是由于他在饱经忧患之余,
想过安静的日子,也由于他要慎重对待维也纳宫廷日益开倒车的倾向。
相反地,革新精神深刻地改变了南部德意志各大邦。在蒙特热拉推动之
下,巴伐利亚早在选侯国升格为王国以前,甚至在1803 年合并领土以前,就
已经着手改革。自1799 年以来,巴伐利亚调整了各部的权限以便统一职责,
并创设了参政院。1802 年,司法已从行政分立出来。1805 年改组了官僚机构:
禁止卖官鬻爵、职位世袭和贪污贿赂;开始制订官吏任用的考试办法,规定
升迁制度和行政纪律。国家的职权在不断扩大;1800 年国家负责火灾保险;
城市的司法权被逐渐缩小或取消;1804 年实行了征兵制;1805 年内政部增设
国民教育局。在巴伐利亚这样一个教皇威权至上论的堡垒中,蒙特热拉的约
瑟夫二世式的政策雷厉风行,引起举国沸腾:1801 年,新教徒获准进入天主
教的家庭;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再婚时娶了一个信奉新教的巴登公主;1803
年,领土合并导致了准许信仰自由和各派基督教徒举行礼拜的自由,同时准
许他们充当公职,并在不同教派之间通婚;1804 年,学校在原则上都对各教
派信徒一视同仁。天主教会日益严密地从属于世俗政权之下,1802 年,政府
取缔了一切托钵僧团,继之在1803 年又封闭了一切隐修院,并没收了它们的
产业。蒙特热拉热心于传播启蒙思想:1802 年,他宣告了小学义务教育制;
翌年,他又取消了书籍出版的检查制度。如果他能自行作主的话,行会原来
也可全部废止;除了在慕尼黑城以外,他只能做到削减行会的垄断权并取消
行东的世袭权。
因此,拿破仑无需再去说服蒙特热拉改变思想;但是,拿破仑授予新升
格的国王以国家主权,并将大片领土置于他统治之下,特别是百端待举的提
罗耳,再加上他个人的影响和威望,从而加速了巴伐利亚的改革。1808 年巴
伐利亚宪法,显然受到威斯特法利亚王国宪法的启发,提纲挚领地载明了改
革的各项原则。在这之前巴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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