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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中,“赋租不加者,十居其七”。土地兼并和赋役不均的直接后果,就是从仁宗中期起,铤而走险的农民与士兵“一年多如一年,一伙强如一伙”。
庆历新政时就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因新政夭折而延宕了下来。其后,表面危机似乎因宋夏议和而缓解掩盖,但深层问题并没有解决。自庆历、嘉祐以来,当世名士“常患法之不变”,李觏、张方平、文彦博、韩琦,包括王安石和苏轼等,一大批有识之士要求变革的呼声从未中断过。
就说王安石,嘉祐三年(1058年),他在度知判官任上,曾试探性地向仁宗上了一封万言书。这是宋代一篇大文章,据南宋吕祖谦说:“安石变法之蕴,已略见于此书”,可惜这份变法的蓝图和纲领当时未引起仁宗的青睐。
安石见不用他的政治主张,一直不愿入京任职。对此有三种说法:一说他是沽名钓誉,以期博得更高的声誉和职位;一说他对当时奔竞之风不满;一说他是把地方官作为一种历练,以期积累经验实现更大的抱负。
究竟何说为是,很难断定,但他却因此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以至朝野无不认为王安石这样才高学富、难进易退的人才,不做执政太委屈了他。天下之论都以为“介甫(王安石字)不起则已,起则太平可立致”,大有“安石不起,奈苍生何”的企盼。
神宗对王安石之名,早就如雷贯耳,即位之初就召他进京,但安石仍称病不至。神宗询问宰执,宰相曾公亮力荐王安石有“辅相之材”(一说其意在于排挤另一个宰相,即三朝重臣韩琦),但参知政事吴奎认为王安石是一个临事迂阔、文过饰非的人。韩维建议,任用安石不能操之过急。神宗便命王安石改知江宁府(今江苏南京),五个月后,征召入朝担任翰林学士。
这时恰逢韩琦罢相出判相州,神宗问他王安石是否可以大用,韩琦以为他当翰林学士绰绰有余,却不能处辅弼之地。但神宗力排众议,经常找安石“越次”入对。神宗曾问安石如何看待唐太宗,安石以为应该取法乎上,直接效法尧舜。神宗说:你对我要求太高,希望今后辅佐我,一起完成治国大业。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君臣之间有段对话。神宗问:“世人都认为你只知经术,不晓世务,你怎么看?”安石答:“世俗都以为经术不能施于世务,不知经术正所以经世务。”神宗很赞赏这种经世致用的思想,继续问当务之急是什么,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最是方今之所急。”神宗让他拿出一套方案来。
二十余日后,朝廷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主持变法的机构,由宰相陈升之和王安石主其事,筹划与制定新的法规和政策,这就正式揭开了熙宁变法的大幕。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史学界习惯把熙宁年间这场变革称为“王安石变法”,这当然是因为列宁盛赞王安石是“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的缘故。王安石在这场改革中的关键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倘若没有神宗的坚决支持和断然发动,他也不可能有所作为。既然熙宁年间的改革是这对君臣共同推动的,称以熙宁新法自然更为客观公正。
自熙宁二年七月起,新法陆续出台,随着变法的扩大和深化,不同意见的争论也日趋激烈,新旧党派的斗争也日趋白热化。为叙述方便,这里先按理财、强兵、育才三方面介绍这种新法,至于新旧两党围绕新法的斗争则放入下回细说。
首先来看理财方面的新法。
其一,均输法。熙宁二月七月颁行。宋朝立国全赖东南六路的物资供应,但原先的发运司虽主持其事,却既不了解京师对物资需求的实际情况,又没有掌握诸路上供物资的权力,只是刻板的以税收按簿籍购求物资发运京师,于是“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以取赢,年检物贵难于供亿而不敢不足”,一旦遇有特支,发运司和诸路就恣意搜刮,或用“支移”、“折变”等手法扩大税收弥补不足,所夺农民租税甚至超过原额一倍,而富商大贾则乘机垄断市场牟取暴利。均输法即为纠正以上弊端而创立,目的在于调整物资的供求关系,稳定物资价格,节省国家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打击不法商贾。具体方法是:朝廷拨出五百万贯钱和三百万石米作为发运司周转经费,发运使根据京师库藏和各地物资的实际情况,按“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及时机动购办相关物资。
其二,青苗法,也称常平法。熙宁二月九月颁行。每逢青黄不接或天灾人祸之际,佃农或小自耕农往往被迫向高利贷者借贷以渡过难关,而一旦无力归还,就有失去土地、无以为生之虞。青苗法即为缓和土地兼并和自耕农的贫困化趋势而设立的。其具体方法是:各路将原常平广惠仓的粮米由专运司兑换为现钱;以前十年中丰收时的粮价作为预借的折算标准,将民户自愿请贷的粮食折成现款贷付;每年分夏料与秋料两次,在青黄不接时由官府将钱物贷与请贷的民户,连本外加40%利息随同夏秋二税一起缴还(若遇灾荒则随下次收成时归还);按户等高低规定借贷数额,如本路常平钱额在支借以后尚有余额,则由官府根据二等以上人户数多寡酌量派给。
其三,农田水利法,也称农田利害条约。熙宁二年十一月颁行。目的在于兴修水利,开垦农田。具体内容是:各州县将需要兴建的水利工程提出实施办法,小者州县自行解决,大者奏报朝廷实行,凡提出合理建议或出钱募工兴建的,由官府按实效给与奖励。
其四,免役法,也称募役法或雇役法。宋代役法原来是由主户按户等高低分别轮流负担乡村和州县官衙的差役,这种职役既带有一定的职务,又具有服役的性质,对服役的户等来说是一种没有报酬的义务。主要以衙前主管官物的供给和运输,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如有缺失,都要承担补偿的责任,在职役中最为扰民;其他还有耆长、弓手、承符、人力等州县之役,各以户等高下差充。随着吏治的腐败,部分去服重役的户等往往倾家荡产,免役法即为此而订立的。这一新发自熙宁二年开始讨论试行,到熙宁四年十月才正式颁行。其主要办法是:由原先主户轮流充役改为募人充役,应役期间给以雇值;雇役钱由原来服役而现在免役的主户按户等高地按例缴纳,称为免役钱;原来不需服役的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僧道),也按户等半数出钱,称助役钱;各州县的役钱数额按各地雇值总额计算后再派摊到各户等征收;为防灾年役钱征收欠搁,另加征役钱二成,称免役宽剩钱。
其五,市易法。熙宁五年三月颁行。随着商业资本发达,富商大贾垄断市场,操纵物价,严重损害中小商人和市民的利益。市易法即为改变这一状况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设立京师市易务(后因沿边和内地重要城市都设立市易务,遂改京师市易务为都市易务),朝廷拨钱一百万贯作为其本钱,负责平价收购滞销商品,到市场缺货时出售;商人只要向市易务抵押资产,即可以40%的年息利率赊购市易务库存货物到各地销售;都市易务和各地市易务之间相互通报物价和货物情况,平衡物价,协调物流。
其六,免行法。熙宁六年八月颁行。一般将此法归入市易法,但两者所解决的问题性质并不相同。宋代官府所需物资,原先都是通过科配制度以低于市场价向有关行业强行摊派,一旦该货物短缺,行户所费往往数倍或十余倍于所科物资的市价。这年,开封肉行派代表向官府提议缴纳一定数额的免行役钱,作为官府购肉的价格补贴,今后由官府随行就市自行购买,肉行不再直接向官府供应。市易务制定了所谓的“免行条贯”,规定商业和手工业各行可以根据收入多少,在每年缴纳免行钱后免除行户对官府的供应。
其七,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颁行。豪强地主隐瞒田亩,逃避税收,始终是宋代社会一大问题。以全国耕地数而言,真宗时达五百二十四万顷,到仁宗后期竟只有二百二十八万顷。方田均税法即旨在丈量耕地,清查漏赋,均定田税。其主要方法是:各县以千步见方(约合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作为丈量单位,在每年农闲丈量所有耕地,登记造册,按土质定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
其次来看强兵方面的新法。
其一,保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