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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市场上是根本行不通的。于是经济学家们陷入了严重的逻辑矛盾。英国著名的环境经济学家皮尔斯(Pearce)在《绿色经济的蓝图》一书中专列了一章讨论环境问题中的贴现率;世界银行出版的《研究观察》(1991年7月号)开篇文章就是讲贴现率与环境及发展关系。可是这些讨论从根本上井未能解决上述逻辑矛盾,只是提出一些政策上的补救办法。贴现率为上的理论看起来完全正确,但在处理环境问题时碰了壁。
我在《择优分配原理》一书中曾写过:“当理论和实际矛盾的时候,99%的情况我相信理论,并怀疑‘实际’是个假象,因为理论是经过千百万人的实践检验过了的。但当经过仔细的核对,确认那个事实是真实的,我们就面临着推翻旧理论、建立新理论的任务,而这种幸运的机会对一个科学家来说,一辈子也碰不上几回。”
为什么经济学中确认贴现率为正?我认为这个概念之正确,正如“人一定会死”一样,而且二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换句话说,如果人永远不死,贴现率就会变成零。设想一个第二天就要上刑场的死因,他的贴现率接近于无穷大,因为一切发生在第二天以后的事情对他来讲都没有任何意义。同样的道理,青年人的贴现率就不同于老年人的。市场上能观察别的贴现率是资金的边际供求决定的,它不一定是老年人的,也不一定是青年人的。愿意出更高代价获得贷款的人理应都能得到;愿意以低于此贴现率的利息而贷出的人理应都能找到借款人而将自己的资金贷出。
有人反对说,即使人永远不死,明天的消费仍不如眼前的消费更吸引人。因此从需求节米看,贴现率应大于零。刨根究底来看,这一判断的前提仍是人的寿命有限。由于人都要死,这个事实是铁定不移的,它无形地左右着人的一切判断。由于人的寿命有限,而且哪天会死完全不能预测,因此一件事发生的早晚便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如果人竟然可以永恒不死,不论是年老、疾病,交通事故、地震、火山爆发都不能致人于死,那么时间的参考便失去了实际意义,一件事不论发生在哪一个时间坐标的点上都无关紧要,于是贴现率便化为了零。
人当然要死的,贴现率便应当大于零。然而就整个人类而言,虽然人类也有最后消亡的一天,但那可能是几千年或几万年以后的事。实际上就可以认为人类将永远存在下去。因此对于整个人类而言,贴现率便应当趋于零,其推论是我们应当关心子孙后代和关心我们自己一样。三峡报废,大气变暖等等问题我们必须认真负责地对待。
从贴现率应否为正的讨论,使我们回忆起现代经济理论的基本立足点。它假定无数生产者和消费者参与市场活动,前者的目标是利润极大化,后者的目标是个人(或家庭的)效用函数极大化,于是均衡的价格可以导致资源的最佳配置。这样的结论逻辑上是一贯,是无懈可击的。然而当考虑整个人类的利益不是个别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时,现代经济学的理论便完全不适用了。在一个市场环境中想叫贴现率等于零是根本行不通的。整个人类的利益与个人的或家庭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因此这就要有政府出来发挥作用。政府必须在科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参与下,排除市场干扰,在认准了事实依据和科学推论的条件下,制定对人类前途负责的政策,坚决地贯彻执行。因此,政府除了提供公共产品之外,又多了一项任务。环境科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严肃地向人们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新任务,我们将不能回避它们。
歧视性定价的利弊
歧视性定价是指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对个同的人索取不同的价格。这种做法早先只对在华的外国人实施,现在则日益泛滥,连公共交通都分本地人外地人而有不同的票价(见1994年7月12日《中华工商时报》五版《厦门巴士季票卖“歧视”》一文)。
首先,歧视性定价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行得通,一种是顾客处于分隔的市场中,他们无法互相沟通,例如,本国顾客和外同顾客,同一商品在国内和国外有两种价格;第二种情况是垄断性商品,顾客只能从唯一的供应方得到商品,他们不能逃避垄断者对他们的区别对待。这两种情况都是竞争不充分引起的。根据择优分配原理,商品和资源的最佳配置必须达到均一的边际产出,在市场经济中就是均价格。所以歧视性定价将破坏资源的最佳配置,降低社会的经济效率。在我国,歧视性定价几乎都发生在政府垄断的行业中,他们的目的,或者是减少亏损,或者是增加利润。在减少亏损的情况下又往往和价格管制,定价低于成本并造成供不应求的现实有关。当然也有许多情况单纯就是为了牟利,例如医院收费(以及出国体检等等)分公费医疗和自费医疗。对于广大群众而言,他们多数人不是经济学家,政府的歧视性定价给他们的印象是政府为了赚钱而勒索他们,从而产生一种忿忿不平的感觉。
以上各种区别定价,不论是歧视性或优惠性,都不利于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行为有示范作用,区别定价会诱发不法商人利用顾客信息不灵来宰人的行为。因为公平有效的定价是“长期边际成本”,这种成本是一个确定的数,不能随人而异。政府定价的任意性,破坏了市场规则,起了不良的示范作用。
在什么情况下区别定价是有利的呢?如果厂商面临一条向下倾斜的边际成本线,换言之,由于扩大市场,使生产者能得到规模经济的利益,在满足了付高价的消费者之后,可以降价再满足一部分只能出低价的消费者,从而使整个平均成本进一步下降。这一政策又有利于社会公平,因为低收入的人可以付较低的价格,例如我国的铁路票价在提高到可以抵偿全部成本并保证服务质量之后,不妨对内地的打工民工降低一点票价。我相信这样的票价政策将既有利于效率,又有利于公平。但就目的而言,当务之急(指铁路1994年9月调整旅客票价之前)是大幅度提高运价,缓解供需矛盾,改善服务,保证安全,还谈不上降价优惠的可能。
参加一次美国家庭的财产拍卖
借钱必须还债,这是天经地义的规矩。这不仅是为了保证贷出方的利益,也是为了借入方的利益。因为如果借了钱可以不还,就不再有人愿意贷款给别人,想借钱的人再也借不到钱,所以对借人方同样也是不利的。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了钱不但要还,还要付利息,也是同样的道理。借贷关系是同时有利于双方的经济关系,如果破坏了借了钱必须付息还本的规矩,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很大一部分将陷入混乱,不但基本建设无从进行,连正常的生活生产都难于维持。
但借钱不还实际上是难免的,主观上赖帐或许可以通过法律等惩治手段来对付,客观上没有偿还能力事实上完全可能发生。到那时,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可是即使把人杀了也无法将债讨还。古代对借了债没有偿还能力的人规定:'奇xzlm。com书'债权人可以将他收作奴隶。这种规定普遍存在于古代各种文明的国家里,可见不是一种巧合,它是维护严肃的借贷关系的产物。
然而奴隶违反了人格。当西方人权思想兴起之后,役奴抵愤的办法难于行得通,于是产生了破产保护的砚定。这是对于确实无力偿债的人的一种保护,让他的人身不受侵犯,并且还能维持自己起码的生存条件。除此之外的一切财产都必须用于清偿债务。当一个人宣布破产之后,他的全部财产都要通过拍卖变成可以流通的现金资财,以便在几个债务人之间分配。所以拍卖和破产常常连在一起。
我参加的一次破产拍卖是在一个中等城市里。破产者是一名医生,他住在富人区,有漂亮的住宅、高级轿车、钢琴、奢侈的用具和衣服。可见破产并非穷人的专利,“富人”也会破产的。但破产之后则无例外地都要变成穷人。有些人在宣布破产之前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藏匿,用破产来逃避债务。这就会犯法,会蹲监狱。这种行为可没有任何法律来保护。从这里可以看到,破产不同于故意的逃避债务,而被认为是个人力所不及的受命运安排的结果。
那天,当我来到拍卖现场时,前后己停满了汽车,还有不少中型卡车,那是准备来买大件家具的。参加拍卖的人先要凭身份证(在美国通常用驾驶执照)去登记,说明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