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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改革的主要课题是什么,我认为是建立市场规则,这需要一切人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所有权重组,当然是当务之急,但那不需要全体人去参与。把这当作当前改革的大文章,大多数人与此无涉,站在一边等待观望,就会失去时机。有的同志认为建立市场规则只要立了法,大家遵守法律,市场规则就建立了。殊不知现在有不少政府颁布的法律和规定本身就违反了市场规则。市场规则的原则并不是一切情况之下都是政府至高无上。规则是能为一切人带来利益的需要共同遵守(包括政府)的行为规范。大家都遵守市场规则,大家都能受益,少数人钻空子破坏市场规则,这少数人就会得利,多数人就会吃亏,如果这少数人的破坏行为不受制裁,这多数人也会跟着学,结果市场规则就会荡然无存。当前我国市场上破坏规则的现象比比皆是,受到制裁的只是少数,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跟着学。如此下去,我国改革的成果就会全部葬送。外国投资者评论中国经济的不确定性,实际上就是指的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
市场规则目前正处于危险中,在这样情况下劝导大家遵纪守法是徒劳的,因为多数人不守规则,少数人守规则就会吃亏。出路何在?这就需要政府起作用。政府登高一呼,令出法随,把违反规则的人严加制裁,并且自己带头遵守规则,形势就可改变。这种作用没有别人能够代替,因为政府是在市场之外,他不偏袒任何一方,他是公正无私的,他是有权威的。可是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有权修改比赛规则,或者光叫人守规则,自己却随意破坏规则,事情就会朝完全相反的方向发展。政府起了坏榜样的作用,市场就要陷入混乱。
市场制度要求微笑服务,可是多数政府官员和百姓打交道时板着面孔打官腔。这是态度问题难于准确定量,政府自己违背法律、条文的事也不在少数。举例说,国家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最近又在拟反暴利法,禁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牟取暴利。可是现在有许多政府部门收费完全脱离了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又以低于成本价在出售产品,如邮资、铁路运输等,一年的直接价格补贴还有300亿元。法律禁止搭售强卖,可是不少税务部门强行推销《中国税务报》等报刊。政府禁止企业做假帐,隐瞒收入逃税,可是税务局又叫企业虚假地扩大利润多上税(北京市规定每名职工的年工资超过6000元的部分不准列入成本,而要当作利润征收所得税)。市场制度的原则是供需双方有权选择交易的对象并协商价格,可是政府自己出尔反尔,跑到球场里来踢球。上述的例子中有的好像从国家利益出发,理有所据。可是其后果至多只能解一时之难,从长远来看,被掩盖压抑的一面终会冒出新问题来。更糟的是政府带头破坏规则,企业和百姓群起效仿,市场就要混乱。要知道,市场规则建立很不容易,破坏起来却非常容易。
1995年的改革,究竟应该解决什么问题,是不是值得我们重新再想一想?
1995年2月2日
法官的难题
天津市发生一起丢包悬赏讼案。丢包人将装有票据现金共值80万元的包丢失,于是在《今晚报》连续三天刊登寻包启事,表示将对拾包人重奖。拾包人用匿名电话与丢包人谈判,几经商量双方谈妥奖金1.5万元。并公开在报纸上。最后两人见面时,丢包人反悔,不愿按约定的奖金付给,于是拾包人诉诸法庭。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拾到失物应交还给失主,且拾包而不主动交出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对此判决拾包人不服,表示将上诉。
这是一件包含一系列矛盾的案子。首先,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承认公民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拾包人和丢包人达成奖给1.5万元是双方同意的,至少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拾包人向法院起诉的主要法律根据。但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是大陆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1.5万元的奖励显然超出了归还失物的费用,所以双方达成的奖励1.5万元的约定已超出了法律成为非法;其次,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无效,拾包人以匿名电话与对方谈判,实际上是乘人之危。丢包人虽然不愿支付1.5万元奖金,但这将使他遭受更大的损失。他在权衡得失之后不得不出此下策,所以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判断,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的判决是对的。
然而这样的判例,可能对今后类似的失物归还的事情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如果得到奖金成为非法,则拾到失物的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将缺乏激励去寻找失主,另一方面失主愿意支付一点奖金以减少损失的机会将落空,结果是对双方都不利的一种结局。而且失主将自己的所有物丢失,至少是犯了粗心大意的错误,他为此支付一点代价也未尝说不过去。对于拾者来说,如果他昧了良心吞灭拾物,也没有人知道,现在他愿意将拾物交还给失主,因而得到一点额外的奖励也合于情理。从这样的分析看来,法院应判拾包一方胜诉才对。
从社会的长远目标来判断,上面的分析也不完全。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里,希望周围能提供我们一个安全性极高的环境。如果归还拾物给奖励成为一种制度,路不拾遗也就难于做到。所以对此案判的深入分析似乎无法得出一个两全其美的判决。
事情虽然复杂,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判断,但比较一切可行的方案中理应存在一个比较起来最合乎逻辑,且能为大家接受的办法。找出这一办法从技术上看应避免简单地认定某方胜诉对方败诉,而应找出中间过渡办法;从原则上看要区别眼前的实现和最终的长远目标,既应从实际出发,还应考虑到发展的后果。拾包人受奖或不奖,似乎是一个绝然不同的两种处理方法,但奖励数目可大可小,大可大到失物本身的价值,相当于将失物判给拾者;小可以小到零,相当于将失物判给失主。可见法官在此案中并非只有两种选择:是或非,而是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从当前大陆推行市场经济之后,人性恶的一面己得到施展的机会,这是一个现实。在这样一个现实环境中将天下大同的理想目标来要求百姓,非但难于被舆论所接受,而且对教化循循善诱也没有帮助。所以窃以为比较好的判决。一方面应肯定拾包人愿意将失物交出来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但在匿名电话中提出过高的奖励要求,则带有要挟的味道,非但不合于道德,而且糟蹋了自己的人格。奖金作为奖励道德行为是应该支付的,但数量应当减少。减少的程度取决于拾物中现金价值的比例。比例越高,奖金也应提高。但拾包人提出过高的奖励要求,而且在匿名电话中讨价还价,这种行为应当受批评和处罚。如果具体的情节十分恶劣,奖金可以全部扣除。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道德觉悟的上升,奖金的比例还应逐步减少,最后在全社会达到理想的道德境界时,奖励应该减少到零。
1994年12月18日
损人不利己
人与人打交道,从经济上看,有四种可能的后果,即利人利己,损己利人,损人利己和损人损己。这四种后果从道德标准来衡量,损己利人是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