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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妨碍了我们致富-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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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自由交换的市场经济里,个人收入的水平和增长速度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个人生产能力和他们所能拥有财产的生产能力不同造成的。认为一个人生产能力越强,他的工资就应越高;这种观点就叫作效率观(或交换观)(productivity ethic or mutativejustice)。一个人生产能力的高低;首先取决于他人力资本的存量(human capital stock);这或许可以从他受教育的年限来确定。它还取决于其他方面的因素,如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技能。有些不一定是本人能拥有或创造的。从这一点上说,效率观并不是一条无可争议的理论,因为不大可能保证一个人生产出来的产品全部再返还给了他本人。尽管如此,效率观仍是一条指导收入分配的最有用的理论,那些遵循这一理论的国家逐渐走向了繁荣。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一观点导致了一种制度,即多创造的人多收益,限制了不劳而获、瓜分别人创造财富的机会,公民都能从其对教育和物力资本的投资上获取不断扩大的收入。人力和物力资本的投资越大。经济增长越快。因此,经济增长取决于那些有权从事消费,娱乐,教育和储蓄的人中,有多少比例是选择了教育和储蓄。

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同样有权利作这样的选择的。有些人他们不可能对教育作出任何投资,更谈不上储蓄,因为他们的生产能力很低,他们的收入仅能勉强维持生活(我们称他们为穷人)。可见,只有通过那些生活较优裕的人的集体行为才能帮助他们。我们为什么非得帮助他们?近来的经济增长理论表明,不仅仅是因为人类本身具有的同情心,更因为客观实际存在的两条经济原因。一是提高这些穷人的生产能力,能够提高较富裕的那些人所拥有的物质资本的生产能力,因而对富人同样有利;第二它缩小了现行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不均,从而可以导致一个较好的对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起决定作用的和谐的社会环境。

帮助穷人富起来,政府可以采取下面三种方法:

(1)大规模的收入再分配;

(2)提高富人的生产能力;

(3)向穷人直接投资。

第一种方法可以提高穷人的收入水平,但并不一定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解决不平等问题,实质上不可回避的是对健康、教育、技能上的投资,用财富再分配的办法是无法解决的。”而且,大规模的收入再分配违反了效率观,有可能阻碍富人生产力的提高。因此,一个良好的社会宁愿从效率观出发,通过个体或政府的力量来促进生产率,也不愿破坏依法制定的税收和收入再分配原则。

第二种方法也称为滴漏理论,即通过对富人的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增大经济产出,从而最终带动那些较穷的人,使他们从中获益。政府增大富人的生产力有多种渠道,比如可以通过税收、建设良好的基础设施来刺激那些有钱可以投资的人。增加了投资,就有了良好的有助于经济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依据滴漏理论的政策是一个有效的办法。但是应提出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一是人均收入要提高到何种水平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贫穷?二是即使人均收入的增长与贫穷的减少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然而要消除贫困现象也许需要一段极长的时间。

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提高穷人的生产能力。这已经成为许多多边援助机构的信贷政策,它是消除贫困的最有效的办法。一些发展中国家最近刚刚开始实施的免伙食费就学项目,就是其中的一例。该项目使学生就学和政府食物补助联系起来,然而,政府针对减少贫穷和提高生产力所进行的各种项目,其效果还取决于穷人对这些措施如何反应。更进一步说,扶贫项目开支的大小可能会被政治制度所制约。在中央集权下,政府开支的组成和数量是由一部分人控制的,而在民主社会里,却是由大多数选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决定的。大多数选民根据社会现状投票,这些社会现状包括收入的分配、人均收入的水平,宗教问题以及他们对当选的政府官员的态度等。因此,经济增长依赖于国家的制度和最初的经济状况。这样的一个依条件而定(path-dependent)的经济增长也许会限制政府干涉的程度。

一个国家开始的经济状况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这就会限制他以后的发展,例如一个拥有众多人口、生活水平较低的国家,因为大多数人不存钱、不投资于教育,经济就很难起动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外来资助也许是使这个国家跳出“增长陷阱”的唯一办法。

1994年1月20日

管理条例——对方缺席的契约——谈转变政府职能

市场经济对解放生产力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诀窍正如斯密所指出的,它把每个人发家致富的努力汇集成为全社会经济增长的动力。人们自私的愿望不再成为社会动乱的根源,反而促进了彼此的幸福。市场经济中权责利的关系建立在契约之上,而不是宗亲关系之上。每个成年人都有自主地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为了防止契约侵犯他人的利益,所以要有法律,这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规则。凡与法律抵触的契约都是无效的。由此可见,法律不同于契约,它不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它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基本的原则。

法律对于市场的重要性,经过近年来的实践和宣传,已逐渐为大家所认识。但管理一个市场光有法律还不够,因为法律只规定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并不能保证市场运作的效率。为了提高效率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条例,它使得同一件事可以用较少的人力物力去完成。由此可见,管理条例虽然也是由政府制定、颁布、执行的,但它完全不同于法律,它实质上属于契约的性质。它不同于一般契约的,仅仅在于它是由一方单独制定的,并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这是因为在技术上不可能逐个去征求当事人的同意,而不是因为像法律那样,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所以管理条例实质上是一方缺席的契约。

但是在我国这个缺乏民主传统,政府常有至高权威的国家里,官员们似乎有一种习惯,即“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在这种习惯影响下,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管理条例,往往缺乏和对方商量的精神,而只顾自己的方便,其结果是与制定“管理条例”的初衷相背,不是提高效率,方便各方,而是叫当事人往返奔走,浪费时间和精力。有的条例成了刁难对方的借橱,既不能给自己带来方便,还给别人设置障碍,甚至叫人左右为难,无所适从,所以才有办一个合资企业盖几十个图章的怪事。

所谓“对方缺席的契约”,其核心精神是指一方无权强加于人,相反,它应当是平等协商的结果。所以在制定条例的当时,便应尽量考虑当事人可能提出来的反建议,并想法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条款。试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中国公民为了出国申请护照,必须有正当理由。对方邀请可构成正当理由,但邀请信常用外文书写,为了审查方便,当局规定外文邀请信必须译成中文。同时为了保证译文的真实可靠,必须由被授权的翻译机构来翻译。这一系列规定看起来是合乎逻辑的。但这里忽略了一个要点,即如何从申请人的方便出发,使事情能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费用办成功。成千上万的申请人很可能提出一条反建议,即政府雇请兼懂外文的人才去办理申请护照的审批,这样可以节省往返请人作翻译的时间耗费,将译文打印成文,以及翻译本身的费用。这笔费用对每个申请人而言,总在50元以上,而如果由兼懂外文的办事人员办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平均在每一笔申请上大约只不过二三元钱。这样所节省的社会成本全国每年可达上千万元,这仅仅是几百几千件类似规定中的一个例子。全国每年因政府颁布的条例不尽合理而造成的直接间接浪费恐怕要占整个国民生产总值的几个百分点。

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之所以比较穷,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

做生意,买卖货物,提供服务,都出于双方自愿,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其特点是任何一方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在现代社会中,有许多商品和服务是由政府独家提供,由不得客户挑选。处于这种垄断地位,政府即使像宰人个体户那样索取高价,百姓也只能就范。现代经济理论分析得出结论,即使政府将所赚的超额利润用之于民,对整个国民经济仍是不利的,因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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