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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也越小。因此,民选官员的权力较大,选民的权力较小,乡镇的自治精神也较差和不强R N。
这种差别在纽约州开始出现,而到宾夕法尼亚州便已十
详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4编第11章《乡镇的权限、职责和特权》第1R N卷第336—364页,阿尔巴尼,1829年版。
参看《宾夕法尼亚法律选编》中的“财产估价员”
、“收税员”
、“治安员”
、“济贫工作视察员”
、“道路管理员”
等条,以及《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集》第412页:1834年2月25日关于乡镇的法令。其次,对于乡镇的各种官员,如“乡镇文书”
、“遗孤财产保管员”
、“济贫工作视察员”
、“护青员”
、“财产估价员”
、“乡镇司库”
、“治安员”
、“道路管理员”
,均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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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101
分明显,但当你尚未到过西北地区以前,还不会对这种差别感到吃惊。建立西北诸州的移民,大部分来自新英格兰,他们把故乡的行政习惯带到了第二故乡。俄亥俄州的乡镇同马萨诸塞州的极其相似。
我们已经说过,在马萨诸塞,公共行政的大权掌握在乡镇手里。乡镇是人们的利益和依恋的集合中心。但越往南方诸州走去,乡镇便不再是这样的中心了。在这些州里,教育还不太普及,所以培养出来的人才不多,胜任行政工作的人较少。因此,离开新英格兰越远,行政工作几乎全部移到县里。县变成了主要行政中心,形成为介于州政府和普通公民之间的权力机关。
我曾说过,在马萨诸塞,县的事务由地方法院主理。地方法院由数名官员组成,但须经州长及其咨议会任命。县不设议会,它的预算由州立法机关投票表决。
而在纽约州这样的大州,以及在俄亥俄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每县的居民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这些代表的会议便是县的具有代议制性质的议会R O。
县的议会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向居民征税,在这一点上它象真正的立法机关。同时,它又行使县的行政权,领导乡镇的大部分行政工作,把乡镇的权力限制在比马萨诸塞乡镇的
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1卷第11章第304页,第12章第366页;R O《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集》第263页:1822年2月25日关于县行政官员的法令。
见《宾夕法尼亚法律选编》第170页:“县税”和“征用”条。
在纽约州,每个乡镇各选一名代表,这个代表既参与县的行政工作,又参与本乡镇的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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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小得多的范围之内。
这就是联邦各州在县和乡镇的组织方面呈现的主要差别。如果我一直考察到执行方法的细节,还会找到许多不同点。但是,我的目的不是讲述美国的行政权。
我以为我所讲述的,已经足以说明美国的行政工作是以哪些原则为根据的。这些原则得到不同的应用,而其成果的大小亦因地而异,但它们的根本精神到处都是一样的。法律的内容在变化,法律的外貌也在变化,但给予法律以活力的仍是同一精神。
乡镇和县,并非到处都是以同样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但可以说,在美国,乡镇和县的组织都以同一思想为基础,即认为每个人都是仅与本身利益有关的事情的最好裁判者,都完全能够以自力满足本身的需要。因此,乡镇和县只负责照顾人们的公共利益。州只是统治,而不管行政。在应用这一原则时也有例外,但不能反对这一原则。
这个原则产生的第一结果,是由居民自己选择乡镇和县的全体行政官员,或至少由自己人当中选择这些掌权的官员。
行政官员到处都是选举的,或至少是不能随便罢免的,从而各处都不会产生等级制度。因此,几乎是有多少官职就有多少独立的官员。行政权被分散到许多人之手。
既然各处均不存在行政等级制度,行政官员都是选举的并在任期终了以前不得罢免,所以必须建立某种制裁行政官员的制度。于是便产生了罚款制度,以将下属机构及其代表纳入法律的约束。在美国,从南到北,从西到东,都采用这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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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301
不过,在所有的州,惩治行政犯罪或采取紧急行政措施的权力,并不集中于同一个法官之手。
英裔美国人吸收的治安法官制度,都是出于同一来源。
虽然各州均有这种制度,但并非总是用于同一目的。
各地的治安法官均参与乡镇和县的行政工作R P:有时亲自办理行政工作,有时审理行政犯罪行为。
但在大多数州,重大的行政犯罪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实行行政官员的选举和在任期未满之前不能罢免的制度,不存在行政等级制度,将司法手段用于下属的行政部门——这就是美国从缅因到佛罗里达实行的行政制度的主要特点。
在某些州里,开始看到行政权集中的迹象。纽约州是在这条道路上走在最前面的。
在纽约州,州政府的官员对下属县和乡镇的管理,有时可以说就是监督和控制S G。
有时,州政府的官员也可以成立一
在由县法院的法官负责办理行政犯罪案件的南部各州,也是如此。见R P《田纳西州法令集》中的“司法制度”
、“税收”等项目。
例如,国民教育的领导权就已集中到州政府之手。大学的评议员由立法S G机关任命,而州长和副州长则应为评议会的当然成员。见《田纳西州法令集》第1卷第456页。大学的评议员每年视察各院校,并向立法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评议员对学校的监督并不是有名无实的,特别是因为高等院校为了使自己能够买卖和处理财产而必须有法人(公司)资格,而法人资格要有许可,但这种许可只有根据评议会的申请由立法机关发给。州每年要为专门设立的奖学基金支付利息,而这笔基金就是由评议员们提供的。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455页。公立学校的负责人每年应向州主管教育部门送交学校工作报告。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6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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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第一部分
种审理上诉案件的上诉法院S H。
在纽约州,用司法处分作为行政手段的情况少于其他州,而对行政犯罪行为的起诉权则掌握在少数人手里S I。
在其他某些州,也刚刚出现这种倾向S J。但从全面来看,仍可以说过度的地方分权,是美国公共行政的突出特点。
关 于 州E
我已讲述了乡镇及其行政,现在再来讲州及其政府。
关于州的问题,我可以一笔带过,而不怕人们费解。我
如果某人认为自己受到学校管理委员(他是乡镇的官员)发布的文件的S H侵害,他可以向小学学监控诉,而小学学监的裁定是最终裁定,不得再上告。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487页。
在纽约州的法律中也可到处发现,有些规定与我方才作为例子引用的规定相似。但总的说来,这种集权化的倾向不强而且效果不大。在授予州的主官们以监督和领导下属人员的权限的同时,并没有授予他们以奖惩下属人员的权限。一般不准同一个人既负责发布命令,又有权制裁违抗行为。因此,他只有命令权,而没有制裁权。
1830年,一位学监在其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指责学校管理委员没有按照他的意思传达他发下去的总结。
他接着说:“如果再犯这种错误,我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向管辖法院控诉他们。”
例如:每个地方检察官有权追索50美元以上的各种罚款,但以法律没有S I将这项权限授予另一个官员为限。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1卷第383页。
马萨诸塞州也有行政权集中的若干迹象。例如,地方的学校管理委员会S J每年应向州办公厅主任送交报告。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367页。
关于州的叙述,可参看奥格和雷著作第706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E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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