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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候,一些有远见的人便获得了大量的租让地,并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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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其家庭的荣华富贵,而把财产传给了后代。财产逐代传给同姓人,从而产生一些独特的家族集团。家族集团依法享有永久保持财富的特权,进而依靠自己州的强大和富饶而形成显赫的贵族阶层。而国王也照例是从这个阶层中选派州的议员的。“见《杰斐逊文集》。
〔第1卷第36页〕英国法律中关于遗产继承的一些主要规定,在美国全部被否定。
肯特先生说,我们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做的第一个规定是:“人死而无遗嘱时,其财产由直接亲属继承;如只有一个男性或一个女性继承人,他或她独得全部遗产;如有数名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分性别,由数人平分遗产。”
〔见肯特:《美国法释义》1840年版第4卷第374页〕最初,纽约州以1786年2月23日法令通过这项规定,后来又进行过修订(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3卷;附录,第48页)。现在,美国各州都采用这项规定,只是佛蒙特州有一点不同,那里的男性继承人可得两份遗产(见《美国法释义》第4卷第375页)。
肯特先生在该书第4卷第1—22页,叙述了美国的限嗣继承立法史。他总结说,美国在独立前,各殖民地都采用英国的限嗣继承法。后来,弗吉尼亚根据杰斐逊的提议(见《杰斐逊自传》)
,从176年废除了遗产限嗣继承制度。纽约州也于1786年废除这种制度。接着,北卡罗来纳、肯塔基、田纳西、佐治亚和密苏里,也相继废除限嗣继承法。而在佛蒙特、印第安纳、伊利诺伊、南卡罗来纳和路易斯安那,从来就没有采用过限嗣继承制度。认为应当保存英国的限嗣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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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立法的各州,也对限嗣继承制加以修改,去掉其中的贵族立法主旨。
肯特先生写道:“我们在国家管理方面的一般原则,是致力于促进财产的自由流通。”
使研究美国遗产继承立法的法国人大为吃惊的是,法国的继承法比美国的还民主得无边。
美国的法律规定子女平分父亲的遗产,但须父亲没有另立遗嘱,因为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3卷,附录,第51页,阿尔巴尼,1829年版)
:“每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权限和资格立遗嘱处理其财产,即对某一政治机关或社会团体留下遗言,将其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某人。”
法国的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将其财产平分或近于平分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现在,美国的大部分州还实行限嗣继承制度,但缩小其效果。
法国的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限嗣继承。
美国的社会情况比我们的民主,而我们的法律则比他们的民主。
这最能说明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即在法国,民主安于遭受破坏;而在美国,民主能在废墟之上泰然自立。
(H) 第64页
美国的选举资格概要D各州均赋予年满21岁的人以选举权。
在各州,均要求选
关于选举资格,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184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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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应在其参加选举的县居住过一定的期限。
关于财产资格:在马萨诸塞州,选举人必须有3英镑收入或60英镑资产。
在罗得岛,选举人必须拥有价值133美元(约合704法郎)的地产。
在康涅狄格,选举人必须拥有可以赖以收入17美元(约合90法郎)的财产。在民兵中服役一年,亦可享有选举权。
在新泽西,选举人应有50英镑财产。
在南卡罗来纳和马里兰,选举人必须拥有50英亩土地。
在田纳西,选举人应拥有任意一种数量足够的财产。
在密西西比州、俄亥俄州、佐治亚州、弗吉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只要是纳税,就可以成为选举人,但其中的大部分州,在民兵服役亦等于纳税。
在缅因和新罕布什尔,凡未被列入赤贫名单的,均可为选举人。
最后,在密苏里州、阿拉巴马州、伊利诺伊州、路易斯安那州、印第安纳州、肯塔基州和佛蒙特州,对于选举人的财产没有规定任何条件。
我还想指出一点,只是在北卡罗来纳州,对参议员的选举人规定的资格与众议员的不同:前者要拥有50英亩土地,而后者只要纳税即可。
(I) 第106页
美国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所以少数海关人员和大部分海岸地区最容易走私,但并不象其他国家那样漫无限制,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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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可以缉私。
美国不设消防警察,所以火灾多于欧洲,但一般说来可以及早扑灭,因为周围的居民不会束手旁观,而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
(K) 第108页
说中央集权D产生于法国大革命,那是不公正的。
法国大革命只是完善了中央集权。在法国,对中央集权的爱好和对典章制度的狂信,可以追溯到法学家进入政府的时期,即可以使我们回想起美男子腓力四世统治法国的时代。从那个时期以后,这两种倾向一直没有停止发展。下面,是马尔泽尔布先生175年代表最高税务法院向路易十六国王的进言摘录①:“把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留给每个机关和每个公民社团或村镇;我们现在不应说这项权利将写进王国的第一部宪法里,因为它是一项很古老的权利:天赋的权利和合情合理的权利。但是,它已夺走您的主要东西。陛下和我们都不要害怕说:在这方面,我们的管理工作已经变成可以说是儿戏。
“自从几位有权势的大臣提出不准召集国民议会的政治原则以来,官员们便上行下效,以致村镇的居民不经总督的
“中央集权”。托克维尔在这里提出了后来在他的《旧制度与革命》中论述D的主要题目之一。——法文版编者①参阅《根据税务资料论法国公法史》,布鲁塞尔,179年,第6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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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什么决定也不能做出。因此,如果某个村镇要想花钱办一项事业,就得去恳求总督的下属官员,从而要根据官员同意的计划进行,雇用他们喜欢的工人,按照他们的指示支付工资;如果村镇有人要打官司,也得经总督批准,即在向法院起诉之前,要把案件先送到那里进行初审。如果总督的意见同要打官司的居民相反,或诉讼的对方是总督的亲信,村镇就失去保卫自己权力的能力。总督老爷就是通过这些办法尽力在法国窒息全部地方自治精神的,而如果有可能,则必将从公民的心中除掉这种精神。也可以说,全国人民都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并给他们指定了监护人。“。。。。。。。
怎么今天还能说法国大革命在中央集权方面所做的一切是所谓征服呢?
1789年杰斐逊从巴黎给一位友人写信说:“我们的国家决不是一个统治的狂热像法国那样根深蒂固和造成了许多灾难的国家。”这是1789年8月28日致麦迪逊的信。
〔见《杰斐逊通信集》,第15卷,第364页,普林斯顿,1958年〕实际上,几个世纪以来,法国的中央政权,为了扩大行政集权,总是做到了它所能做到的一切;在这方面,它的权力从来没有受到过限制。
法国大革命产生的中央政权,在这一点上比它的任何一个先行者都走得更远,因为它比它们更有力量和更有学识。
比如,路易十四只是使村镇生活的一切服从于一位总督的享乐;拿破仑只是使村镇生活的一切服从于一位大臣。原则始终相同,只是后来的发展有大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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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第111页
法国宪法的这种不可变性,是我国法制的必然结果。
先以一切法律中的最重要法律,即规定王位继承的法律为例来说明。有什么法律比这个以父传子继的自然顺序为基础的政治规定在原则上更不可改变的呢?
1814年,路易十八使人承认了他的家族永久拥有这个政治继承权。
处理1830年7月革命善后的那些人,照搬路易十八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