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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有人指出,出现一个自由的黑人,就会在还没有获得自由的黑人心中种下一个隐患,使他们的脑海里出现一线微光,即产生关于他们的权利的观念。联邦南方的美国人,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把奴隶主想要解放自己的奴隶的权利都剥夺了T I。
我在联邦的南方遇见过一老头,他曾同他的一个女黑奴长期非法同居。他们生了几个孩子,这几个孩子出世后就成了父亲的奴隶。这位老人曾多次想把自己的权利传给他的孩子,至少让他们获得自由,但是经过多年的努力,他一直未能克服立法机构为解救黑奴所设的障碍。在这个期间,他已经年老,行将离开人世。当时,他主动向我叙述了他的几个儿子怎样从一个市场被拖到另一个市场,怎样离开母亲的爱抚被送到一个陌生人手下鞭笞的情景。
这一派可怕的情景,使老人的已经衰竭的想象力又活跃起来。我看到他在受着绝望的痛苦的折磨,而我也领悟了大自然真会雪洗法律使它蒙受的耻辱。
这种灾难无疑是可怕的,但这也是蓄奴制的同一原则在现代注定要产生的必然结果吗?
当欧洲人从一个与他们不同的种族中掠取奴隶时,大多数人都认为这个种族比人类的其他种族低劣,唯恐将来与它融合在一起,预想蓄奴制可以永久长存,因为他们认为,在奴役所制造的极端不平等与独立在人们当中所自然产生的完全平等之间,决不会有能够持久的中间状态。欧洲人觉得这
解放黑奴的运动虽未被禁止,便要服从给这个运动带来麻烦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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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是真理,但又始终未能使自己确信,所以从他们与黑人打交道以来,其行为时而受他们的利益和高傲偏见所支配,时而受他们的怜悯心所左右。他们先在对待黑人上侵犯了一切人权,可是后来他们又教会黑人明白了这些权利的珍贵性和不可侵犯性。他们对自己的奴隶开放了他们的社会,但当奴隶试图进入这个社会时,他们又狠心地把奴隶赶出去。他们一方面希望奴役黑人,另一方面又身不由己地或不知不觉地使自己受自由思想的支配。他们既不想丧尽天良,又没有勇气完全伸张正义。
既然无法预测南方的美国人何时会使自己的血与黑人的血混合起来,难道他们能够甘冒自己毁灭的危险而允许黑人自由吗?而且,既然他们为了拯救自己的种族曾不得不用铁去对付黑人,难道他们现在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采取一些更有效的手段就不可原谅吗?
在我看来,联邦南方所发生的一切,既是蓄奴制的最可怕结果,又是蓄奴制的极其自然的结果。当我看到自然秩序被人推翻,听到人性在与法律做徒劳的斗争而呼叫时,我觉得我不该怒斥制造这些罪恶的我们这一代人,而要完全憎恨那些享受了一千多年的平等之后又使奴隶制度重现于世界的人。
另外,不管南方的美国人尽了多大努力去保存蓄奴制,他们也永远达不到目的。曾被基督教斥为不义和被政治经济学指为有害的而今仅存于地球上一角的蓄奴制,在现代的民主自由和文明中决不是一种能够持久存在的制度。它不是将被奴隶所推翻,就是将被奴隶主所取消。但在这种情况下,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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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都将发生一些严重的不幸。
如果拒绝给予南方黑人以自由,他们终将自己以暴力去取得;而如果同意给予他们以自由,则他们很快又要滥用自由。
美国联邦持久存在的机缘是什么和威胁着它存在的危险是什么
优越权力的来源存在于各州,而不存在于联邦——构成联邦的各州愿意属于联邦一天,联邦就会存在一天——促使各州继续联合下去的原因——联邦的存在对于抵抗外敌和不使外敌入侵美洲的功用——上帝未在各州之间设立天然屏障——没有使各州分裂的物质利益——北方可以从发展和联合南方与西部当中得到好处,南方可以由此从北方和西部得到好处,西部可以由此从其他两方得到好处——使美国人联合起来的非物质利益——舆论的一致——联邦的危险来自联邦各地居民的性格和感情的不同——南方人的性格和北方人的性格——联邦的迅速扩大是其主要危险之一——人口向西北移动——势力向这方面发展——形势的这种快速发展引起的激情——联邦这样存在下去会使它的政府强大还是软弱——联邦政府软弱的一些不同迹象——政府内部的改革——荒地——印第安人——银行业——关税——杰克逊将军
联邦各州现况之得以维持,一部分有赖于联邦的存在。
因此,首先必须探讨联邦的未来命运将会如何。但在做这项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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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之前,我愿意先肯定一点:即现存的联邦如果解体,我认为组成联邦的现在各州也不会恢复最初的各自独立的状态,则将是毫无疑问的。那时,将会出现几个联邦来代替现在的一个联邦。
我不想研究这些新联邦将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建立,而只愿指出可能导致现存联邦解体的一些原因。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不得不折回老路的几个路段,再谈一下已经叙述过的几个问题。我知道,读者可能指责我重复。但是,问题的重要性尚有待于研究,这又可使我得到原谅。我宁愿多说几次,也不让读者读后不解其意。我宁愿让自己挨骂,也不放过一个问题。
制定1789年宪法的立法者们,曾一再努力使联邦政权除了具有独立性以外,还欲赋予它以一种优越权力。
但是,他们受到了他们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本身的限制。当时,他们的任务不是组建一个单一国家的政府,而是安排几个各自享有主权的州联合起来。另外,不管他们愿意与否,都得使这些州分享国家的主权。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样分享国家主权所造成的后果,必须简略地区分一下主权的内容。
有些事务,依其本身的性质来说是全国性的,即只归做为一个整体的国家管辖,只能委托全权代表整个国家的某几个人或某个集体行使。我把战争和外交方面的工作列为这种事务。
另有一些事务,依其本身的性质来说是地方性的,即只归各地方政府管辖,只能由该地方政府相应处理。编制地方的预算,就属于这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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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有一些事务,依其本身的性质来说是混合性的,即从它们涉及全国各地的个人或单位方面来说,它们是全国性的,而从不必由国家本身出面处理方面来说,它们又是地方性的。例如,调整公民的民事活动权利和政治活动权利的问题,就是这种事务。任何社会体制都得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因此,这些权利与全国公民有同样的利害关系,但并非出于国家的生存和繁荣之需要,因而不是非由中央政府规定不可。
因此,只有两项必要的事务,即战争和外交,是属于国家的主权管辖的。凡是组织得健全的国家,不管其社会契约建立于什么基础之上,都得有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这两大类事务。
一些虽有普遍性但非全国性的事务,象一堆游浮不定的东西漂移在最高的主权和最低的主权之间。我把这些事务称为混合性的。这些事务既不完全属于国家,又不完全属于地方,而是根据联合成国家的各省或州达成的协议,在不损害联合的目的的条件下,分别交给全国政府或地方政府去处理。
最常见的情况是:由几个单人联合组成最高权力当局,再由最高权力当局建立国家。这时,在最高权力当局设立的全国政府之下,只能有个体的或集体的权力分别代行最小一点主权。因此,全国政府也就理所当然地不仅要主管本质上属于全国的事务,而且要主管我方才所说的大部分混合性事务。
地方政府只拥有一小部分为维护本地方的福利所不可缺少的主权。
有时,由于联合之前的既成事实,最高权力当局系由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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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早已存在的政治团体所组成。这时,地方政府就不仅管辖在性质上完全属于地方的事务,而且要管理全部或部分尚有待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