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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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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苦。因为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老百姓的生活是不稳定的;除了刻苦
和勤劳之外,是不能保证生活的。
当人人服从、人人劳动的时候,国家的处境就是幸福的了。由于需要或
者也由于气候性质的关系,中国人贪利之心是不可想象的,但法律并没想去 
①参看中国禁止基督教的政令中,官吏们所列举的各种理由,见《耶稣会士书简集》,第 
17辑。 
②见木节第 
4章,第 
3节;第 
19章,第 
13节。 
①见后面第 
24章,第 
3节。
加以限制。一切用暴行获得的东西都是禁止的;一切用术数或狡诈取得的东
西都是许可的。因此,让我们不要把中国的道德和欧洲的道德相比较吧!在
中国,每一个人都要注意什么对自己有利;如果骗子经常关心着自己的利益
的话,那末,容易受骗的人也就应该注意自己的利益了。在拉栖代孟,偷窃
是准许的;在中国,欺骗是准许的。
加以限制。一切用暴行获得的东西都是禁止的;一切用术数或狡诈取得的东
西都是许可的。因此,让我们不要把中国的道德和欧洲的道德相比较吧!在
中国,每一个人都要注意什么对自己有利;如果骗子经常关心着自己的利益
的话,那末,容易受骗的人也就应该注意自己的利益了。在拉栖代孟,偷窃
是准许的;在中国,欺骗是准许的。
只有特殊的法制才这样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合起来。这些东西在性质
上本来是应当分开的。但是,虽然它们是分开的,然而它们之间却有着巨大
的关系。
人们问棱偷,他给雅典人制定的法律是不是最好的。他回答说:“我给
他们制定了他们所能容忍的法律中最好的法律。”这是一个美丽的词句,是
一切立法者都要悉心体会的!上帝告诉犹太人民说:“我把箴规给了你们,
这些箴规是不好的。”这意思是说,箴规的”好”只是相对的;这就是擦掉
摩西的律例所可能遇到的一切困难的海绵。
第二十二节续前
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就是简单的。柏拉图说②,拉达曼上
斯所治理的是非常热心宗教的人民;他神速地处理一切讼案,每有论争,只
要让当事人宣誓就够了。同一个柏拉图①又说:“但是当一个民族不热心宗教
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利用宣誓,除非宣誓者对于讼案完全没有利害关系,如
同法官和证人一样。”
第二十三节法律如何随从风俗
在罗马人风俗纯洁的时候,他们没有惩戒侵吞公款的特别法律。当这个
罪行开始出现的时候,人们党得是极不名誉的事,所以人们认为被判处归还
赃款①是重大的刑罚。斯基比欧的裁判案,可资证明②。
第二十四节续前
把监护权交给母亲的法律,是注重未成年人本身的保护。把监护权交给
最近继承入的法律,是注重财产的保护。在风俗败坏了的国家,把监护权交
给母亲比较好些。在法律对公民的风俗应该有信任的国家,则把监护权交给
最近继承人或母亲,有时候同时交给二者。
如果我们思考一下罗马的法律的话,我们便将发现,这些法律的精神和
我所说的正相符合。当制定十二铜表法的时候,罗马人的风俗还是很良好的。 
②甲乙本没有这一段。 
①郎治 
1721和 
1722年的《日记》、见《北方旅行记》,第 
8卷,第 
363页。 
①《法律》,第 
12卷。 
②同上。
人们把监护权交给未成年人的最近亲属,因为考虑到可能享受继承利益的人
就应该承担监护的责任。罗马入并不觉得这样做可能使被监护人的生命蒙受
危险,虽然这样做是把披监护人的生命放在一个可能从被监护人的死亡获取
利益的人手里。但是当罗马的风俗改变了的时候,它的立法者们的想法也改
变了。盖犹斯
人们把监护权交给未成年人的最近亲属,因为考虑到可能享受继承利益的人
就应该承担监护的责任。罗马入并不觉得这样做可能使被监护人的生命蒙受
危险,虽然这样做是把披监护人的生命放在一个可能从被监护人的死亡获取
利益的人手里。但是当罗马的风俗改变了的时候,它的立法者们的想法也改
变了。盖犹斯与查士丁尼④说:“在‘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的场合,如果
立遣嘱人怕‘代替继承人’企图加害被监护人的话,他可以把‘一般的代替
继承,①公开,而把‘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写入遗嘱内,这一遣嘱则非在经
过一个时期后是不能打开的。”这些惧怕和预防,初期的罗马人是不懂得的。
第二十五节续前
罗马法准许在结婚前自由餽赠,结婚后则不准许。这是以罗马人的风俗
为基础的。罗马人之所以结婚,是为着过节省、简单和朴素的生活。但是他
们也可能是受到家庭的照顾、殷勤亲切的待遇以及格生的幸福这些考虑的引
诱而结婚的。
《西哥特法律②》禁止男人把他十分之一以上的财产给与他所要娶的女
人,并禁止他在婚后第一年内把任何东西送给她。这也是从这个国家的风俗
产生的。立法者的目的是在制止当时西班牙式的铺张浪费,特别是在有盛典
的时候的滥赠礼物。
罗马人用法律制止了世界上最持久的统治——即品德的统治——所产生
的一些不便。西班牙人企图用法律去防止世界上最脆弱的暴政——即美色的
暴政——的恶果。
第二十六节续前
狄奥多西乌斯和瓦连提尼耶诺斯的法律③曾依据罗马人古时的风俗①和习
惯,规定休婚的理由。这些理由中有一条是:当大夫②惩罚妻子的方式侮辱了
一个自由妇女的身分的时候,妻子可以休去。这项理由在后未的法律中就披
删掉了③,因为在这方面,风俗已经发生了变化,东方的习惯已经排除了欧洲
的习惯。历史告诉我们,查士丁尼二世的皇后的太监总管恐吓她说,要惩罚
她象学校惩罚小孩子一样。除非风俗已经形成或是正在形成,否则这类事情
是不可想象的。
我们已经看到法律如何随从风俗;现在让我们看一看风俗如何随从法
律。 
③ “单只照数归还而已。” 
④狄特·辛维:《罗马编年史》,第 
88卷,第 
3章。 
①《法制》,第 
2卷,第 
6项,第 
2节,1658年奥济尔辑,莱顿版。 
②《法制》,第 
2卷,“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第 
3节。 
③ “一般的代替继承”法律格式是:“继承人不继承时,由我替他继承等等。”“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法
律格式是;“继承人在成年以前死亡,我代替他继承等等。” 
①第 
3卷,第 
1项,第 
5节。 
②《法典》,第 
8项“休婚”。 
③还有十二词表法,见西塞罗:《第二菲利毕克》,第 
69章。
第二十七节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性格的形成
第二十七节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性格的形成
我在第十一章①已经谈到了一个自由的民族,并且指出了它的政制的原
则。现在让我们看一下这种政制所产生的结果、这种政制所能够形成的性格
和从这种政制所产生出来的习惯 
204。
我并不否认,这个民族的法律、风俗和习惯大部分是由于气候而产生的;
但我说的是:这个民族的风俗和习惯同它的法律也有密切的关系。
在这个国家里有两个可以看得见的权力——立法和行政一而且每一个公
民都有他自己的意志,可以随意主张他的独立地位。因此,多数人对这两个
权力往往有所偏爱,群众通常没有足够的公道心和判断力,同样地喜爱这两
种极力 
205。
行政权力分配一切职位,它能给人以巨大的希望,而不给人以恐惧,所
以那些从它那里得到恩惠的人随时都可以拥护它的主张;但是它同时也就有
可能受到所有那些没有希望从它那里得到任何东西的人的攻击。
在这个国家里,所有的情欲都不受约束;憎恨、羡慕、嫉妒、对发时致
富出人头地的热望,都极广泛地表现了出来。要不是这样的话,这个国家就
要象一个被疾病折磨的人,因为没有力气,终于没有任何情欲。
两派人之间彼此的仇恨将要长久存在,因为任何一方的仇恨,都将永远
没有力量得到胜利。
这两派都是自由公民组成的。如果其中一派占了上风的话,则自由的结
果将使另一派受到压抑,而这时,公民们便将用力去支援较弱的一方,就象
双手支援身体一样。
每一个人既然总是独立的,他便极容易在反复无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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