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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之学校-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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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一下在算术方面儿童对包含在算术中的社会实际情况是否有任何认识。这一部分算术就其本性说主要是社会学的。如果不能联系到有关社会实际情况的学习来教算术,就不如完全不教更好。像我们现在对学习的安排,还是和前面说过的在岸上一遍又一遍地学游泳的例子一样,同样在实际上产生错误结果。
在结束这一部分讨论时,我们可以说,我们关于道德教育的概念是太狭隘、太注重形式、太病态了。我们把伦理的这个名词与某些贴上美德标签的、从大量其他行为中分离出来的、与履行这些美德的儿童的惯常形象和动机更加分离的某些特殊行为联系在一起。道德教学因此与这些特殊美德的教学联系在一起,或与同它们有关的某些感情上的灌输联系在一起。道德被看作非常伪善的东西。最高的道德动机和道德力量不是别的,它恰恰是社会性的智慧——观察与理解社会状况的能力——和社会能力——经过训练的控制能力——为社会的利益和目标服务的工作。凡是能阐明社会构造的事实,凡是能增加社会资源的能力的培养,都是道德。
因此,我提请你们注意到学校道德的三位一体(the moral trinity of the school),作为这一部分讨论的总结。要求是:社会的智慧、社会的能力和社会的利益。我们对策是:(1)本身就是社会机构的学校的生活;(2)学和做的方法;(3)课程。只要学校本身在精神上能代表真正的社会生活;只要我们所称的学校纪律、管理、秩序等等是这种固有的社会精神的表现;只要所用的方法对积极的建造能力有吸引力,允许儿童发表,因而允许他服务;只要课程的选择与组织能提供材料使儿童认识他必然在其中起一份作用的世界,认识他必须满足的需要:只要这些目的都达到了,学校就是组织在伦理的基础上。至于一般原理上、一切基本的伦理上的要求也就达到了。其余的则留在个别教师和个别儿童之间去解决。
五、道德教育的心理学方面
迄今为止,我已经考虑了构成行为的目的和结果的特点——它是“什么”。但是,行为也还有一定的方法和精神——它是“怎样”。可以把行为看作一种个人的态度和素质的表现以及社会结果的实现和社会结构的维护。把行为看作个人行动的方式、亲身的做事,就使我们从道德的社会方面转入到道德的心理学方面。首先,一切行为都最终地、主要地产生于先天的本能和冲动。我们必须知道这些本能和冲动是什么以及在儿童发展的某一特定阶段它们是什么,以便知道求助于什么,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忽视这一原理就会导致对道德行为的机械模仿,但模仿在伦理上将是僵死的,因为它是外部的,它的中心是在个人之外而不是在个人之内。换言之,我们必须研究儿童以获得一些迹象、征候和暗示。不能把儿童多少带有自发性的行为看成是教育者的努力必须遵循的固定的道德形式——因为这只会造成损害儿童的结果;它们是需要加以解释的征候,是需要以直接方式做出反应的刺激;不论材料的形态如何变化,它是未来的道德行为和性格的惟一的最后组成部分。
其次,我们的伦理原理需要用心理学的名词来加以说明,因为是儿童为我们供给了实现道德理想的惟一工具和手段。课程中的教材不论怎样重要,不论是多么审慎地挑选出来的,在把它转译成个人自己的活动、习惯和欲望的名词以前,它是没有确定的道德内容的。在我们从历史、地理、数学中获得道德的潜能以前,我们必须知道,用心理学的名词说,也就是作为亲身经验的方式,什么是历史、地理和数学。
当然,从心理学观点看教育可以归结为对性格的考虑。说性格的发展是一切学校工作的目的,这是一个普通常识。困难在于这个观点的实行。实现这个观点的根本困难是对什么是性格缺乏明确的概念。这可能是极端的说法。果真是这样,可以将这个说法换成另一个说法,即我们一般把性格只是作为结果来理解,我们没有从心理学的角度对它有一个明晰的概念——即是说,把它看作一个过程,看作工作着的或动态的。我们是从性格产生的行动的角度知道什么是性格的,但是我们没有从它的内部着眼对它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即把它看作一系列工作着的力量。
(1)力量、实行的效率或明显的行动是性格必要的组成成分之一。在我们的道德书籍和讲义中,我们可能把重点放在良好的意向等等上面。但是实际上我们知道,我们希望通过教育去培养出来的那种性格,不是公有良好意向的那种性格,而是坚持实现其意向的性格。任何别的性格都是空洞无聊的废话;是伪善,而不是善。在生活的实际冲突中,个人必须有能力站得住脚,有所作为。他必须有主动性、坚持性、坚定性、勇气和勤勉。简言之,他必须具有“性格的力量”所包含的一切东西。毫无疑问,个人在这方面的天赋是差别很大的,但是每个人的冲动、前进的倾向和对做事的迫切愿望仍然有一定的基本特征。在这方面,教育的问题就是要发现这种天生的能力蕴藏是什么,然后利用它(提供刺激和控制的条件),把它组织到一定的继续保存下去的行动方式即习惯中去。
(2)但是,除了纯粹的力量以外,还需要别的东西。单纯的力量可能成为粗野的,它可能践踏别人的利益。即使目的是正当的,在实现目的时也可能侵犯别人的权利。除此以外,在单纯的力量中,不能保证有正当的目的。效率可能指向错误的目的并造成实际的危害和破坏。如前所述,必须对能力加以指导。必须沿着社会的渠道对它加以组织,它必须从属于有价值的目的。
这包括理智和情绪两个方面的训练。在理智方面,我们必须有判断力,即通常叫做良好的鉴别力。单纯的知识和判断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只是被掌握了而没有得到应用;判断是以关于实现的目的所指导的知识。良好的判断就是对各自的或相称的价值的鉴别力。一个有判断力的人就是有估计形势的能力的人。他能把握他所面临的情景或形势,不理会不相干的事情或在当时不重要的事情;他能抓住值得注意的因素,根据它们各自的要求把它们分成档次。仅仅抽象地知道什么是正当的,仅仅只有一般地遵循正当事情的意向,不论它是多么值得称赞,决不能代替这种经过训练的判断能力。行动总是具体的,它是确定的和具有个人特征的。所以,除非它得到关于产生行动的情境中的实际具体因素的知识的支持并受这种知识的支配,它必然是相对地无益的、多余的。
(3)但是,对目的的认识必须不仅是理智上的。我们能够想象一个有最出色的判断力的人,然而他不能根据他的判断去行动。不仅必须有力量保证在实行中克服障碍,而且必须有机灵的个人的灵敏反应——必须有情绪上的反应。实际上,没有这种敏感性,是不可能有良好判断力的。除非对情况、对别人的目的和利益有一种迅捷的、几乎是出自本能的敏感,判断力中的理智就没有适当材料可以发挥作用。正如知识的材料是通过感觉提供的,伦理知识的材料则是情绪上的敏感性所提供的。这种特性难以用言语表达,但是我们大家都知道强烈的、刻板的性格和富于同情心的、灵活的、开放的性格之间的区别。抽象地说,前者可能和后者一样是真诚地忠于道德观念的,但在实际上,我们宁取后者。我们指望后者靠机智、靠对别人的要求有本能的认识,靠调节的技巧,比仅仅靠墨守成规的前者取得更多成就。
因此,这里就有了道德标准,用它可以检验学校直接为个人所做的工作。
(a)现在作为一种制度的学校是否对自发的本能和冲动有足够的重视?它是否为这些本能和冲动提供了足够的机会使它们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产生它们自己的结果?我们能不能甚至说现在学校一般说来是依靠积极的建设性的能力而不是依靠吸收和学习的过程?因为我们所想象的自我活动是与通过眼和手起作用的冲动没有关系的、纯粹“理智上的”,我们所说的自我活动是否大都使自己变得没有意义了?
只要现在的学校教学法不能经受这些问题的检验,道德上的结果就必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除非我们愿意为它付出代价,我们就不能获得积极的性格力量的发展。我们不能窒息和压抑儿童的能力,或使它们渐渐夭折(由于没有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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