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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素质,等等。但是,这样限制和束缚学校的伦理责任是无益的。儿童是一个人,如果他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的人过他的社会生活,就必然要遭受损失,产生磨擦。从儿童所具有的许多社会关系中选出一个,而且仅仅凭这一个社会关系规定学校的工作,就像建立一个庞大的、复杂的锻炼身体的制度,而其目标只要求发展肺部和呼吸的能力,而不管其他器官及其功能。儿童在智力上、社会性上、道德上和身体上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必须从最广义上把儿童看作社会的一个成员,要求学校做的任何事情都必须使儿童能够理智地认识他的一切社会关系并参与维护这些关系。
把公民资格的形式上的关系与和它实际上交织在一起的整个关系隔离开,设想有一门特殊的学科或处方能够把儿童造就成良好的公民;换句话说,设想良好的公民不是社会的完全有能力的、有用的成员,不是全部身心的力量都处于支配下的人,而是别的什么样的人,这是有阻碍作用的迷信,我们希望它快点从教育问题的讨论中消失。
儿童不只是要成为投票人或法律服从者,他也要成为家庭的一个成员,他自己反过来又很可能要抚养和培养未来的儿童,借以保持社会的连续性。他要成为一个从事某种有益于社会并能维护他自己的独立和自尊的职业的工作人员。他要成为某个特定的邻里和社区的一个成员,必须对生活的价值做出贡献,不论他在哪里,都要为文明增光添彩、锦上添花。这些都是简单明了的规范的论述。但是,如果我们想象它们的具体细节,我们就看到了一幅宽阔的、多样化的情景。儿童按这些多样化的职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就意味着科学、艺术、历史的培养作用,意味着掌握探索的基本方法和交际、交流的基本工具,意味着有教养的、强健的身体、灵巧的眼和手,意味着勤勉和坚忍的习惯,一言以蔽之,有用的习惯。
此外,在美国,儿童要成为其中一个成员的社会是一个民主的、进步的社会。必须教育儿童既能领导,又有服从。他必须具有自我指导的能力和指导别人的能力、管理能力、承担负责职务的能力。对于培养领袖才干的这种需要,在工业方面和政治方面都是同样重要的。
新发明、新机器、新的运输和交往的方法,每年都在改变着整个景象。为固定的生活岗位培养儿童是绝对不可能的。只要办教育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此为基础,其结果就是使未来的公民不适应于任何生活岗位,而是把他造就成一个寄生虫、食客或前进运动中的绊脚石。他不能关照自己和关照别人,而是一个自己需要别人关照的人。这里也必须以最广阔、最自由的精神解释学校对社会所负的任何责任;这就是对儿童的培养要能培养他的自制,使他能照管自己;使他能不仅适应正在发生的变化,而是有能力去形成变化,指导变化。
离开了参与社会生活,学校就既没有道德的目标,也没有什么目的。只要我们把自己禁闭于成为孤立机构的学校,我们就没有指导原则,因为我们没有目标。例如,据说教育的目的是个人一切能力的和谐发展。在这里显然与社会生活或社会成员身份没有关系,如果我们独立于社会关系之外来理解这个定义,我们就无法说明所用的任何一个名词是什么意思。我们不知道什么叫能力,我们不知道什么叫发展,我们不知道什么叫和谐。能力只有与它所派上的用场联系起来,只有与它必须履行的职责联系起来,才成其为能力。如果我们抛开了社会生活所提供的用途,我们就只能用陈旧的“官能心理学”来说明什么叫能力,什么叫特殊能力,等等。这个原理局限于列举一大堆能力,如知觉、记忆、推理等等,然后就宣称,这些能力中的每一种都需要加以发展。
于是,教育变成了一种体操。敏锐的观察力和记忆力可以通过学习汉字得到发展,推理的敏捷性可以通过讨论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精妙问题获得。简单明了的事实是,除了有独创性的做铁匠的能力、做木匠的能力、或制造蒸汽机的能力以外,没有任何孤立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或推理能力。简略地说,能力是为完成某些特定类型的工作而使之协调起来、组合起来的特殊的冲动和习惯。我们必须知道个人必须在其中运用能力进行观察、记忆、想象和推理的社会情况,以便得到任何方法去说明精神能力的训练到底是什么意思。
在解释这个特殊的教育定义时所主张的东西,对于我们不论从什么观点探讨这个问题也是适合的。只有当我们联系到与学校有关的更大范围的社会活动来解释学校活动时,我们才能真正找到判断它们的道德上的意义的任何标准。
学校本身必须是一个比现在所公认的在更大的程度上生气勃勃的社会机构。有人告诉我说,某市有一所游泳学校,那里教青少年游泳而不到水里去,而是反复练习游泳所需的各种动作。当有人问一个受过这种训练的年轻人,在他掉进水里时他怎办时,他干脆地回答:“沉下去了。”这个故事恰好是真实的,如果它不是真实的,它似乎是个寓言,是为了使学校与社会的伦理关系典型的目的而特意编造出来的,除非学校重视校内典型的社会生活的情况,学校就不能成为社会生活的预备。现在,它正在大量地从事西西弗斯①的无益的工作。它正在努力养成儿童的习惯,以备社会生活之用,而这种社会生活几乎好像是被小心翼翼地、故意地排除在外,不使与儿童正在进行的训练接触。准备社会生活的惟一途径就是进行社会生活。离开了任何直接的社会需要和动机,离开了任何现存的社会情境,要培养对社会有益和有用的习惯,是不折不扣地在岸上通过做动作教儿童游泳。将最必需的条件置之度外,结果也相应地是片面的。
学校的智力训练和道德训练之间非常可悲的分割,获得知识和性格成长之间的可悲分离,不过是由于没有把学校看作和建成其本身就有社会生活的社会机构的一种表现。除非学校尽量成为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胚胎,道德训练必然部分是病态的,部分是形式上的。当重点放在矫正错误行为而不是放在养成积极有用的习惯时,训练就是病态的。往往教师对学生的道德生活的关心所采取的形式是警惕他不遵守学校的规则和常规。从这时儿童发展的立场来判断,这些规章都多少是传统的、专横的。它们是为了现存的学校工作方式可以继续下去而不得不制定出来的规则;这种学校工作方式缺乏内在的必需的东西,这种缺陷自身,从儿童方面,反映出一种感觉,即学校的道德训练是专横的。迫使教师注意防止失败而不是注意健康成长的任何情况,都是提出错误的标准并造成歪曲和误入歧途的后果。注意防止错误行为应该是偶然的,而不是一条原则。儿童对自己在干什么应该有积极的认识,以便从他必须做什么的立场判断自己的行为。只有这样,他才真正有充满活力的标准,一个使他能够为了未来而从失败中吸取教训的标准。
①西西弗斯(Sisyphus),希腊神话中的人物,科林斯王,因其诡谲贪婪,列后堕入地狱,被罚推一巨石上山,但巨石推上去后又滚下,要再推上去,如此循环不已。——译者
我说学校的道德训练是形式上的,我的意思是说,学校现时强调的道德习惯,似乎都是特地创作出来的习惯。即使是果断、条理性、勤勉、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忠于所承担的工作,这些学校中特别谆谆教诲的习惯,都是仅仅因为学校制度是现在的样子必须保护它不受触动才需要的习惯。就算我们承认现在这个样子的学校制度的不可侵犯性,承认这些习惯是永久的、必需的道德观念,但是,正是因为学校制度本身是孤立的、机械的,坚持主张这些道德习惯多少是幻想的,因为与它们有关的理想本身是不必要的。换言之,这些义务明确地是学校的义务,而不是生活的义务。如果我们将这种情况与井井有条的家庭的情况作一比较,我们就会看到,儿童在那里要认识的义务与责任,不是属于作为专门化的、孤立的机构的家庭,而是来自家庭所参与的并为之做出贡献的社会生活的真正性质。儿童在学校中必须有同样的正确行为的动机,用同样的标准评价,如同成人在他所属的更广大的社会生活中那样。对社会福利的兴趣,一种理智的、实际的也是情绪上的兴趣——即是说,能看出对社会秩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