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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刻引起了反应。奥地利新闻界抗议苏方出尔反尔,前后矛盾,他们在1945 年5 月单独控制维也纳时同意通过法律,毫无意见,而现在却提出反对。接着费326 格尔于4 月12 日在国民议会发表一篇演说。几天以后,伦纳总统利用记者招待会的机会用独特的生动语言描述了他的政府的困难处境。据报道,他说:“我一直在扪心自问:四大国希望我们用什么模子来塑造一部宪法呢?要我们仿效苏联的宪法,或者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吗?要我们模仿美国的总统制,或者法国的宪法吗?法国宪法本身尚不存在。各式各样的抗议以国民议会向盟国委员会提交一份正式决议而达到顶点。到7 月1 日,新宪法尚未提出。但盟国委员会并不采取行动。事情就到此为止,因为情况是这样,实际上经新政府再次肯定的伦纳政府的立法仍然生效,而奥地利宪法乃是1929 年修改过的1920 年的宪法,再加上解放后通过的一切补充性的法律。
在1946 年的春季和夏初,又向盟国提出了几次申诉,要求放松其严格监督并履行它们的正式保证,给予奥地利以自由。强有力地指出,一个经过自由选举并得到承认的政府,居然把立法交给外国,这种怪事真是空前未有的。此后不久,社会党人副总理谢尔夫博士在他和一位社会党议员皮特尔曼先生非正式访问伦敦时,得有机会就这方面的问题向英国外交大臣欧内斯特·贝文陈述意见。但就英国而言,事实上修改1945 年7 月的管制协定并不是一个新的想法。早在11 月选举之前,委员会中的英方成员就已经对此着手工作了。1946 年初,在政治管理局内,四方开始讨论英国的草案,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保留权力问题,在占领初期已经造成了种种困难,看来可能在一个时期年对这件事的达成协议,也要起阻碍作用了。但是,经过几个星期的谈判,在6 月份英方担任主席时,以英国草案为基础的新协定最后提交盟国委员会,并于6 月28 日签署了。新协定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进步。无怪乎9 月29 日伦327 纳在人民剧场受到了热烈的欢迎。有鉴于迄今为止奥地利政府的一切法律都必须获得四国的批准,因此新协定的第六条把这种规定只限制在立宪性的法律方面。至于其他一切立法措施和国际协定,如果在盟国对奥委员会收到后三十一天内,奥地利政府没有接到该委员会持有反对意见的通知,则可视为盟国委员会业已批准。既然在这方面和其他一切方面盟国委员会作出决议时仍须取得一致同意。因此新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不属于立宪性的措施,即使得到占领国中一方的批准,也不能再对它正式宣布反对。
当然这是协定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定。但除此而外,更进一步具有重大意义的是放宽了管制。第四条规定,除少数情况外,盟国委员会应消除一切“对奥地利内部人员往来、货物运输及其他交通方面尚存的限制”,这样一来,占领区的界线就可以视为“各国高级专员职权范围的界线和占领军驻地的界线”了。此外,还允许奥地利政府组织一个管理关税和疆界的机构,盟国本身要尽快地把一切关卡和管制旅行的职能移交上述机构,但不得妨碍占领军的军事需要。协定宣布奥地利政府可以自由地与联合国家政府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但与其他政府建立关系,则必须事先得到盟国委员会的认可。
占领国只有在这样一些领域内特别保留其权力,可以采取直接行动,这些领域就是有关非军事化,保护联合国家或其侨民的财产,管制流亡难民,在奥地利本身建立管制措施前对进出奥地利的旅行予以管制,以及追查和逮捕四国中任何一国所需要的人员或国际法庭所需要的战犯等等。除了这些领域,以及为了维持法律与秩序和保证贯彻盟国委员会的指示的比较全面的目的之外,在一般情况下,委员会只是通过奥地利政府或其他适当的奥地利当局来行动。新协定还在第一条中规定奥地利政府的权力血扩大到整个奥地利,但奥地利政府及其一切下属机构都应执行盟国对奥委员会下达的指示。
事实上这并不是一项重要的限制,因为委员会不经过一致同意是不能发出任何指示的,而自此以后,能够取得一致同意328 的问题,则为数更少。一方面三个西方国家都把新管制协定解释为是要尽可能给予奥地利政府以广泛而充分的权力,因此都木愿意采取任何二种好象没有必要去侵犯那种权力的措施。另一方面,苏方则持有相反的看法,而且实际上是在试图限制新管制协定所给予奥地利的自由。苏联当局的态度当时引起了某种惊讶,的确有人在猜测苏联人签署新管制协定时也许是没有充分了解其含义。但根据英方领导成员的消息,苏联副高级专员热尔托夫将军在新协定签署前本来是反对第六条第一款的,其确切理由是不难想象的,即所谓“我们还在睡觉,法律就已生效”。在莫斯科,协定的全部含义说不定是慢慢才被理解的,尽管看来未必如此。但不管怎样解释,苏联的签字显然被认为是一个错误,因为苏方在8 月份通过执行委员会向盟国委员会提出两份特别针对第六条条款的文件。
第一份文件谈的是立宪性法律的定义问题,这是执行委员会致总理函件的草稿里提到过的。苏方认为,5 月31 日执行委员会所通过的那个有问题的定义,事先没有送交盟国委员会审批,因此在法律上无效。实际上委员会中所有三个西方国家的成员都记得盟国委员会早就讨论过定义问题,并特别同意由执行委员会把它拟定出来。西方代表指出,这一定义在5 月31 日被采纳后当即成为新管制协定的基础,而现阶段苏方却加以反对,这说明他们是想取消协定中的一部分内容。
苏联的第二份文件是关于新管制协定如何实施问题。这一文件的内容是要获准使一项决议得以通过,使盟国委员会得以“保留其原先控制奥地利各部的职权”。并“按新管制协定的条款来实行管制”。当然,这等于是违背新协定的整个精神。盟国委员会中的其他三国成员都直率地指出了这一点。
由于他们联合反对,第二份文件未予讨论。329 苏联在盟国对奥委员会中的实际做法是对一致同意的决议在字面上做文章,而不坚持那种显然经不起一驳的错误解释。什么构成立宪性法律,什么不构成立宪性法律,这是苏联代表所孜孜以求的问题。虽然他们想使执行委员会5 月31 日决议无效的企图未获成功,但在9 月27 日盟国委员会讨论奥地利政府的“货物运输法”时,他们又进一步施展手法了。9 月20 日,这个法案提交执行委员会,西方三国成员已经同意,苏方成员却提议加进一条,使法律不能适用于“属于占领国的财产和货物”。西方三国成员指出,占领国的财产和货物问题在新协定中已经得到了保障,而且这项法律不是立宪性的,所以应按“三十一天规定”
于9 月23 日生效。当时苏联代表宣布他们保留在自己占领区内不实行这一法律的权利。9 月27 日,这项法律提交盟国委员会时,苏联高级专员再次表示同样的态度,所持的理由是它有损于苏联的利益,从这一点出发,他是不能让步的。
关于奥地利按照新协定争取自由的斗争中的其他许多方面,其情节大都如此。盟国委员会已经授权奥地利政府与所有承认它的国家——德国和日本除外——互换外交代表,而现在是迅速采取行动,按第七条规定授权奥地利与联合国家政府保持外交和领事关系,这样到1946 年底已经有了一个正式外交使团的核心驻在维也纳,以保证外国政府能不断获得有关奥地利国内情况的可靠消息。一旦奥地利要参加国际组织为成员国,不管这些组织是不是联合国组织的一部分,那是另外一件事了。早在1946 年3 月,奥地利曾派过一个代表去参加日内瓦教育会议国际局。但是,它所处的反常地位使它在正式会议期间只获准以奥地利观察员的身分参加,下一个月国际联盟本身就在会议期间解散了。尽管有了新管制330 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盟国委员会在年底之前对奥地利总理关于奥地利要求申请加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通知一直未予审议。1946 年5 月,奥地利总理要求恢复奥地利在国际工人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盟国委员会在8 月和9 月两次予以审议,都因苏联的反对而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苏联反对的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