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李滋…罗斯计划于1942年2月2日送交美国驻伦敦大使约翰·G·怀南特;美国政府于1942年5月作出答复,对该计划以及对1月13日的苏联备忘录表示了意见。
美国的照会同意该计划中有关救济全会的部分,但是建议全会应予扩大,包括对救济工作关心或可能关心的一切国家的代表,使全会成为同一些主要的国家联系的渠道,成为这些国家发表意见与进行讨论的场所。照会同意以拟议中的行政委员会作为制定政策与执行政策的上层机构,但它不处理业务琐事。照会建议该委员会应由一个“救济工作署署长”来领导,并建议由署长组织一个“联合国救济局”,作为他的工作部门,该局相当于李滋…罗斯计划中所设想的“行政委员会”。
美国政府所设想的行政委员会将由参加救济全会的英国、美国、俄国和中国的代表组成,美国代表“可能担任主席”。
美国的答复还建议英国、美国、俄国和中国的代表在华盛顿举行圆桌会议,在这之后,所有参加联合国救济全会的政府将举行一次会议。伦敦的盟国战后物资供应局将改组为“欧洲救济常设咨询委员会”。
李滋…罗斯被邀前往华盛顿参加四国会谈。他于1942年6月底抵达华盛顿;而四国会谈却在好几个月以后才举行。于是他就同代表美国政府主要部门的美国部际委员会举行了一系列会议。会议主席是当时的美国助理国务卿迪安·艾奇逊。美国人提出了他们自己的新计划草案,该方案在某些方面不同于李滋…罗斯计划,正是国务院1942年6月提出的这个草案而不是李滋…罗斯计划成了救济机构最后体制的基础。美国计划的主要特点是将行政与决策部门明确分开,将行政权力委诸一人(署长),并规定那些常设委员会需对全会负责,而不是对行政委员会负责,所有这些特点都反映了美国的观点而不是英国的观点。英国当局附和他们美国同事的意见,因为事情很清楚,如果让美国人来主持计划工作,他们当然要担负起领导责任。关于联总体制问题上的主要争论涉及行政委员会或政策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和权力问题。美国人当时主张决策权力仅由“四大国”掌握(后来他们改变了这个主张),英国政府(在加拿大开始要求取得一个席位之前)也是这样想的。李滋…罗斯计划是要让署长在某种程度上归“地区委员会”领导。美国人则赞成赋予署长最大限度的权力,他们的意见占了上风——结果是联总的最高行政权力中心是在华盛顿而不是在伦敦。
围绕着拟议中的机构的规模问题也存在着分歧与争论。它是只限于狭义的养活饥饿者的“救济”工作(就象1918年胡佛的救济机构那样)呢?还是广义的包括经济恢复与重建在内的使残破的国民经济得以复兴的工作(大致就是按照马歇尔援助计划和欧洲复兴计划后来所走的路子)?
美国委员会对于设在伦敦的盟国间战后救济局所做的工作是怀疑和不放心的,认为它要的东西太多。李滋…罗斯引用了英国前救济署长威廉·古德爵士关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救济工作的报告指出,如果不要无限期地延长救济,就得让遭受战争灾难地区的居民重返工作岗位,重新自食其力,而这就需要进行运输、燃料和原料等方面的组织工作。单纯的“救济”是不够的。其后美国委员会也同意联总的职责应包括善后部分;然而即使如此,在最后通过的关于联总职能的说明中,善后工作还是放在极不重要的地位。美国代表知道,要求国会投票赞成拨款救济挨饿的人,那是容易的,但是要求国会为经济复兴工作作出贡献,亦即赞助重建国外能同美国竞争的工业从而能限制美国出口商品的市场时,则会遭到批评与反对。
李滋…罗斯于1942年9月初返回伦敦,向英国政府和盟国间委员会提出报告,极力建议接受他在华盛顿已谈妥的协定草案。他的美国同事们要求他向他的委员会说明,他之去美国是为了同美国官员们进行非正式会谈,让美国人对伦敦盟国间委员会的工作和经验获得第一手的资料与印象,并使他们能够向总统提出明确的研究报告。美国对此虽感到极大兴趣,而且准备在适当时机参与其事,但认为要正式讨论出一个达到这些目的的协议,时机尚未成熟。
(四)1942…1943年的三个协定草案
关于联总体制的协定草案计有三个。1942年8月的第一个草案是李滋…罗斯同美国委员会会谈的产物。1943年5月的第二个草案是由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国的代表(即期待已久的四国会议)所起草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草案(1943年11月正式通过)是由四国政府于收到其他有关政府的意见后起草的。现将这三个草案的起草过程叙述于后。
联总的活动范围(这是李滋…罗斯同美国委员会争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在第一个草案中规定如下:
计划、协调并在适宜的场合采取国际性措施,对联合国家的任何成员国控制下的任何区域内的灾民进行善后与救济,供以食物、燃料、衣服及其他主要的必需品,诸如住房设施、医药及其他必需的服务,并根据适当的救济措施的需要,在这些接受救济的区域内对此类物品的生产和运输予以便利。
上面加着重号的词句是在“善后”问题上所达成的折衷办法。
在随后的两个协定草案中,主要的争论是关于联总的实际机构,以及关于政策委员会(或行政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的规模、权限和投票表决程序。在第一个草案中,规定全会(它将成为联总全体成员国的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会”,在休会期间,由全会的政策委员会对一切政策问题作出临时决定,政策委员会只由四大国(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国)的代表组成。
第一个协定草案(李滋…罗斯同美国委员会会谈的产物)是1942年9月提出来的,经国务卿(科德尔·赫尔)和罗斯福总统批准后,送交英国、苏联和中国政府,目的在于早日召开全体有关国家参加的救济工作会议。
结果会议暂时停止举行,因为1942年下半年军事局势呈现出惊人的不稳定;英国政府欲同它的自治领商量;美国国会选举迫在眉睫(11月份)。华盛顿的美国政府非常担忧,为“救济”而拨款,尤其是为“善后”而拨款,可能被利用为攻击政府的竞选口号。因此,关于1942年6月至9月在华盛顿所进行的活动,极少公之于众。
事实上在1943年1月之前出现了一个间歇时期。到1943年,美国的选举业已结束,并且由于阿拉曼、北非和斯大林格勒战役以及对日本的反攻,军事局势好转。此外,当时的欧洲盟国愈来愈不耐烦了,它们急于着手采购救济物资。流亡在外的盟国政府这时开始希望返回本国去,它们知道可能会遭到冷遇,尤其是如果两手空空回去的话。
1943年1月,英国、苏联和中国的代表在华盛顿的国务院同迪安·艾奇逊开始进行一系列的会谈;会谈一直进行到5月,这时总统批准了第二个协定草案,随即把它散发给其他四十个盟国和有关政府。在第二阶段的预备性会谈中,主要的分歧与争论,正如前述,是关于政策委员会(或行政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的体制问题。
英国政府原先赞成由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国四大国组成政策委员会。随后,加拿大(一个重要的物资供应国家)开始极力要求成为该委员会的正式成员。美国政府转而赞成该委员会由七国组成,其中另外三个国家则由全会逐年遴选。英国政府主要由于受到加拿大的影响,此时也转而赞成成立七国委员会的主张。而苏联政府则继续坚持成立四大国委员会,理由是,联总的体制将成为未来联合国组织的模式,遴选额外三个成员国同四大国同席共事,在一些有争论的问题上,将会产生最大的阻力。美国政府深受苏联论点的影响,转而支持四国委员会的主张,反对七国委员会,但是英国政府仍然赞成设置七国委员会,因为它认为四国委员会仅能赢得对救济组织的半心半意的支持。最后妥协的结果是将政策委员会的成员限于四大国,但更其名为“中央委员会”,并另外设置一个“物资供应委员会”,以削弱中央委员会的权限,凡提供物资的主要国家包括加拿大在内都可有代表参加物资供应委员会。当全会讨论到涉及物资供应的问题时,就邀请这个新委员会的主席参加。苏联政府同意这一妥协办法,而加拿大也满意了。苏联政府还建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