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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而主要是来自臣下。防备盗寇可以高筑城郭,关闭门闾,而臣下弑君夺取国家政权,危险就在身边。来自外部的侵略乃是手足之癣,而大臣的侵权才是心腹之患。因此,国君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必须把主要精力用于防范臣下,必须用权术驾驭臣下。纵观历代君主的驭臣之术,其花样之繁多,手段之卑鄙,技巧之圆滑老辣,实在令人叹为观止。现在就让我们揭开这一厚重的黑幕,看一看历代的君主是如何运用权术驾驭臣下的。
对于君主来说,权位与权势是须臾不可分离的法宝。操权任势、独断决事是君主重要的统治术,凭借着它,国君就可以驾驭群臣,实行统治。商鞅说:“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商君书·修权》。韩非也指出:“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管子·七臣七主》。韩非曾把国家比喻为君主的马车,而权势就是拉车的马。国君控制了马,就能使马车安然无恙。
国君的权势可以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自然之势”是国君由世袭制继承而来的权势。在世袭制家天下的时代,这种“自然之势”并不是由继承者的个人能力获得的,而是先天决定的。即使是一个极其平庸的人,甚至一个白痴,皆可由继承而登上国君的宝座,行使国君的权力。当然,一个平庸的国君所获得的这种“自然之势”很容易被权臣攘夺,而只剩下一个空架子,这时国君的性命就难保了。因此,国君要有效地行使权力,治理国家,不能简单地依靠这种“自然之势”,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运用各种手法树立自己的权威,牢固地把握住权势,使臣下感到震慑,不得不服从你的统治。霍光废除昌邑王后,拥立汉武帝的曾孙、被废弃而流落民间的刘询为帝,是为汉宣帝。汉宣帝在民间时就已知道霍光的权势,初即位时,每每与霍光在一起,都感觉如芒刺在背,浑身不自在,有一种强烈的自卑感。但汉宣帝毕竟不是平庸之辈,他运用自己的智慧和能力,终于把“自然之势”变成了“人为之势”,最后剪除了霍氏势力。
韩非曾这样说过:“英明的君主,就在于使天下人不得不服从自己。民众不背叛我固然好,但更重要的是民众不能背叛我;民众不欺骗我固然好,但民众不能欺骗我更为重要。”据说秦襄公生病,百姓杀牛为他祈祷。臣下拜贺襄公,称颂他是爱民的圣君,胜过尧舜,因而才受到人民的爱戴。可是秦襄公听了,非但不高兴,反而下令斥责该地的甲正和伍老不该杀牛,并处以罚款。臣下不理解,问襄公何以如此。他回答说:“民众之所以为我所用,不是由于我爱他们,而是由于我大权在握,位尊势重。如果我放弃权势而予民恩惠,万一我无恩于民,民众就不愿为我办事了。”这可以说是封建最高统治者迷恋权势最经典的言论了。战国时期各国君主都有一股虎虎生气,他们对自己的统治充满了信心,他们毫不掩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利害冲突,法家就是在公开解释这种利害冲突的基础上,从而提出了一整套驾驭群臣的统治术的。后来的统治者虽然在实际上接受了这套理论,实行了这套权术,但他们再也不敢公开表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利害冲突了。
国君对国家大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对国家大事具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后的决断权。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一个集权专制的国家。国君集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之大权于一身,君主的话就是金科玉律,不可更改。当然,君主独断不是说可以不听臣下的意见,不是说对事事都自作聪明。凡是自以为是的君主,看似能独断,但往往为奸佞之臣所利用,结果大权旁落还不知道。因此,国君要真正地控制国家大权,在治理国政时,首先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分析各方面的情况,将臣下的意见加以比较,然后作出自己的裁决,只有这样的“独断”才能真正有效地实行统治。如果君主在众臣的意见面前缺乏判断力,缺乏裁决的能力和决心,优柔寡断,毫无主见,自然就会权柄下移;如果自予自雄,刚愎自用,文过饰非,拒绝纳谏,独断专行,当然也不能实行真正有效的统治。另外,在决断以前的“兼听”时,要深藏不露,不动声色,不能让臣下揣摩出自己的意向,这样才不会被臣下钻空子。
君主知人善任,使所任之人能竭尽忠诚,固然很重要,但对于君主来说,却不能纯粹依赖于臣僚的忠诚,不能完全靠仁义、道德等伦理规范去约束臣下。臣僚除了应该具有对君主的忠诚,还要有处理政务的才能。而其才能的高低、政绩的好坏,也要有客观的标准。君主必须根据这些标准,运用各种方法,对臣下的政绩进行考课,加强对臣下的监督,做到官无废职、任无废人。
根据事务的性质和类型而设官分职,不仅具有管理国家、推动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功能,同时也是君主加强统治、维护权力的重要手段。在政治学中,这种统治术名为“机构术”,而对官吏的督察考课,则是机构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统治术的角度看,君主加强对臣下的督察考课有如下三大优点:第一,可以奖掖拔擢贤能而黜退佞巧不肖之人,使能者在官,贤者任职,优化官僚队伍;第二,可以督促官吏勤于政事,免除怠惰,提高行政效率;第三,可以严格控制臣下的行为,使他们不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君主任用官吏,让他们担任一定的职务,使其拥有处理政务的相应权力,担负起一定的责任,同时也享受相应的俸禄,做到职、权、责、利的统一。但是,臣下的职权是有限的,是有一定范围的,决不允许超越职权。对于君主来说,通过督察考课,循名责实,以控制臣下,使其严格遵守自己的职分,做到“治不逾官”,是非常重要的。韩非曾说,臣下向君主陈述自己的主张和建议,君主根据他的建议而授予相应的职事,以其职事考察其绩效。功劳符合政事,就予以奖赏;功劳不符合政事,言过其实,就予以处罚。罚功小者,并非罚其功小,而是罚其功劳不符合实际。群臣言功劳小而实际功劳大也要受罚,并非不高兴大功,而是认为臣下说话留有余地,其危害超过了大功,所以也要罚。有一次,韩昭侯喝醉了酒,便和衣而睡。掌管冠冕的侍从怕君主受凉,就取了一件衣服披在他的身上。昭侯一觉醒来,见身上披着衣服,心里很是高兴,便问左右是谁做的,左右回答说是典冠侍从。韩昭侯听了,却下令将典衣和典冠的两个侍从都予以处罚。处罚典衣人,是因为他失职;处罚典冠人,是因为他超越了职守。这一故事的历史真实性虽然值得怀疑,但它形象地说明了“治不逾官”这一行政管理学的原理。韩非评论说,昭侯并非不怕寒,而是认为侵官之害更甚于寒。所以君主驾驭臣下,要严禁他们越权逾职去立功,不能说话不恰当。超越职守就处死,言论不当就判罪。如果各人恪守职责,所说的话忠实可信,这样就可以避免群臣朋党为奸了。
中国古代对官吏的考课,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据《尚书》的记载,尧舜治理天下,对诸侯百官实行“三载考绩”,命诸侯定期向朝廷奏告其施政纲领,然后朝廷根据诸侯的奏告考察其绩效,绩效好的赏赐车马服饰。战国时期,随着官僚制度的建立,各国都先后建立了“上计”制度,对地方各级官吏进行年终考核。“上计”制把官吏的职责与利益连接在一起,以其业绩作为官员升降的标准,这可以说是古代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汉武帝时,又命令刺史根据六条诏令督察州郡。汉元帝时,易学大师京房拟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考功课吏法》《汉书·京房传》……魏明帝时,刘劭作《都官考课》,共计72条《三国志·魏书·刘邵传》。唐朝贞观年间,也制定了《考课之法》,提出了“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习,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鞫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