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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机遇-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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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但君主本人是不参与实际政治地,即便名义上代表国家发号施令所遵循地也是议会机关地决议——徒具空名的形式而已。

    另一类则日本式的君主立宪,或叫实君式的立宪制度,君主不仅担当国家的最高元首。而且还参与国家政治,甚至于在多数场合还要以君主的意见为准则,这种君主立宪的国家就比较多了,除日本外,德国、俄国均在此列。当然,由于历史传承地不同,君主参与政治的方式与国家体制的实际运作也大有关系。

    虽然有识之士在维新年间对帝国要采取何种君主立宪并未有学术性的探讨,但基本的倾向性意见却是一致的——以日为师。就林广宇本人而言。他也不愿意做一个有名无实的盖章机器。特别是他还有穿越优势时,这种盖章机器更是对国家和民族的犯罪。

    所以,便有了总揽统治权地帝国宪法。有了在宪法制约、五权制衡下地有限君权。

    看皇帝怔怔地有些出神,梁启超以为皇帝是因为君权受到各种制约而感到惆怅,便劝道:“皇上,有了这22条君上大权作为保‘大权统于朝廷’的格局。”

    林广宇笑了,他知道梁启超误解了他的心情。

    会场地气氛本来很凝重而且极静,但皇帝的笑声却通过话筒传了出来,所有人都听到了皇帝爽朗的声音。

    “诸位爱卿,有了这些条文,君上大权有法可依,帝国宪法便是有章可循,诸位尽可放心。”

    这等于是在承诺皇帝将恪守帝国宪法,会场中整齐地响起了那片声音:“皇上圣明。”

    第二十三条开始便是

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内容,第一块是帝国国会,梁启超依据草案宣读起来: 

    第二十三条、帝国国会以弼德院、资政院两院组成之,弼德院采地方代表主义,资政院采人口比例主义。

    第二十四条、帝国国会议员人选由议员产生办法专门规定之,任何人不得同时为两议院之议员。

    第二十五条、弼德院议员每届任期6年,每3年改选其中

    第二十六条、资政院议员每届任期3,每3年改选之。

    23条开始,宪法草案便对帝国国会做了详尽的规定,表主义,指不管大省、小省,每省的代表名额都是一样的,西藏、蒙古、京畿、热河、察哈尔、绥远、上海这些非行省建制的地方则另行规定议员名额。所谓人口比例主义,指在资政院议员中,除保证每行省2位代表、非行省建制的地方1位代表及其他钦定席位外,其余席位按照各省登记人口之多寡确定,像四川、河南、山东这样的人口大省代表数量就要比新疆、黑龙江这样的人口小省来得多。资政院章程已经明确规定,自下届议会起,资政院议员数量总额将提升到360(弼德院满员后为200)。

    第二十七条、宪法、法律须经帝国国会方为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第二十八条、国会可议决皇帝、政府提出之法律案并可各自提出法律案。

    第二十九条、法律案须先行提交资政院审议,通过后再行提交弼德院审议。弼德院通过后方可呈请皇帝颁布。

    第三十条、在议案审议过程中,国会可就修改意见建议于提案者,采纳与否,由提案者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国会任一一院否决之法律案不得于同一会期中再次提出。

    一般而言,在各类议案提交审议时,国会议员对此肯定有这样那样的意见建议,但这种意见建议完全反映了发言者及其代表群体地个人喜好,甚至于是相互冲突的。提案者这个时候便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如果这种意见是代表主流的。那肯定要进行修改。否则就有可能遭到否决而导致议案搁浅;如果这种意见只是小众性的、个别范围内的,那就决不能动摇,否则倒有可能遭到主流意见的否决。

    而一旦议案进入了表决阶段,那就完全只能看投票结果了,资政院通过还要弼德院表决,这个时候再想修改也来不及了,只能留待下一届会议再次表决。

    第三十二条、帝国国会于每年三月初一召开。以三个月为会期,若有必要,可以皇帝敕令延长之。

    第三十三条、在国会会期外遇有突发需要,应以皇帝敕令召集临时会议,会期由敕令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会开会、闭会、延长会期及休会均须两院同时实行。

    第三十五条、国会休会期间可由各代表团推举部分议员留守组成留守会议处理日常性事务,两院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留守会议当然成员。

    第三十六条、当国会驳回有关议案或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为皇帝所不接受时,皇帝可以敕令形式解散国会。

    第三十七条、国会被命解散时,应立即停会。然后依敕令重新选举新议员。并须于解散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

    第三十八条、当新国会仍然维持前议或再次对原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时,皇帝不得解散国会。

    第一届国会虽然在十月初一召开,但实际上这次开会因为是皇帝承诺维新二年召开国会而提前举行的非常会。事实上。国家财政年度在此时并未结束,对政府一年来地工作也无从表决,对下一年度地财政预算案地筹划亦基础不足,而在三月初一召开会议就要方便的多。

    由于国会会期通常只有3月,除议决大量议案外,一年到头的日常性工作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留守人员进行议院看守,以使得国会能在休会状态下正常运作。林广宇原本属意由党团代表留守,但鉴于议会党团政治的不发达,这次宪法草案中没有列入,而以各代表团作为留守人选的决定者。

    作为五权制衡的最后决断者,皇帝本人对五权之中彼此争议有着最高及最终裁量权,当立法权与其他各权发生冲突且不可调和时,皇帝就可以发挥这种效用,体现最高价值。

    第三十九条、国会可各自上奏皇帝。

    第四十条、国会可各自接受臣民请愿。

    第四十一条、国会议员于院内讨论时所发表之意见及其表决于院外不负责任。但议员本人通过演说、文章、或其他方法公布其言论且触犯法律时,应受追究。

    第四十二条、国会议员除现行犯罪或犯有关于内乱外患之罪者可受逮捕外,其余因触犯法律需逮捕者均需所在议院议决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国会休会期间逮捕议员地,须经留守会议议决同意。

    这几条却是明文规定了国会议员的刑事豁免权,中国一贯号称“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对议员而言,由于其代表者数量众多的民众,对其加以逮捕自然要

    慎。刑事豁免权的赋予,其实就是司法与立法权力免得司法滥用权力,通过人身囚禁来实现对立法权的干扰。

    当然,现行犯和颠覆罪因为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可以超过这一限制,否则这种保护又反过来变成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压制。

    宪法条文虽然无一处提到各权制衡的问题,但字里行间,处处都是制衡地命题。

    国家机构地第二块则是帝国政府。

    第四十三条、帝国政府分帝国中央政府和帝国地方各级政府,由专门行政法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帝国责任内阁为帝国中央政府最高机构。服从皇帝旨意,对帝国中央政府负完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责任内阁成员统称国务大臣,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协理大臣和各部大臣。

    第四十六条、内阁总理、协理大臣由皇帝提名,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由皇帝提交帝国国会议决后任命。

    虽然宪法草案没有明确说明帝国将来的政治体制以何者为先导,但无论是中国政治实践传统还是从四十一条开始的字里行间都可以看出行政主导地意味,特别是内阁直接在皇帝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氛围就更浓了。行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一方面符合国人传统的价值观与政治观。另一方面也符合加快国家机器运作。提高决策效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皇族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并各行省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和平时期。军人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

    第四十九条、皇帝颁布法律、发布敕令及旨意时须有总理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第五十条、若总理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内阁应该总辞职。

    第五十一条、内阁总理大臣以帝国政府名义颁布章程、命令时须有涉及之部大臣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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