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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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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已是下午5点,他这才很不高兴地让我下周一,也就是3月13日上午9时前务必赶到他的办公室。末了,他在电话里高声叫道说:“我告诉你,你下周一早上9点如果不按时赶到,就别怪我不客气!你不要以为我不知你的行踪,你的一举一动我都很清楚。你在王府井要做什么还以为我不清楚吗?不要让我当众用手铐铐你,我才不管你与谁在做什么……” 
  这位法官的态度为何变得如此生硬呢?我愣在那儿,半天回不过神来。因为在去年底,他第一次通知我去法院时,我们就此案的有关问题聊了不少,他态度也算可以,后来他听说我的父亲病逝后,还曾要求我去当地派出所要证明,以此证实我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同时,我想起了我在《卧底记者》一书中详尽记录了我那宗久拖未决的自诉案的过程,并真实地揭露了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逯艳光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个别法官如果想用其手中所掌握的权力拖泥带水地办一个案子,或是做点小动作,根本不在话下;而他们的一个小动作,就足以让当事人身陷囹圄、人财两空,甚至家破人亡……对于这样的事实,我在十多年的采访中早就屡见不鲜。   
  跟踪记者的正义之旅(3)   
  3月13日上午9时许,我和徐灿准时赶到朝阳区人民法院,但等到十点多,才见到法官。刚一见面,刘福军法官就沉着脸,拍着桌子冲我喝道:“我问你,我叫你交上来的那两万元钱现在带来没有?”我回答说:“刘法官,我的情况你知道,上次你不是让我去我们家乡派出所出具一份有关我父亲的死亡证明书吗?这一两天就到了。再说你也没有告知我今天是来还钱的,我这个案子完全是枉法裁判,我的自诉案子就在你们刑庭,这你比我更清楚。我没有违法,违法的是他们,是广州市的法院……”他马上打断我的话:“那个东西就不要开了。不管怎么样你今天得还钱!别人判案对与否,与我们无关,哪怕是枉法裁决!我们只管执行,我们执行是合法的,你快把钱拿出来。”他的话火药味很浓。 
  其实,早在今天出门前,我就作好了最坏的打算。就在昨天夜里,我特意就此事在电话里征求了王维忠代表的意见,并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局面。王维忠马上为我打气说:“这是北京,我想法官素质再低也不会知法犯法,你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是很合作。你可明确告诉那个刘福军,广州中院的判决是枉法裁判,如果还敢将错误判决执行的话,那他们也是明知故犯,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让律师陪同你一起去,并随时与我保持联系,他们如果敢非法办案,我就去找北京高院的领导反映情况……” 
  刘法官见我实在拿不出那两万元钱,又改口说:“这样,钱的事我先不问你,你现在必须履行第二个执行,按照判决书的要求,马上给我写一份向邓世祥的赔礼道歉书。”说罢,他动作麻利地递给我一支笔和一张纸。 
  见我无动于衷,他火了,马上拍着桌子叫骂起来。在门外的徐灿见状,赶紧跑进来替我求情:“刘法官,今天石野是很主动地上门来,从来没有拒不履行判决呀。由于此案很特殊,要不我们先想法交纳那两万元‘赔偿款’,其他的再作商议,如何?”刘法官毫不理睬,他先是怒发冲冠地把徐灿赶出办公室,然后指着我的鼻子叫道:“我告诉你,今天你钱要交,赔礼道歉书也必须得写。要不,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我回答说:“我看到判决书上写的是,让我和第一被告《深圳法制报》一起合作写道歉呀,现在不可能让我一个人写吧?”我拒不写那份道歉书,刘福军就叫来隔壁办公室一位黑瘦的中年法官,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前提下,公然对我搜身,最后没收了我的身份证和七百多元钱,那是我当月的房租和水电费。 
  中午时分,北戴河的沈淑萍大姐来北京上访,当她从徐灿那儿获知我的处境后,担心我吃亏,特意打电话让儿子从朋友的购房款中借了两万,送到法院,叫我先把两万元钱交了。 
  谁知,刘福军却又不收这笔钱,只是再三逼我按他的要求写道歉书。我坚决地摇了摇头说:现在你们执行的两万元,我当着律师的面交给你,但那所谓的道。刘法官拍着桌子恶狠狠地叫骂起来:“我看你是故意抗法!你还敢与我们的法律抗衡?”他从抽屉里抽出一张早就准备好的空白纸,沙沙地填写好。我一看,原来是有关我们的对话记录,上面明确地写着我不愿履行法院的执行,不愿写那份道歉书。他让我签了字。 
  午饭时间,刘福军跑到外面去吃饭,叫人看着我,不让我动。等刘吃完午饭,我被带到了七楼,其时徐灿和沈姐还在等着我。我看时间不早,就频频催他们先回去。 
  我到刘福军的办公室后,苦苦等候了几个小时。尽管在此期间,我有很多机会溜之大吉,但我没有这样做。直到下午5时,刘福军又一次要求我写道歉书遭到拒绝后,气呼呼地从抽屉里拿出一张早就准备好的“行政拘留通知书”让我签字,还瞪着眼睛骂我:“如果你把那份道歉书写了,现在就可以走人了,这是你自讨苦吃。可以告诉你,我就是要你写那份道歉书。”我一看,这份[2004]朝执第9959号拘留书上面印着,本院在执行邓世祥诉石野一案中,查明石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其拘留15天。 
  然后他打电话让法警来带我下去,并恶狠狠地说:“马上给他戴上手铐!” 
  就这样,我于当天黄昏时分被关入了朝阳区看守所,与一群小偷、骗子、嫖客及打架斗殴者,在一起关了15天。其间,刘福军曾来到看守所,企图再让我写那份道歉书,被我义愤填膺地拒绝了。 
  我被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刘福军关入看守所的那天,也就是2005年3月13日,“两会”已快结束,正要回长春的王维忠心中一直牵挂着我。见我一连几天都没有任何消息,还以为我外出采访去了。直到15天后,他才从电话中获知我的遭遇,当即在电话那头气得直拍桌子,怒骂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无法无天,并马上向北京法院的有关领导作了反映。 
  随后,王维忠老师在认真地阅读了我所提供的大量书面材料后,针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花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 
  〖HTK〗1。两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因为我国法律赋予了新闻报道不同于一般人的信息披露权,或者新闻监督权。这个权利的边界是事实,只要不违背事实,新闻报道行为便不会构成侵权,而不论被报道者是否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邓世祥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披露其不良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这种主张是有意曲解司法解释的行为。   
  跟踪记者的正义之旅(4)   
  2。邓世祥对打工妹陈良琴始乱终弃的行为和遗弃自己非婚生子的行为是既违法又违背社会道德的丑陋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制的尊严,必须受到社会和道德的谴责,对其予以公开批评、谴责,这正是新闻监督的范围和新闻工作者的职责,是完全正当的。石野对此予以揭露根本谈不上侵害其隐私。特别是,报道的内容,有邓与李非婚同居的小区物业及多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邓、李二人非法同居;有《南方都市报》多位同事,特别是有证人陈良琴的亲自出庭作证,提供包括邓写给李的情书、邓与李在公共场所亲密合影的多幅照片等物证证明。 
  陈良琴及其家人关于邓未支付法院判决的15 600元抚养费的证言,有一审被告采访陈良琴父母及其兄长的书面证明,更有陈亲自当庭作证;而邓提供的只是一份既无法院公章又无收款人签字的并且当庭被陈所否认的所谓“收据”。 
  两审法院皆认为2002年3月有14日《深圳法制报》上发表的“无良记者包‘二奶’,未婚女子遭遗弃”一文中使用的“二奶”、“恶人”、“强暴”、“像饿狼”等词是带侮辱性的词语,是加入了作者的主观揣测的虚构内容,贬低了被上诉人的人格。这是与事实不符的。 
  首先,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批评性新闻报道对社会丑陋行为的评价和谴责从来就是饱含情感的,因此描写性词语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新闻报道作品的作者在描写事实中所用词汇体现主观评价并无不当,只要其报道的基本事实是真实、客观的。其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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