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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任何人都不能感觉到他,那么,)没有感觉,我们又如何能确定这(生主存在呢)?
47。
你以何种方式确信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呢?
(如果认为世界由生主的欲望而产生,那么,)既然生主(被认为是)
无物质性的身体等,他又怎么能对创造有什么欲望呢?
48—9。
如果这(生主)有身体,那这身体肯定不能由他自己创造。这样,我们必须要设想(他身体的)另一创造者(等等,无穷无尽)。如果生主的身体被认为是永恒的,那么,(我们问:)既然(地、水等)还没被生出,身体是由什么材料构成的呢?
51。甚至蜘蛛网的产生亦不被认为没有某种(物质)基础,因为(这网是由)唾液(结成的)
,而唾液则产生于(蜘蛛)吃的动物(如苍蝇等)的身体。
52。
(如果认为生主出于怜悯而创造世界,那么我们则说)
,当不存在怜悯对象时,生主的怜悯是不可能(出现的)。
而且,如果他纯粹被怜悯所驱动来创造,那么,他将仅创造幸福的生物。
53。
如果认为,“没有某种痛苦,世界的创造和维持都将不可能”
,那么,(我们对此的回答是:)当一切事物都仅依于创造者自己的意愿时,又有什么对他来说是不可能的呢?
54。
如果这(生主)须依照规律和(某种)力量,那么,这一事实将剥夺他的独立性。
(你们说,他想创造世界,然而你们是否能让我知道)他希求达到的目的是什么?这种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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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哲学963
过创造世界就不能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5。如果没有某种要达到的目的,即便是傻子也不会行动。因此,如果这(创造者无任何目的地)行动,那他的理智还有什么用处?
56。如果创造者的活动是由于想娱乐的欲望,那么,这将与他的永远满足的特性相抵触。而且,(进行创造所需要的)大量工作将给这(创造者)带来无限麻烦(而不提供任何娱乐)。
57。这(创造者)的摧毁世界的欲望也很难解释,而且这样的创造者从不能被任何人认知。
58。即便这(创造者)在形态上被认知,他也从不能被认知是创造者。因为在创造之初出现的生物(人)能理解什么呢?
59。他们不能理解自己是从哪里生出的;不能理解在创造之前的世界状态;也不能知道生主是创造者。
60。这些生物(人)根据这(创造者)自己(关于他是创造者的)断言所得到的观念也不能完全相信,因为,即便(创造者)这样(说)
,他仍可能未创造世界,他会为了炫耀其巨大力量而说他创造了世界。
61。
同样,(被认为)产生于这(创造者)的吠陀将只能是可疑的,并因而不能被认为是这(创造者的)存在(及其创造力)的可靠证明。至于那常住的(吠陀)
,它又如何能提及(生物等的创造过程呢)?
68。关于以宇宙毁灭形式出现的世界的解体,我们找不到承认它的证据。生主的这种(破坏)行为也不能起什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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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印度哲学
用。
71。再者,如果(人的)一切行为(在世界解体时)要被摧毁,那么,将来的创造就将是不可能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即如果行为被摧毁)
,什么又能是把这些行为(从其潜伏状态下)产生出来的手段呢?
72。如果神的欲望被认为是这种手段,那么,欲望本身将能成为灵魂创造的因。而且,如果创造依于神的意愿,那么,设想行为(的力量——法、非法)就将无意义。
73。而且,神的欲望没有任何原因地被创造也是不可能的。如果存在(神的欲望产生的)原因,那么,它也就能够是(世间)元素产生的原因。
7。
关于神自己的身体,你们的前提亦是无说服力的。
因为他的身体也必须有一开端。这是由于,他的身体与我们(由部分构成)的身体一样也是身体。
78。如果有人争辩说“神的身体的产生亦由他自己的理智控制……”那么,(我们的回答是:)这无身体的神,由于与解脱的灵魂相似,因此不能进行任何控制。
81—2。
如果认为神自己不像陶工(制作陶罐)那样进行操作,那么,(表现为极微形态的)无知觉的实体又如何能遵从神的意愿呢?因此,极微等的创造决不能仅由神的意愿产生。
82—3。
自身极为纯净的最高者(神)的变化不可能(像我们所看到的世界那样)不纯净。而且,“法”等由于绝对地被置于神的力量之下,因此,(在这世界之中)存在痛苦就是不合情理的。如果(世界的)活动要依于这些(“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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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哲学173
那么,这将接受别的什么东西,(即不同于神的意愿的一种力量)。
84。
(既然)神自身是绝对纯净的,而且(在创造时)没有其它的物体,(他们)
怎能引起如梦境一样的无明的活动呢?
85。如果活动被认为是由于(存在)某种不同(于梵的)东西,那么你(的主张)就具有了二元性(,因为你接受了梵及别的什么刺激无明活动的东西存在)。
如果无明自身是自然的。
不需任何凭空而来的刺激)
,那么,就没有什么能消除它……。
86。
一种自然的存在(如无明的存在,)只能通过某种独特的东西(即某种诸如冥想等一类的力量)
,来摧毁……
87。……对于那些认为“神我”是不活动的(数论哲学家,我们要问:)在(创造之)初,怎么能有性质(德)的作用呢?因为直到那时,还没有(灵魂或我的)业。(《颂释补》英译节本第一部分)
1。
(反对者认为:)
“由于发现吠陀的主张与普通的主张相似,因此,我们具有一种总的观念——吠陀有一作者。而且,这由‘迦塔’等被用作吠陀不同部分的名称所表明。”
3。
由于我们既不具有任何关于作者的任何记忆,也不需要任何记忆,因此,吠陀不需要作者……,没有任何(诸如“迦塔”等一类的)名称能表明吠陀的作者。
4。
由于“迦塔”这一名称可以理解为吠陀的某部分被这样的人所解释,因此,这些名称不能必然指(吠陀有)作者。
……
5。……由于(“迦塔”)这(一名称)是吠陀的一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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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印度哲学
分(的名称)
,因此,决不能不考虑吠陀的全部(而说吠陀有作者)。
6。
或者,这些(“迦塔”等名称)可被作为因袭下来的名称,没有任何原因地加在了吠陀的特定部分之上……
13—14。吠陀自然不表示非常住的意义,因为这种意义对吠陀来说是不可能的……如果它是非常住的,那么,它就不能具有可靠性……
15。至此,我们通过论证已确定:吠陀是达到“法”的正确概念的凭借之物。
(《颂释补》英译节本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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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哲学373
十一 吠檀多派
吠檀多派典籍的核心部分是跋达罗衍那(Bādarāyana)
的《梵经》(Braham-sūtra)及其诸注释。本节中除节译了《梵经》外,还节译了商羯罗(S′an。kara)
、罗摩努阇(Rāmānuja)和摩陀婆(Madhva)的注释。
《梵经》节译自S。
甘姆比勒难达(Gambhirananda)的《商羯罗阿阇梨的梵经注》(Brahma-Sūtra
Bhāsya
of
S′ankarācārya,加尔各答,1977年)
一书中所载梵本。
译文中方括号内为注释部分。
商羯罗的注释(节译自S。
甘姆比勒难达上引书中的英译本)
不特别注明,罗摩努阇的注释〔节译自马克斯缪勒(Maxmüler)所编的《东方圣书》(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