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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记忆产生于我与意的特殊结合及潜在印象。
(《胜论经》9,2)
2。
(乐与苦)不同于疑惑和确定。
(这是证明乐与苦)不同于(一般)认识的理由。
5。
而且,(乐与苦不是一般的认识形态,)因为(当感官与物体的接触等)存在时,(作为)果(的乐与苦)并不(总是)能觉察到。
(《胜论经》10,1)
8。
(如何)实施(祭祀、布施等的规定在圣典中)可见,(但实施这些的)明显目的(如果)见不到,(将使人变得)崇高。
9。圣典的权威性(之所以能确立是由于(圣典是)那(神)的言语。
(《胜论经》10,2)
(二) 摄句义法论
5。德(句义)是:色、味、香、触、数、量、别体、合、离、彼体、此体、觉、乐、苦、欲、瞋、勤勇。这些是《经》中直接提及的十七(德)。然而,(《经》1,16中的)
“等”一词指其它七(德)
,即重体、液体、润、行、两种不可见的力(法、非法)以及声。共计二十四德。
6。仅(有的)五种业是:取、舍、屈、伸、行……。所有诸如旋转、排泄、抖动、向上流动、横向流动、向下流动、升起等等(运动)仅是(五种业)的特殊形式,它们自身并不形成不同种类(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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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同或异,有两种:较高的(同或异)及较低的(同或异)……较高的(或最高的)同是“存在”
(有)
,因为它涉及最大量的事物,还因为只有它是纯粹的和单一的同,并总是起着包容认识之基础的作用。较低的同是“实”及其它(德、业、同、异、和合)
,它涉及的是有限数量的事物。这些后者,既是包容认识的基础,又是排除认识的基础,而且有时也被称为异。
8。
独特的异(边异)存在于最终实(体)中。它们是这些实中确立最终差别的因素。
9。和合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不可分的事物中,彼此间具有包含物与被包含物的特性。这种关系是“这存在于那之中”的观念的基础。
(《摄句义法论》2)
20。地等所有九实具有以下特性:①属于“实”类;②自造或在自身中生果;③有德;④不为它们的因果所灭;⑤与独特的异(边界)相关联。
21。不依(它物)的特性与常住的特性属于除了由某种组成部分构成的东西之外的所有实。
(《摄句义法论》3)
40。
我们现在来描述四种最终物质实(体——地、水、火、风)的创造与毁灭过程……,四种粗大元素被产生。仅仅从最高神的思想(精神凝定)中,创造出了来自火极微与地极微混合的宇宙金卵。
41。空、时、方没有更低的类。
4。……我的德是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数、量、别体、合、离……
45。
……意的德是数、量、别体、合、离、彼体、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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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摄句义法论》5)
47。色、味、香、触、彼体、此体、重体、液体、润和速率是属于有质碍物的德。
48。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声是属于无质碍物的德。
49。数、量、别体、合、离属于(上述)二者。
93。觉虽有许多种,但简要地说则有两种:表现为明知(的觉)和表现为无明(的觉。表现为)无明的(觉)有四种:①疑惑;②错觉;③不确定的或模糊的认识;④梦境。
98。正智(表现为明知的觉)亦有四种:①直接感觉的(认识)
;②推理的(认识)
;③回忆;④超人的(认识)。
9。……那些与我们不同的人,如处于出神状态的瑜伽行者,在(他们)那里,出现(一些有关)事物真实形态的极正确的认识……
13。法是人的特性。它给人带来幸福,(是获得)幸福的手段。
法的手段存在于各种实、德、业中,在吠陀和法典中已有规定。一些(法的手段)被认为共同属于所有的人,而另一些则被认为专门属于(有)特殊种姓地位的(人)。在那些共同(属于所有人的法的手段)中,我们(仅)举出下列一些:信法、不伤害、仁慈、诚实、摆脱不适当地占有的欲望、不淫、净化动机、不瞋、沐浴、用洁净之物、敬神、断食、不忽略(尽宗教及种姓义务)。
134。
非法亦是我的特性。它易于(导致)罪恶和不好的结果,它是不可感的并且为对最后一项痛苦的认识所摧毁。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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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是:①有圣典中禁止的及与法的因相对立的行为,如伤害、不诚实、不适当地占有;②不依圣典要求而行动;③忽略(尽应尽的宗教及种姓义务)。
这些与动机的不净将产生意(与不净物)的接触,产生非法。
(《摄句义法论》6)
154。同有两种:“上(同)”和“下(同)”。
“存在”
(或“有”)这种同是最上的(同)
,因为只有它是包容认识的因。
在一些完全不同的事物那里,如皮、布、毛毡等等,如果它们都具有“蓝色”这种相同的性质,那么,我们对于它们中的每一个就具有了“它是蓝色的”
这种概念。
同样,在完全不同的句义——实、德、业那里,我们发现,对于它们中的每一个,我们都具有“它存在”的概念。这种包容一切的概念只能归于除了三个句义之外的某种东西。
下同是“实”
、“德”
、“业”的类等等。因为它们既产生包容的概念,亦产生排斥的概念,它们既被视为是同,亦被视为是异。例如,“实”是同,因为它起着关于地、水等这些相互不同的事物的包容概念之基础的作用;它(又)
是异,因为它起着排斥德、业概念之基础的作用。(《摄句义法论》7)
156。
异(边异)是它们的依托体的最终差异或差别。它们存在于极微、空、时、方、我、意这些无开端和不可灭的常住的依托体中……并且起着绝对差异或差别的基础的作用……(《摄句义法论》8)
157。
和合是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并彼此处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联中的事物间的关系,即是作为“某某事物存在于这之中”这种概念之基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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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和合不是单纯地结合。
(1)因为这个关系中的成分是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2)因为这个关系不是由任何相关的成分的运动引起的;(3)因为没有发现它随相关成分的分离而结束;(4)因为发现它仅存在于包容者与被包容者之间。
(《摄句义法论》9)
(三) 胜宗十句义论
有十句义:一者实,二者德,三者业,四者同,五者异,六者和合,七者(有)能,八者无能,九者俱分,十者无说。
实句义云何?
谓九种实,名实句义。
何者为九?
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
德句义云何?谓二十四德,名德句义。何者名为二十四德?一色,二味,三香,四触,五数,六量,七别体,八合,九离,十彼体,十一此体,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体,十九液体,二十润,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量云何?谓微体、大体、短体、长体、圆体等名量。微体者,谓以二微果为和合因缘,二体所生,一实微诠缘因,是名微体。大体者,谓因多体、大体积聚差别所生三微果等和合,一实大诠缘因,是名大体。短体者,谓以二微果为和合因缘,二体所生,一实短诠缘因,是名短体。长体者,谓因多体,长体积聚差别所生,三微果等和合,一实长诠缘因,是名长体。圆体者,有二种:一极微,二极大。极微者,谓极微所有和合,一实极微诠缘因,是名极微。极大者,谓空、时、方、我实和合,一实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