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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从更大的历史框架中去考察,那么基督教伦理观与现代欧洲社会道德观的各种论题、忧虑以及危机之间也存在着持续性。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元一世纪的希腊人对如果不加控制将对个体的生命产生极其严重危害的性行为表示恐惧,同样,18世纪以来的医学和教育学对于纯粹的性消耗OH问题也表示忧虑,而这些忧虑和恐惧似乎是将快感贬入死亡和罪恶领域的基督教传统在19世纪医学思想中的“自然的”
、科学的遗产。其次,夫妻间相互忠贞并非是希腊人和罗马人普遍承认和接受的规范,它只是一种值得推荐的品行模式,但这种品行却在后期斯多葛派那样的哲学思潮中大力倡导,并被看成美德、勇气和自制力的表现而受到重视。
再次,在古希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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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相爱的领域可能是“开放自由的”
,至少比现代欧洲社会开放得多,但还是存在着那将会延续到未来的对男性相爱关系中某些方面的强烈否定以及加以悔辱的早期态度。最后,基督教倡导赞美那种能够象避开不应落入的圈套的诱惑一样回避快感的贞洁英雄,如同那种认为节制能将人导向性活动所排斥的、对真理和爱的精神体验的观点,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在古代异教中,那些足以驾驭自我、善于自制的体格健壮的人物,以及他们对能够弃绝性快感的渴望,同样尽人皆知。
当然,也不能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连续性而错误地推断基督教与异教的性道德是相通的,不应得出基督教的性道德在古代思想中已略具雏形的结论。实际上,它们之间还是具有不同的地位或价值。对基督教或现代欧洲的历史来说,在禁律繁多、人们要承担义务具有很大强制性的地方,道德对节制的要求也最为明显。但在古代,情形并不如此。那时有关性行为的伦理道德并不是针对妇女而来的,而是向男性提出的,是对男人品行的设计,从男人的立场出发,以端正男人的行为为目的。在生命、婚姻制度、男人间的关系以及智慧的存在这四个关系领域中,古代社会的自由人似乎完全可以不受任何重要的禁戒限制去开展并表现自己的活动。
那么,就它涉及到这些不同种类的关系而言,性行为是怎样被纳入道德体验的范围中的?
在研究一种“道德”的各种形式及其转变时,需要考虑一些方法论问题。
福柯指出,“道德”
能以各种方法得到定义,因此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观念。
例如,“道德”
能被定义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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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伦理主体的自身构建 143
即“通过当下的各种贯例性机构(家庭、教育机构、教会)而向个体和集体提出的一套行为价值和准则。”
O I 但是,“道德”
还可以指与这些价值和准则相联系的个体的实施行为,以及个体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标准的情况,服从或抵制某一戒律或规定的情况,以及尊重或轻视道德价值的情况。
事情并非到此为止。行为准则是一回事,而以这一准则衡量的行为则是另一回事。但它们都具有某种稳定性,而发生很大变化的却是个体如何以及为何把这些准则和戒律付之于行。福柯关注的正是人把自己看作道德主体、参照道德准则中的规定要素而实践的方式,而不是撰写一部有关道德准则如何发生变化或者人们的道德行为的历史。因此,福柯把重点放在“人们如何期望个体把自己建构为他自己的行为的道德主体”的问题,而不否认道德准则的重要性,人们的实际行为的重要性。
福柯所称的伦理学(即自我与它自身的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深思。第一个方面是伦理实体,是作为伦理判断的相关领域的我们自身或我们的行为的一部分。它涉及的问题有:伦理判断能应用于情感、意向或欲望吗?个体的哪些部分是道德行为的主要内容?当我们的伦理实体将决定在道德准则的系统阐述时,我们自身的哪一部分值得考虑。伦理学的第二方面是服从的模式,即个体如何把自己与准则联系起来,并且认识到自己有将其付之于行的道德义务。道德义务,可以是神圣戒律揭示的,或者由理性的要求强加的,或者基于习俗之上,或者产生于要使自己的生存具有最美好的形式的试图。福柯表明不同的人们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也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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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同的方法服从相同的规则。服从的模式提供了道德准则与自我之间的联系,并决定了道德准则如何控制我们自身。
伦理学的第三个方面关于我们借以改变或阐述我们自身以便成为道德主体的途径,我们的自我塑成的活动或广义上的禁欲主义。在基督教,自我检验产生了一组有助于把我们转变成伦理存在的技巧。以后的自我帮助的方法无不如此。福柯所说的对自我的加利福尼亚式崇拜就是在准许人们伦理地行动时,允许人们解放真正的自我。最后一个方面是道德主体的目的。一个道德行为不仅首先以自身的成就为目的,而且还为了建立一种道德品行。
“合乎道德”
的行为不是一个或一系列仅仅合乎某一规则、法规或道德价值的行为,而且还相关于实践的实际情况和行为人本身,即“道德主体”的自我塑造。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把福柯的道德理解表示为这样一个简明图式:道德准则道德行为道德伦理实体服从的模式伦理学自我塑成的活动道德主体的目的福柯指出,任何人若想研究某种“道德”的历史,都必须考虑到这个概念所涵盖的各种不同的事实。
“道德准则”
更应分析在一定社会或集团中运作的不同的规则和价值体系的强制机构的机制及所采取的形式。
“道德”
行为更应该研究一定个体或集团的行为与不同机构为它们规定的规则和道德价值的符合程度。
最后,研究个体如何成为道德主体的历史,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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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社会在确定和发展与自我的关系、反省、自我认识、自我理解、自我改造等方面树立起来的模式。这一历史就是所谓的“伦理”和“禁欲”史,也就是有关道德主体化的历史以及为了保证它的实现而进行的自我实践的历史OJ。福柯区分了两种道德或体系。在一般情况下,每个道德都包含着行为准则和主体化形式这两个因素,但是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如果某些道德更多地强调准则及其系统性和丰富性时,那么对它们来说,重要的是集中研究准则的实施,要求人们了解并遵守由公认权威宣布的准则。
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化基本上是以半法律形式发生的。
我们可以认为13世纪初兴起的忏悔制度及其到宗教改革运动前的发展,导致道德体验在很大程度上的准则化。宗教改革运动前发生的多次宗教运动都是为了反对这种“以准则为目的”的道德。
另一种道德与“以准则为目的”的道德不同。倘若在某种情况下,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体系可能尚未发展完全,至少与个人在努力将自己塑成一个道德主体时,对他同自身的关系以及对他的不同行为、思想和感情的要求相比,严格遵守行为准则可能不太重要,那么更多地强调的,就是一种极力以主体的方式和自我的修炼为其有力而活跃的因素的道德,即“以伦理为目的”的道德。与其说它们重视法律条文,倒不如说重视那旨在转换个体自己的存在方式的真正个人的“自我实践”。古希腊罗马时期的道德就属于这一类。至于两类道德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它们有时相互共存,在时相互竞争、相互冲突,有时又相互妥协。因此,不同于当代流行的陈腐思想,福柯认为基督教道德传统并不能完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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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压抑结构中,实际上,“以伦理为目的”的道德(并不一定与那些包含“禁欲式节制”的道德相对应)在基督教中一直非常重要,与“以准则为目的”的道德一起发挥作用。
福柯始终牢记道德的准则因素与实践因素之间的区别,既不忽视它们的相互共存和联系以及相对独立性,也不忽视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侧重点的差别。他认为必须对人们经常提出的有关古代哲学道德与基督教道德之间的连续性或间断性问题进行重新阐释,并且在承认准则的延续、转化和变换情况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