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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出没的世界-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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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想起我们国家的创建人——杰斐逊、华盛顿、塞缪尔、约翰·亚当斯、麦迪逊、门罗、本杰明·富兰克林、汤姆·佩恩以及其他许多人(我们至少有十个,甚至可能有几十个伟大的政治领袖),我们就会想起,他们都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他们也是向历史学习的学生。他们深谙人类的易犯错误的本质、弱点以及易于趋向腐败的特性。他们的英语准确流利。他们自己撰写演讲稿。他们既现实又实际。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又有高尚的行为准则。他们不需要询问民意测验专家这个星期要思考什么。他们知道应该思考什么。他们乐于进行长远思考、作出比下一届总统选举更长远的计划。他们满足于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不要求以政治家或游说议员者为谋生职业。他们是我们人类中最出色的人。他们对科学很感兴趣,他们中至少有两个人精通科学。他们试图为美国长远未来描绘出一种方向——不是建立法律,而是为什么样的法律应该得以通过设定限制。在什么样的法律应允许通过的问题上采用制定法律的方式不如采用设置限制的方式那么广泛。

《联邦宪法》和《人权法案》在这方面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人类固然有其自身的弱点,但是,这些法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效地建立起了能够对自己的方向进行校正的机制。

建立这两个法案的时候,美国大约只有250万公民。而今天公民人数则增长了约100倍。假如那时有10个托马斯·杰斐逊那样的人,那么,今天应该有10×100=1000个杰斐逊。

这些人在何处?

《联邦宪法》之所以是一部大胆而敢于创新的文件,一个原因是它能够保障社会不断地发展变化,只要人们愿意,甚至可以改变政府本身的形式。因为没有一个人能够英明到预见到解决社会最紧迫的问题时究竟需要什么观念——即使某些观点与我们的直感明显相冲突,而且在过去曾带来一些麻烦——这个文件能够保证它有权得到最充分和最自由的表达。

当然,这需要付出代价。当我们的个人观点面临着被压制的危险时,大多数人是赞成言论自由的。然而,当我们不喜欢的观点在各处遭到查禁的时候,我们并没有不高兴的感觉。但是在一定的狭小限制范围内——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著名例子是在拥挤的剧院前谎称“着火了”并引起恐慌不应算作犯罪——美国允许公民享受很大的自由。

* 枪支拥有者有使用首席大法官、白宫发言人或联邦调查局局长的肖像作为练习射击的靶子的自由;受到伤害的普通市民有烧掉美国总统肖像的自由。

* 即使是鬼神的崇拜者讥讽了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价值观,嘲笑了我们视为亲切可爱的所有东西,但是,只要他们不违反联邦宪法规定有效的法律条款,他们就有权进行他们的宗教活动。

* 断言一个人种比另一个人种“优越”的声称具有科学性的文章或很流行的书,不管它们多么有害,政府都不应该查禁。对付谬误论点的最好方法是更好的论点,而不是对思想的压制。

* 个人或者团体都有权自由谈论犹太或共济会的阴谋正遍及整个世界,或联邦政府与撒旦结盟。

* 只要他们愿意,任何个人都有权赞美如阿道夫·希特勒、约瑟夫·斯大林之类的有无可争议的恶名的人的生活和政治活动。甚至可恶的观点也有发表的自由。

由杰斐逊、麦迪逊及他们的同伴所建立的制度为那些不理解这个制度的起源,并希望用另外的制度替换它的人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主要法律的执行官汤姆·克拉克在1948年提出以下建议:“那些不赞同美国意识形态的人不应被允许留在美国。”但是如果存在一种主要的和有代表性的美国意识形态,那么就不存在强制性的和被禁止的意识形态。我们看一下最近90年代的案例:约翰·布洛克霍夫特,因为炸掉了一个位于辛辛那提的堕胎诊所而入狱,在一篇《回味生活》的时事通讯中写道:

我是一个思想非常狭隘、没有宽容心、反对改革和进步、维护《圣经》教义的原教旨主义者,……一个狂热分子和盲信者。……美国从前之所以曾是个伟大国家,其原因除了上帝保佑外,是因为她是建立在真理、公正和博大的基础上的。

兰德尔·特丽是“手术营救”(Operation Rescue)组织的创始人,这个组织专门封锁堕胎诊所。她在1993年8月的一个集会上讲道:“让不宽容的思想冲击你们吧。……是的,憎恨很好,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基督教国家,上帝召唤我们去控制这个国家。……我们不想要多元论。”

这些言论的表达是受到保护的,按照《人权法案》的条款,这种言论的表达确实受到了保护。即使是在获得了机会的时候,这些受到保护的言论甚至会废除《人权法案》。而对于我们其他人来说,保护我们的人权的方法就是利用这部《人权法案》所允许我们的言论自由,使每个公民都知道《人权法案》是必不可少的。

用什么方法防止人类自己少犯错误?其它学说和机构是否为我们提供了防止错误的机制?是不犯错误的领袖?是人种?是民族主义?还是除了炸药和自动化武器,所有一切都与文明相分离?特别是在20世纪的黑暗之中,他们又如何能保证自己不会屡犯错误?他们不需要蜡烛吗?

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他写的著名的小册子《论自由》中认为,对一种观点沉默不语是“一种特别的罪恶”。如果这个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被剥夺了“将谬误转变为真理的机会”;但是,如果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同样丧失了在“真理与谬误发生冲突”时对真理加深理解的机会。如果我们只知道我们这面的论点,那便很难知道另一面,这样,这个观点就会变得陈旧落后,不久,人们就靠死记硬背学习这种没有经过证明的、苍白无力和毫无生命力的真理。

穆勒还写道:“如果社会让相当数量的成员仅仅像小孩子般地成长,使他们不能在对长远目标进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决定行动的话,那么这个社会本身应当受到谴责。”杰斐逊曾用更强烈的语言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如果一个国家想在文明状态下使愚昧与自由共存,那么,过去做不到,今后也做不到。”在给麦迪逊的一封信中他进一步阐述了这种想法:“一个社会想用少量的自由换取少量秩序,那它将一无所得,它也不应该有所获得。”

当人们获准倾听其它观点并参加实际的争论时,他们往往会改变自己的主意。这种事情是可能发生的。例如雨果·布莱克,年轻时是三K党党员,后来成了最高法院法官,也是历史上重大的最高法院裁决的重要人物。之所以如此,部分是依据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该法案确保所有美国人的公民权:也就是说,当他年轻时,他穿上白袍子恐吓黑人,老了时,穿上黑袍子恐吓白人,据说,这是法律允许的。

在一些刑事犯罪审判方面,《人权法案》还认识到威胁证人,加快审判进度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所产生的诱惑。刑事犯罪审判系统容易发生错判:无辜的人们可能会因为他们并没有从事刑事犯罪,却被判刑;而政府特别善于蓄意编造理由,给那些与蓄意犯罪毫无关系、但是他们不喜欢的人罗织罪名。因此,《人权法案》制订了保护被告的条款。这是一种成本-利益分析方法。罪犯可能偶尔因此获释,但这样可以保证无辜者不受惩罚。这不仅仅是个道德美问题,同时也禁止犯罪审判系统出现压制不受欢迎的观点或受鄙视的少数派等方面的误用。这是错误修正机制的一部分。

新思想、新发明、新创造通常总是充当自由的先锋,它们从束缚人类思想的羁绊中挣脱而出。自由是进行精确科学实验的先决条件,这就是为什么苏联无法维持极权主义政府和展开技术竞争的一个原因。同时,科学——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开放与怀疑主义的巧妙结合,以及对多种观点和争论的鼓励——是在工业化和高度技术化的社会中进行精确的、自由的实验的前提。

从前当你对地球是宇宙的中心这个宗教始终坚持的流行的观点提出质疑时,你为什么会接受“上帝派国王来统治我们”这些被教会领袖们反复强调并确信无疑的观点呢?在17世纪,如果你提出这种问题,你很有可能引起英国和殖民地陪审团对你的极大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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