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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e)
一词各版本中均作“祖国”
(patrie)
,此处据伏汉改正。——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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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991
主人和立法者。于是,在英国、在俄罗斯也和在其他地方一样,便有着两种权力、两个主权者了。
在所有的基督教作家①之中,哲学家霍布斯是唯一一个能很好地看出了这种弊病及其补救方法的人,他竟敢于提议把鹰的两个头②重新结合在一起,并完全重建政治的统一;因为没有政治的统一,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就永远不会很好地组织起来③。
然而他也应该看到,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而且牧师的利益永远要比国家的利益更强。
霍布斯之所以为人憎恶,倒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和错误的东西,反而在于其中的正确的与真实的东西。
④
①正本作“基督教作家”
(lesauteurschrétiens)
,有的版本作“其他基督徒”
(lesautreschretiens)。——译注②鹰为古罗马政权的徽号,“鹰的两个头”指政权与教权。——译注③霍布斯《公民论》,第12章:“在基督教的国家里,对精神事务以及尘世事物的裁决都掌握在世俗政权的手中,从而主权者的会议或主权者的君主就既是国家的首领同时又是教会的首领,因为基督教的教会与国家根本上只是一回事。”——译注④关于这方面,从格老秀斯1643年4月11日给他兄弟的一封信里就可以看出,这位学者对于《公民论》①一书所赞许的是什么,所谴责的又是什么了②。
的确,他似乎很有雅量地因为偏爱作者的坏处而原谅了作者的好处;但并非人人都是这样宽宏大度的。
① 《公民论》(DeCive,1642年)
,为霍布斯的主要政治著作之一。——译注②1643年4月11日格老秀斯致弟书:“我已经读过了《公民论》。我很高兴,他所讲的是拥护王权的,然而我不能赞同他那见解所依据的基础。他相信所有的人天然地都是处于战争状态,并且他还奠定了其他一些和我的原则不能相符的东西。因为他甚至于主张每个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国家所规定的宗教,即使内心里并不信仰,但至少也应该由于顺从而表示屈服。这位作家还有许多东西是我所不能赞同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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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 四 卷
我相信从这一观点来发挥历史事实,我们就很容易反驳贝尔与华伯登①两个人相对立的意见了;他们中的一个认为任何宗教对于政治体都是毫无用处的,反之另一个则主张基督教乃是政治体的最牢固的支柱。我们可以向前者证明,从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又可以向后者证明,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的体制的。为了使人能够理解,这里只需把和我的主题有关的种种过于含混的宗教观念再稍加明确一下。
宗教,就其与社会能关系而论,——无论是一般的关系,还是特殊的关系②,——也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
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③,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④。
后一种宗教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
①贝尔(Bayle,1647—1706年)
,法国作家与哲学家,《历史与批评大辞典》一书的作者。华伯登,见前第2卷,第7章注。——译注②此处“一般的”系指人类社会,“特殊的”则指政治社会(即国家)
;相应于人类社会的为人类宗教,相应于政治社会的则为公民宗教(即政治宗教)。——译注③“福音书宗教”为启示的宗教,系与自然的宗教相对而言;可参看《爱弥儿》第4卷,“一个萨伏依牧师的信仰宣言。”——译注④ “自然的神圣权利”系与自然的人类权利相对而言。——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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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102
法定的崇拜表现①。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而外,其余一切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化外的、野蛮的;它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一切原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我们可以把它叫作公民的或积极的神圣权利。
还有更可怪的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②,使人们屈服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并且不许他们有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
喇嘛教便是如此;日本人的宗教便是如此;罗马基督教也是如此。我们可以称它为牧师的宗教。于是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无以为名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权利。
从政治上来考察这三种宗教,则它们各有其自己的缺点。
第三种宗教的坏处是如此之显著;如果还想要加以证明的话,那简直是浪费时间了。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都是毫无价值的;凡是使人们自身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也是毫无价值的。
第二种宗教③的好处,就在于它把对神明的崇拜与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由于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于国家也就是效忠于国家的守护神。这是一种神权政体;在这种神权政体下,人们除了
①《爱弥儿》第4卷:“千万别混淆了宗教的仪式与宗教,上帝所要求的崇拜乃是内心的崇拜,这种内心的崇拜,只要它诚恳,就永远都是一致的。……至于崇拜仪式,虽说它也应该和良好的秩序一致,但却纯粹是一种政治的事情;崇拜仪式完全不需要什么启示。”——译注②“两个祖国”
指一方面既有国家组织,另一方面又有教会组织。——译注③“第二种宗教”指古代异教城邦的民族宗教。——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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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之外决不能有任何别的教主,除了行政官之外也决不能有任何别的牧师。于是为国家效死也就是慷慨殉道,而违犯法律也就是亵渎神明;并且让犯罪的人受公众的诅咒,也就是把他供献给了神的震怒:Saceresto(让他去受诅咒吧)
①。
然而第二种宗教的坏处,则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并且把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更坏的是,当它变成为排他性的与暴君制的时候,它会使全民族成为嗜血的和绝不宽容的,从而它就唯有靠谋害和屠杀才能够活下去;而且还相信杀死一个不信奉它那种神的人,也就是做了一件神圣的行为。这就使得这样一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那对它自身的安全也是非常之有害的。
于是剩下来的就只有人类的宗教②,也就是基督教了,——但并不是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的基督教,那和今天的基督教是全然不同的。
由于这种神圣的、崇高的、真正的宗教,作为同一个上帝的儿女的人类也就认识到大家都是弟兄,而且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那个社会是至死也不会解体的。
可是这种宗教既然与政治体没有任何特殊的关系③,就
①原文为拉丁文,系罗马人对于犯罪者所用的诅咒词;一个人被诅咒之后,就被认为是已经摒除在社会之外并且已经为神所遗弃。——译注②“人类的宗教”即一般的或普遍的宗教,系与各国家、各民族的特殊的或具体的宗教相对而言。——译注③《新约。使徒行传》第10章,第34—35节:“我真看出上帝是不偏待人。
原来各国中,那行义畏主的人,都为主所悦纳。“——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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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302
只好让法律去依靠其自身所具有的力量,而不能再给它增加任何别的力量;因此特殊社会①的最重大的联系之一②就不能再起作用了。更有甚的是,它远不能使公民全心全意依附于国家,反而使公民脱离国家,正如他们脱离尘世间的一切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