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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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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行政官”指上面所说的“最高首领”。——译注②这一任命是在夜间秘密进行的,仿佛是人们由于把一个人置于法律之上而感到羞愧似的①。

    ①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34章:“一个独裁者的产生对执政官们说来不免是很难堪的,因为执政官本是国家的首领,现在也和其他人一样变成了臣民。

    明智的罗马人于是就让执政官本人具有任命独裁者的权力,他们认为……这样一来,执政官对于自己所任命的独裁者就不会有什么嫉妒之心了,因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伤害自己总比别人伤害自己要好些。但到了[共和国——译者]末期,罗马人就不再选任独裁者,而采取把独裁的权力直接赋予给一个执政官的办法,授权时致词如下:愿执政官负责,使国家不受任何损害。“

    ——译注

…… 189

    681第 四 卷

    是阿尔比①给罗马做出了先例的。

    当罗马共和国肇始时,他们每每求助于独裁制;因为国家还没有一个足够巩固的根基,能够仅凭宪法的力量就可以自保。

    ②

    这时候,罗马的风尚使得在别的时代里曾经是必要的种种防范措施都成为多余;人们既不用害怕独裁者会滥用他的权威,也不用害怕他会企图在任满之后仍然保持他的权威。

    相反地,好像这样大的权力对于被赋以这种权力的人反而是一种负担,因此,独裁者总是急于摆脱这种权力;仿佛取代法律的地位乃是一种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险的职位似的。

    于是这里的危险就不在于滥用权力而在于贬低权力了,这就使我要指责罗马早期③对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的运用是不够审慎的。因为当人们把这种制度滥用于选举、奉祀以及种种纯形式的事务上的时候,就有理由要耽心它在必要的关头反而会变得不够坚强,并且人们也会习惯于把仅仅

    ①阿尔比(Albelalongue,拉丁文Alba-longa)

    为罗马拉丁区最古的城市,于罗马王政时期第三王TulusHostilias时被毁,居民(即阿尔班人,见本书第4卷第4章注)移入罗马。——译注②此处波拉翁注本不分段。——译注③“罗马早期”指罗马共和国早期。——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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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论独裁制781

    是用之于无谓的仪式方面的这种官衔看成只是个空头衔①。

    及至共和国的末期,罗马人已经变得更为慎重了,可是他们又同样毫无理由地吝惜独裁制,正像以往他们滥用独裁制那样。很容易看出,他们的戒心是缺乏根据的,当时首都力量的薄弱,在它内部那些行政官的面前反而成了安全的保障;一个独裁者在某种情况之下可以保卫公共自由,但永远不能觊觎公共自由;罗马的枷锁并不是在罗马本身之内铸成的,而是在它的军队里面铸成的②。

    马留乌斯对苏拉以及庞培对凯撒都没有进行什么抵抗,这就足以说明以内部的权威去抵抗外来的武力,可能期待着什么结果了。

    这种谬误使得罗马人犯了重大的错误。例如,关于卡提里那③事件并未任命一个独裁者,就是这样的一种错误:因为这一事件既然只是罗马城内的问题,至多也只是意大利某几个省区的问题;所以一个独裁者运用法律所赋予他的无限权

    ①独裁者(dictateur,拉丁文dictator)原称“人民首领”。电子书

    magisterpopuli或“最高领袖”

    praetormaximus,是国家紧急时期所任命的特殊行政官,赋有绝对的权力。但早期罗马,除了在发生战争或叛乱的情形而外,还任命独裁者来主持宗教上的某些仪式或民事上的一些典礼,任务执行完毕之后,独裁者立即退位。因此,罗马早期所谓独裁者与后来在国家处于紧急时期所任命的具有全权的独裁者,其涵义并不完全相同。——译注②《山中书简》,第9书:“罗马的枷锁绝不是在罗马铸成的,而是在她的军队里铸成的;正是由于他们的征服,他们才丧失了自己的自由。他们自由的丧失并不是由于保民官的缘故。”——译注③卡提里那(Catilina,公元前108—62年)

    ,罗马贵族,原为苏拉部将,公元前63年竞选执政官失败后发动政变,受到以执政官西塞罗为首的共和派的镇压。——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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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第 四 卷

    威,是很容易消除阴谋的。但那次阴谋只是由于有种种幸运机缘的偶合才被阻止;而这种机缘却是人类的审慎所永远不应当期待的。

    元老院并不这样做,反而满足于把它的全部权力都交给执政官;从而就发生了西塞罗为着行动的有效而不得不在一个根本要点上逾越了这种权限①。如果说开头一阵的欢悦竟使得人们赞同了他的行为的话,那末到后来人们又要他对公民违反法律的流血事件②负责,就也应该是公正的;而对于一个独裁者,就不能加以这种谴责了。然而这位执政官的辩才却迷惑了大家;他本人虽然是罗马人,可是他爱自己的光荣更甚于爱自己的祖国;他追求的与其说是保卫国家的最合法而又最妥当的办法,倒不如说是要使自己享有这一事件的全部荣誉的办法③。于是他就很公正地被当作罗马的解放者受到尊敬,而又很公正地被当作法律的破坏者受到惩罚。无论对他的判决的撤销是多么光彩,但那确实只能是一种恩赦。

    此外,无论这一重要的委任是以什么方式来授予能,但最重要的是必须把它固定在一个很短的期限之内,绝对不能延长。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机关头,国家很快地不是毁灭就是保全;当紧急需要过去以后,独裁制不是变成暴君制,就

    ①在罗马不经审判就宣告一个公民为犯罪,乃是非法的。但西塞罗于谘询了元老院之后,立即对卡提里那事件的同谋者执行死刑,而不允许他们向人民上诉。——译注②指镇压卡提里那谋叛事件。——译注③而这正是在提名一个独裁者时,他所无从肯定的事;因为他既不敢提自己的名,也不能确定他的同僚会提他的名。

…… 192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981

    是徒有虚名。在罗马,独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个月,他们大部分都是在期满之前就退任的。如果任期规定得再长,他们或许还会企图再加以延长,就象十人会议对于任期一年所做过的那样。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的那种紧急情况,但不许有时间来梦想其他的计划。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同样地,公共判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公共的意见就是一种法律①,监察官②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照君主的前例那样,是只能应用于个别的情况的。

    因此,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只要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是空洞的、无效的。

    要把一个民族的风尚和他们所崇尚的对象区分开来,那是徒劳无益的;因为这二者都依据同一个原则,所以必然地混在一起。在全世界的一切民族中间,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

    ①这个区别在于:“法律”是成文的,“意见”是不成文的。——译注②监察官(censeur,拉丁文censor)

    根据惯例系从退职的执政官中间选出。

    监察官为罗马的高级行政官,其职务为监察公民的道德风纪,监督五年一度的人口调查(census)

    ,登计人口与财产。监察官两名,由人民大会选举,任期五年,自公元前433年以后缩短为十八个月。监察官制于公元前443(?)年创立,公元前22年废止。——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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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第 四 卷

    的决不是天性,而是意见。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尚自然也就会纯正。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爱好他们所认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上,人们会犯错误;因此,正是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评判风尚的人就是在评判荣誉,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出他的法则的。

    一个民族的各种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虽然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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