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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注②按传说,萨土林曾与蒂但订约,生子之后,要亲自吃掉自己的儿子。
后来,他的儿子周彼得篡了他的位,并且把他驱逐出天堂。——译注③鲁滨逊(Robinson)
为英国小说家笛福(Defoe,1659—1731年)
所著小说《鲁滨逊漂流记》中的主角。
鲁滨逊覆舟之后,漂流到一个荒岛上独自生活。
关于卢梭对这本书的评价,见《爱弥儿》第3章。——译注④以上系针对英国君权神授说的代表人费尔玛(R。
Filmer,1653死)
于1680年出版的《父权政治,一名国君的自然权利》一书中的论点。洛克《政府论》第1卷,第1章,第5节:“(费尔玛说)
人不是生而自由的,所以就永远不能有选择统治者或统治形式的自由;君主们具有绝对的权力而且是神授的权利,因为奴隶们永远也不能有订约或同意的权利;亚当是绝对的国君,从此之后的一切君主都是如此。“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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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31
最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可是,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一下这个名词吗?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
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在哪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
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我认为其结果也不外乎是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因为只要形成权利的是强力,结果就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
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一种权利呢?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你应该服从权力。如果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我可以担保它永远都不会被人破坏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一点我承认;可是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生吗?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抓住了我;不仅是由于强力我必须得把钱包交出来,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啊。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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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末,就让我们承认: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总归要回到我的原始的问题上面来。
第四章 论奴隶制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①,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格老秀斯说②,如果一个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隶;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
这里有不少含糊不清的字样是需要解说的。让我们就举转让一词为例。转让就是奉。。
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着自己的生活。可是全体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
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③的话来说,国王一无所有也是活不成的。
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时,又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
我看不出他们还
①1750年1月30日,卢梭《致伏尔泰书》:“我崇拜自由。
我对于统治和奴役是同样地憎恶。“——译注②见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第3章;第3卷,第8章。——译注③拉伯雷(Rabelais约1494—153年)
法国作家,《巨人与巨人之子》的作者。此处所引,见该书第2卷,第26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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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奴隶制51
剩下有什么东西可保存的了。
有人说,专制主可以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太平。
就算是这样;但如果专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战争,如果专制主无餍的贪求,如果官吏的骚扰,这一切之为害人民更有甚于人民之间的纠纷的话,那末人民从这里面所得的是什么呢?
如果这种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种灾难,那末人民从这里面又能得到什么呢?
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以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被囚禁在西克洛浦①的洞穴中的希腊人,在那里面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们只是在等待着轮到自己被吞掉。
②
说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
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就只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③。说全国人民也都这样做,那就是假设举国皆狂了;而疯狂是不能形成权利的。
①西克洛浦(Cyclope,即Cyclopeus)
,希腊神话中的巨人族。
“希腊人”
指优里赛斯的同伴们,他们在归途中为西克洛浦所囚禁。事见《奥德赛》第9章。——译注②洛克《政府论》,第2卷,第18章:“大与小之间、强与弱之间所能有的和平,就像是人们所想像的狼和羊之间的和平,羊只有和平地让自己被狼撕碎吞掉。”
——译注③《日内瓦手稿》:“有人说,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就没有任何品质,所以新生的婴儿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从而他们的父母便可以为他们以及为父母自身而放弃权利,他们并不能有什么尤怨。
为了驳斥如此之庸俗的诡辩,我们只须区别儿子所只能得之于父亲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权,以及儿子所只能得之于自然的并得之于自己作人的品质的权利,例如自由,就够了。毫无疑问,根据理性的法则父亲可以转让前一种权利,父亲是这种权利唯一的所有者并且可以剥夺于他的孩子。然而另一种权利却不能同样如此,那种权利乃是大自然的直接赠礼,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夺走。“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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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使每个人可以转让其自身①,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而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孩子在达到有理智的年龄以前,父亲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为了他们的幸福,用孩子的名义订立某些条件;但是却不能无可更改地而且毫无条件地把他们奉送给人,因为这样一种奉送违反了自然的目的,并且超出了作父亲的权利。因此,要使一个专制的政府成为合法,就必须让每一个世代的人民都能作主来决定究竟是承认它还是否认它;但是,那样一来,这个政府也就不再成其为专制的了。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②。
对于一个我们有权向他要求一切的人,我们就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这难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吗?难道这种既不等价又无交换的唯一条件,其本身不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
因为,无论我的奴隶可以有什么样的权利反对我,既然他的一
①见洛克《政府论》第2卷,第6章。——译注②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年)
《论法的精神》第15卷,第2章:“出卖自己的公民资格是如此荒谬的一种行为,我们不能设想一个人会做出这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