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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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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①或者是继续当权,——如果这就是它所采取的形式的话,——或者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而确立一个由法律所规定的政府;这样,一切就都是按规矩来的。此外,就不可能有任何别的合法的方式可以创制政府,而又不致放弃我们以上所奠定的原则。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从以上的阐述中,就可以得出与第十六章一致的结论:即,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

    因此,当人民创制一个世袭政府的时候,无论是一个家族世袭的国君制也好,抑或是某一等级公民世袭的贵族制也好,人民所采取的行动绝不是任何协定,——那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定时为止。

    诚然,这种改变总是很危险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经

    ①“临时的政府”

    ,是因为“那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

    (本书第3卷,第18章)。——译注

…… 152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941

    变得与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然而这种考虑只是一种政治的准则,而绝不是权利的规定;并且国家也无需把政治权威交给它的首领们,正如同无需把军事权威交给它的将领们一样。

    同样真确的是①,在这类情况之下,人们不会有那么多的小心谨慎来遵守各种必要的形式,以便把正常的、合法的行为与叛乱的骚动区别开来,把全体人民的意志与派系的叫嚣区别开来。

    尤其是在这里,对于可厌的情况②又不得不给予在最严格的权利之下人们所不能加以拒绝的东西;而且也正是从这种义务中,君主才得到了极大的方便,可以不顾人民而保持自己的权力,人们还不能说他是篡夺了权力。因为君主表面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非常容易把它们扩大,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从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十人会议③就是这样的;起初他们当选的任期是一年,嗣后又延长一年,终于便不再允许人民大会集会,以期永世保持他们的权力。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迟早都是用这种简便的方法来篡夺主权权威的。

    ①1762年6月19日,日内瓦政府总检查长根据本章此处以下六节文字,对作者发出逮捕令,本书旋遭焚毁。——译注②“可厌的情况”

    (casodieux)

    ,这是一个当时久已罕用的法律名词,此处系指人民要求行使权利时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译注③见本书第2卷,第7章注。——译注

…… 153

    051第 三 卷

    我在前面所谈过①的定期集会,是适用于防止或者推延这种不幸的,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候。因为这时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便不能不公开宣告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和国家的公敌了。

    这种只能是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永远应该是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这两个提案绝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地进行表决。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

    我这里所假设的乃是我认为已经证明过了的东西,那就是: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②;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末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③甚至于认为每个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个成员的国家,并且在离开国土时就重新获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财富④。如果说集合在

    ①见本书第3卷,第13章。——译注②见本书第1卷,第7章。——译注③见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2章、第5章、第24章。——译注④这当然是说,他的脱离绝不是为了逃避他的义务,也不是在祖国需要他的时刻,避免为祖国①服务。那种逃脱是犯罪的,并且是应受惩罚的;那已经不是退出而是背叛了。

    ①“祖国”

    1762年版作“祖国”(lapatrie)

    ,1782年版作“他的祖国”

    (sapatrie)。——译注

…… 154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151

    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们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事①,那就未免太荒谬了。

    ①“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事”

    即“每个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个成员的国家。”——译注

…… 155

    第四卷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只要有若干人结合起来自认为是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

    这时,国家的全部精力是蓬勃而单纯的,它的准则是光辉而明晰的;这里绝没有各种错综复杂、互相矛盾的利益,公共福利到处都明白确切地表现出来,只要有理智就能看到它们。

    和平、团结、平等是政治上一切尔虞我诈的敌人。纯朴正直的人们正由于他们单纯,所以难于欺骗;诱惑和甜言蜜语对他们都用不上,他们甚至还不够精明得足以当傻瓜呢。当我们看到在全世界上最幸福的人民①那里,一群群的农民在橡树底下规划国家大事,而且总是处理得非常明智;这时候,我们能不鄙视其他那些以种种伎俩和玄虚使得自己声名远扬而又悲惨不堪的国家的精明吗?

    一个这样治理着的国家只需要很少的法律,而随着颁布新法律之成为必要,这种必要性早已普遍地被人看到了。第一个提议那些法律的人,只不过是说出了大家都已经感到了

    ①“全世界上最幸福的人民”指瑞士各乡村州的居民。——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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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351

    的东西罢了;使人人都已经决意要做的事情变成法律,这既不是一个阴谋问题,也不是一个雄辩问题,只要他能肯定别人也会照他这样做。

    使理论家们陷于错误的,就在于他们只看到了那些从一开始体制就不好的国家,所以他们就认定在这些国家里是不可能维持这样一种政治制度的。他们喜欢想像一个机警的骗子或者一个巧妙的说客所能用以诱说巴黎人民或伦敦人民的种种无稽之谈。他们不知道克伦威尔是会被伯尔尼的人民关进钟楼的①,波佛公爵②也会被日内瓦人严加管束的。

    但是当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而国家开始削弱的时候,当个人利益开始为人所感觉而一些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社会的时候;这时候,公共利益就起了变化并且出现了对立面。投票就不再由全体一致所支配了,公意就不再是众意③,矛盾和争论就露头了;于是最好的意见也都不会毫无争论地顺利通过。

    最后,国家在濒于毁灭的时候,就只能以一种幻觉的而又空洞的形式生存下去,社会的联系在每个人的心里都已经

    ①克伦威尔(Cromwel,159—1659年)

    ,十七世纪英国革命的独裁者;“关进钟楼”为中世纪伯尔足对公共秩序破坏者的惩罚方式。——译注②波佛(Beaufort,1616—169年)公爵,法国国王亨利第四之孙,法国内战时期投石党的领袖。——译注③这里的“众意”与本书第2卷第3章所说的“众意”

    ,涵义不同。这里是指,当公共利益起了质变的时候,则公意实际上只不过是个别的意志,即某些人或某个集团的意志,而不是全体的意志(众意)。

    作者认为多数表决是产生公意的一种方法,但这需以“公民之间没有任何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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