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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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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公民是贪婪的、懦弱的、畏缩的、爱安逸更有甚于爱自由的话,他们就不能长期抗拒政府这种一再的努力了。

    反抗的力量③就是这样不断地在增长着,而主权权威便终将消逝,于是大部分城邦也就会过早地倾覆与灭亡。

    但是在主权的权威与专断的政府之间,有时候会出现一种中间的力量④;这一点就是下面必须要谈到的了。

    ①其意义大致和英国国会中所使用的这个名词相近似①。

    纵令在一切权限都已中断的时候,但这种职能上的相似也还是会使执政官与保民官互相冲突的。

    ①此处“议长”原文为orateur,此词大致相当于英国国会下院的议长(spea-ker)。——译注②《波兰政府论》:“只要立法权力一发言,人人就都回到平等状态,一切权威都要在它面前沉默下来,它的声音就是上帝在大地上的声音。”——译注③“反抗的力量”指政府反抗人民(即主权者)的力量。——译注④“中间的力量”

    即下章所要讨论的议员或代表,议员或代表在主权者和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中间的力量”。——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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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931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是濒临毁灭了。需要出征作战吗?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己呆在家里。需要去参加议会吗?他们可以推举议员,而自己呆在家里。由于懒惰与金钱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

    正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攘、由于唯利是图、由于柔弱而贪图享受,人身的服务才被转化为金钱。人们拿出来自己的一部分收益,为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出钱吧,不久你就会得到枷锁的。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①。。;在城邦里是不知道有这个字眼的。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他们远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来亲身履行自己的义务。我距离通常的观念委实是太远了;我相信劳役要比租税更不违反自由②。

    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我认为钱财就像是政治体上的脂肪,它会使得政治体臃肿无力。”——译注②作者在《波兰政府论》(第11章)中,曾建议波兰采用这种办法。——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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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1第 三 卷

    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于会大大减少的,因为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所以很少还有什么是再要个人费心去寻求的了。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而在一个坏政府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愿意朝着那里迈出一步了,因为没有人对于那里所发生的事情感到兴趣,因为人们预料得到公意在那里是不会占优势的,而且最后也因为家务的操心吸引住了人们的一切。

    好法律会使人制订出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

    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可以使我们想像到国家议会中人民的议员或代表的来路。他们也就是在某些国家里人们所公然称为的第三等级①。这样竟把两个等级的特殊利益摆在了第一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却只占第三位。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②,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

    ①指法国革命前三级会议中的第三等级。——译注②见本书第2卷,第1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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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141

    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①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国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名词。在罗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圣,人们甚至于从不曾想像过他们会篡夺人民的职能,而且他们在那样广大的人群之中也从来不曾试图对于自己作为首领的地位来一次全民投票;——这一点是非常之独特的。

    可是,根据革拉古②时代所发生的情况,即有一部分公民竟从屋顶上进行投票,便可以判断人多数众有时候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

    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

    这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他们会让他们

    ①按封建制度;臣属须对其领主行臣服礼homage,此词系由home(人)一词转变而来。行礼之后,臣属就成为领主的“home”。法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往往以“home”作“臣属”解,所以这里说“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译注②革拉古(Gracque,即Grachus)

    兄弟,即提贝留乌斯。革拉古(TiberiusGrachus,公元前160—133年)

    与盖乌斯。革拉古(GaiusGrachus,公元前153—121年)

    ,两人都是罗马的保民官,著名的雄辩家。——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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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第 三 卷

    的役吏①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为他们无须害怕他们的役吏会想要代表他们②。

    然而,为了说明保民官有时候是怎样代表人民的③,我们只须设想一下政府是怎样代表主权者的就够了。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从这一点便可以看出,在仔细加以考察之后,人们就会发现很少有几个民族是有法律④的。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肯定,保民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权力,所以永远不能以其职务上的权利来代表罗马人民,除非是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⑤。

    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来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可是如今既已不再有这种同样的便利,又怎么还能保持同样的权利呢?你们那种更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有着更多的需要⑥,公共会场一年之内有六个月是无法驻足

    ①役屯(Licteur,即Lictor)

    ,古罗马官吏的扈从,荷斧与木杆跟随长官并逮捕罪人。他们并无实权,也不是代表;他们只保留着古代库里亚大会形式的残余。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4章注。——译注②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4章。——译注③罗马保民官可以代表人民行使否决权。——译注④“法律”指上文所说作为“公意的宣告”的法律。——译注⑤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5章。——译注⑥在寒冷的国度而要仿效东方人的奢侈与柔靡,那就是想给自己戴上枷锁了;我们会比他们更加必然地向这二者屈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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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341

    的,你们的含混不清的言语不可能在露天场上被人听清楚;你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甚于自己的自由,而你们害怕被人奴役也远不如害怕贫困。

    什么!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①才能维持吗?也许是的。

    是两个极端相互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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