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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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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在收缩了。就是说大的国家解体了,而在大的国家之内就形成了另一个仅只是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这个国家对于其余的人民来说,就只能是他们的主人,是他们的暴君。

    因而,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破坏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①。

    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行使的权力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候,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它不是灭亡就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不论它是什么样的滥用职权——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与此有别,民主制。。。。。

    则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

    我还应当补充说,。。。。。。

    王政就蜕化为暴君制;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是含糊不清的,需。。。

    要加以解释②。

    在流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③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人的暴君一词,原意便是如此;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便

    ①见本书第1卷,第3章。——译注②关于各种不同政治体制的嬗递,作者系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可参看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8卷。——译注③暴君(Tyran,即Tyranus)或译僭主,此字源出希腊文γραωs,原指I J K未经合法手续而取得政权的人。——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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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第 三 卷

    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①。

    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十足。。。。。

    的同义语。

    为了给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暴君是一。。。。。

    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主,但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①“Omnesenimethabenturetdicunturtyrani,quipotestateutunturperApetuaineacivitatequaelibertateusaest。”

    (“凡是在一个习惯于自由的国家里面永远当权的人,就会被人称为或视为暴君。”)

    (见尼波斯①《米提阿底斯②传》,第八章。)诚然,亚里士多德(见《尼各马可伦理学》③,第八卷,第十章)区别过暴君与国王,前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统治,后者则只是为了臣民的利益而统治;但是所有的希腊作家们一般地都是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使用暴君这个名词的,尤其。。

    是像色诺芬所写的希罗④那样;此外,从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区别还可以推论出,自从世界开辟以来,还不曾有过一个国王呢。

    ①尼波斯(CorneliusNepos)

    ,公元前一世纪罗马历史家。——译注②米提阿底斯(Miltiade,即Miltiades)

    ,死于公元前489年,雅典大将,波希战争时败波斯人于马拉松。——译注③《尼各马可伦理学》即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一书的通行本,为亚里士多德弟子尼各马可所记录。——译注④色诺芬(Xenophon,公元前445—35)

    ,希腊历史家;希罗(Hieron,即Hie-ro)

    ,指叙拉古暴君希罗第一(公元前478—467年在位)。——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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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131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体制最好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便是如此。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那末,还有什么国家能够希望亘古长存呢?

    假如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为了能够成功,就不要去尝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物所不允许的坚固性①。

    政治体也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但是这两者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而又适于使本身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得以自保的组织。

    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决于人;但是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可就要取决于人了。

    体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比起别的国家来要迟一些,假如没有意外的偶然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每个国家从它的诞生到它的灭亡,都有着一个历程、一个自然而又必然的发展过程。为了能使它的一生尽可能地长久,尽可能地美好,与其事后倒不如事先就指出(也就是能预见到)它的消亡时期。我们不应当希望科西嘉一下子就成为它所可能的那种样子,而最好是让它自己去演变为那种样子,让它只上升到它当时所达到的地步,并且自行衰颓。”——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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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第 三 卷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

    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

    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过去的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然而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是默认,把主权者本来可以废除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除看作是主权者在继续肯定法律有效。主权者的一切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

    人们何以会那样地尊敬古老的法律?那就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了。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权者不是在始终不断地承认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早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了。这就是何以在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远没有削弱,反而会不断地获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便愈削弱的地方,那就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①。

    ①《波兰政府论》第10章:“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谁要是提到法律,那就是提到一件会使全体公民人人都在它面前战栗的事情了。

    ……一旦法律的威力衰竭,国家就会精疲力尽而归于灭亡。“——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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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331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①,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②。有人会说:把人民都集合在一起,这是多么妄想!在今天,这是一种妄想;但是在两千年以前,这却不是一种妄想。那末,难道是人性改变了吗?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们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

    让我们根据已经做出过的事情,来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情吧。我不谈古代希腊的共和国;但是在我看来,罗马共和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最后一次的户口统计数字表明,罗马有武装的公民四十万人,而全帝国的最后数字则有公民四百万人以上③,还不算属民、外邦人、妇女、儿童和奴隶在内。

    我们不难想像,这个首都及其周围数量庞大的人民要时

    ①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2章。——译注②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1章。——译注③这里的数字并不正确。——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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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第 三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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