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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② “感性的”即物质的。
博提格 (Bo A ttiger,1760—1835),德国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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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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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化只有对食品及其烹调或是对对象的化学属性的检定,才 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但是艺术的对象却凭它的独立的客观的 形象来供人观照,它当然也是为人而存在的,但是它为人而 存在的方式是认识性或理智性的而不是实践性的,也就是说, 它对欲念和意志不发生关系。至于·嗅·觉也不是艺术欣赏的器 官,因为事物只有本身在变化过程中,在受空气的影响而放 散中,才能成为嗅觉的对象。
·视·觉却不然,它和对象的关系是用光作媒介而产生的一 种纯粹认识性的关系,而光仿佛是一种非物质的物质,也让 对象保持它的独立自由,光照耀着事物,使事物显现出来,不 象空气和火那样和对象有实践的关系,明显地或不知不觉地 把对象燃烧掉。对于无欲念的视觉,一切在空间中互相外在 或并列的物质性的东西都可以成为对象,由于这对象没有遭 破坏,保持着它的完整面貌,所以它凭形状和颜色而显现出 来。
另一种认识性的感觉是·听·觉,听觉与视觉形成最尖锐的 对比。听觉所涉及的不是形状和颜色之类,而是·声·音,是物 体的震动。听觉也不象嗅觉,它不需要对象经过分解,只需 要对象的震动,对象在震动中也不受损伤。这种观念性的运 动 ① 使物体仿佛凭它的声响表现出它的单纯的主体性和灵 魂,人耳掌握声音运动的方式和人眼掌握形状或颜色的方式 一样,也是认识性的,因此音乐使对象的内在因素变成为内
① 声音的震动是一浪接着一浪的,须凭人脑的活动才可以把它了解为一个 运动的整体,所以是 “观念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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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上) 各门艺术的体系
在因素本身。 ①
这两种感觉之外还有第三个因素,这就是感性的·表·象·功
②,记忆,或是由个别的观照而进入意识的那种意象的保
存,这些意象在记忆里是隶属到普遍范畴来想的 ③ ,是由想象 力来见出关系和形成统一体的,从此一方面外在现实本身就 作为内在的和精神性的 (观念性的)东西而存在,而另一方 面精神性的东西在观念里也取得了外在事物(对象)的形式, 作为一种既互相外在而义并列的东西而呈现于意识。 ④
这三种认识方式就对艺术提供一个众所周知的分类法, 即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造·型艺术,把内容表现为外在的客观 的可以眼见的形状和颜色;第二种是声音·艺·术,即·音·乐;第 三种是·诗,即·语·言的艺术,运用声音为单纯的符号,通过这 种符号来向内在方面,即向精神性的观照,情感和观念来表 达要说的东西。不过如果我们满足于把这种感性因素作为艺 术分类的最后标准,我们从较精确的原则来看,就会马上遇 到困难,因为这种分类标准不是根据事物本身 ⑤ 的具体概念,
·能
原文简略晦涩。意思是:声音的观念性的运动(代表物体的“灵魂”)能 表现人的内心生活,而且对人的内心生活发生影响。法译作“对象的内在方面变 成主体本身的内在方面”。 把一个意象放在心里来观照,叫做表象 (Vorstellung)。 不仅抽象概念才见出普遍性,具体形象也可以见出普遍性,例如见到过 许多个别的马,对马既可以得到一个抽象概念,也可以形成一个总的意象,前者 是理解性的,后者是感性的。 第一方面是物质变为精神的认识,第二方面是精神性的东西成为精神本 身的认识对象,亦即取得空间性的形象而得到表现。
①
②
③
④
⑤ 即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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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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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只是根据它的最抽象的一方面。 ① 所以我们还要另找一种 道理更深刻的分类法,事实上我们在本书总序论里已提供了 一个真正有系统的适合于这第三部分的分类法。艺术只有一 个任务,那就是把真实的东西,按照它在精神里的样子,按 照它的整体,拿来和客观感性事物调和 (统一)起来,以供 感性观照。因为现阶段这个任务要在艺术作品的具体存在里 完成,艺术整体 (按照它的真实本质来说,这就是绝对)就 分化为不同的阶段或因素。
·中·点,真正纯粹的中心,在这阶段就是对·绝·对的表现或 描绘,这就是把神本身表现为还处在独立自足的状态,还没 有展现为运动和差异,还没有发出动作,还没有分化为特殊 个别的东西,而是寂然自守,显出雄伟的神圣的静穆和沉默: 这就是按照神本身而形成的理想,也就是神与他的客观存在 处在协调一致的统一。为着要按照这种无限的独立自足状态 显现出来,绝对就须被理解为精神,为主体,但是这主体同 时须在它本身上具有恰好符合它的外在的显现形式。
但是当这神性的主体转化为实际存在时,就有一个·外·在 的周围世界和它对立,这个周围世界就须符合绝对,被提升 为一种与绝对相协调,由绝对所渗透的现象界。这个周围世 界于是一方面成为单纯的·客·观·的东西,成为外在自然的基础 和范围,本身没有任何精神的绝对的意义,也没有主体的内 心生活,因此也只能以暗示的方式去表现精神性的东西,它
① 即艺术所用的材料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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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显现为这精神性东西的转化为美的外壳。 ①
与外在自然对立的是主体的内心世界,即人的心灵,也 就是绝对借以显现和达到客观存在的因素。和这种主体性同 时出现的有个性中的多种多样的差异,向特殊分化,动作和 发展,总之,精神的完满的五光十彩的现实世界,在这里面 绝对成了人的认识,意志,情感和活动的对象。 ②
由这番说明可以见出:艺术整体内容和分化成的几种差 异,无论从认识还是从表现看,都基本上和本书第二卷所讨 论的象征型,古典型和浪漫型三种艺术形式是协调一致的。因 为在象征型艺术里我们所见到的不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而 只是内容和形式的某种联系,只是用外在于内容意义的现象 去暗示它所应表现的内在意义。这就使得象征型艺术,作为 一个基本的艺术类型,所担负的任务是把单纯的客观事物或 自然环境提升到成为精神的一种美的艺术外壳,用这种外在 事物去暗示精神的内在意义。古典型理想与此相反,它把单 纯的绝对表现于独立的出自绝对本身的外在实物。至于浪漫 型艺术则把思想情感的主体性(无限的和有限的或特殊的)既 用作内容,又用作形式。
根据这个分类标准,各门艺术的系统可以划分如下:
·第·一是·建·筑。它是由事物本身决定的艺术的开始,因为
①
亦即表现精神内容的外在形式。
② 以上三段概括精神的辩证发展过程中的一分为二。在“中点”上绝对精 神还是浑然太一,接着见出两个对立面,一是外在自然,一是精神的内在世界。这 里还没有涉及二者的统一,艺术的任务就在把精神的内在世界 (内容意义)表现 于外在自然 (形式)。三种艺术类型的不同就由于这两方面的关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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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在开始时,一般都还没有找到适合的材料和形式去表现 精神的内容意蕴,所以只能在·摸·索这种适合的材料和形式,满 足于内容和表现方式的外在性。这门最早的艺术所用的材料 本身完全没有精神性,而是有重量的,只能按照重量规律来 造型的物质;它的形式是些外在自然的形体结构,有规律地 和平衡对称地结合在一起,来形成精神的一种纯然外在的反 映和一件艺术作品的整体。
·第·二门艺术是·雕·刻。它用精神的个性,即古典型的理想, 作为它的原则和内容,所以精神的内在因素在精神所固有的 肉体形象里找到了它的表现。因此,它所用的材料还是处在 空间整体状态的有重量的物质,但是在处理这种材料之中却 不只是考虑它的重量及其自然条件,按照有机体或无机体的 形式,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