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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大帝国-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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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竭
    维护、保护和捍卫共和国宪法”。
    策二款总司令。他有权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共和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是叛国罪不在此列。
    总统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全国人大议员三分之二地批准。他提名,并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共和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全国人大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全国人大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委任在全国人大下期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他认为必要和妥善地措施供全国人大审议。在非常情况下,他有权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共和国地所有官员。
    第四款。。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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