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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教育在美国-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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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师道尊严被“油炸”、“火烧”“砸烂狗头”。弄得师不师,生不生,人不人,鬼不鬼。师道尊严威风扫地,文盲小丑横行霸道。于是,“文革”后,人们重倡“尊师重教”,“尊师爱生”。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日渐显现出其历史的局限性和可质疑性。我认为,“尊师爱生”这个提法有毛病,也不科学,值得我们反省。
  首先,“尊师爱生”把教师的角色神圣化,并确立了一方被“尊”,另一方必须“从”的一高一低的“尊”与“从”的地位。
  教师是一种社会角色,是由千千万万的个人去扮演的角色。正是由于这些千千万万的个人有着他们自身的千差万别,才有了角色期待和角色规范去引导、去匡正个人的“自我”。
  角色期待和角色规范是理想化的东西,由不同个人扮演的相同角色,一定会表现出不同的结果。模范教师与误人子弟的教师之间的区别,不是角色期待的区别,也不是角色规范的不同,而是个人本身的差异使然——有模范教师,也有误人子弟的教师。
  即使是受人尊敬的“模范教师”,也是由凡人扮演的角色,而不是神。神才是没有缺陷的。既然教师不是神,就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但是“尊师”的前提是抹杀个人本身的缺陷和差异,把教师这个角色神圣化。
  当“尊师”绝对化地规范了双方“尊”与“从”的地位,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以及独立思考就被抑制,其结果是老师的差错往往只能由老师来纠正。
  读小学的时候,我跟着一位老师把“恬”字读成“刮”字,父亲纠正多次,本人均置若罔闻,就因为他不是“老师”而是右派。后来上了中学,我听到另一位老师念“恬不知耻”而不是“刮不知耻”,我才根据“中学老师应该比小学老师水平高”的判断,纠正这个长达数年的错误。直至1980年,我亲耳听到一位全国知名的语言学教授把“造诣”念成了“造旨”,我才对“尊师”有了自己的判断。
  后来我曾经想过,父亲毕业于西南联大,曾得闻一多等名教授的濡染,水平何尝不比中学老师更高……
  现在我反省这种“中学老师应该比小学老师水平高”、“曾受教于闻一多等名教授的,又比中学老师水平高”的判断,都是在“尊师”的范围里打转转。
  其实,教师是一种社会角色,是一种由千千万万的个人去扮演的角色。教师的角色期待和角色规范可以制定得尽善尽美,但是一旦由具体的个人去扮演这个角色,就一定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在校规中确认这一点,在教学实践中承认这一点,学生才有了“启疑”的前提。
  只有具备了“启疑”的前提,学生才有机会磨炼自己的批判性思维,提高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才能既“尊师”又“尊己”。
  其次,在“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中,一方面是教师角色神圣化,另一方面是老师并无尊重学生的义务。
  在这种师生关系中,老师承担的义务仅是“爱生”。中国有句俗语,“打是亲,骂是爱”。不可否认,在很多情况下,“打”确实有“亲”的意味,“骂”也的确有“爱”的内涵。但是,“打”与“骂”体不体现尊重呢?很显然,这是与“尊重”背道而驰的。
  但是,在“尊师爱生”的观念指导下,只要老师“爱生”,就符合教师的角色期待和角色规范,老师并不需要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批判性思维、独立思考和创造性。
  再次,“尊师爱生”忽略了学生的权利。
  在中国的文化概念中,“尊敬”只能是晚辈对长辈而言,而“爱护”则是长辈对晚辈的专利。如果说:长辈“尊敬”晚辈,晚辈“爱护”长辈,那一定要被人认为是文化“短路”或者神经搭错线。
  因此,是“尊师爱生”,不是“爱师尊生”。
  “尊敬”师长是晚辈的义务,“爱护”学生是长辈的责任,也是权利。这样一来,在“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利有义务;但学生只承担义务,不讲权利。
  比如说,老师指出学生的错误,是师长的权利和义务。这符合“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原则,符合教师的角色期待和角色规范。但是,学生指出老师的错误,或者持与老师不同的观点,这本来是学生拥有的权利,但由于不是学生的义务,故不符合“尊师”的师生关系原则。
  囿于这种“老师有权利有义务;学生只承担义务,不讲权利”的师生关系,在中国的教育中,我们极难看到美国校园里常见的师生之间平等地争论,学生当堂对老师的论点提出异议的现象。
  人云亦云,“云”得再好也是“云”人家之所“云”。
  要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就必须在师生关系中让学生既承担义务,又拥有权利。
  学生应该拥有的权利是多方面的。根据马歇尔·詹姆森的观点,孩子应该拥有如下权利:
  1.被了解的权利。
  2.发问的权利与了解的权利。
  3.与别人不同的权利。
  4.学习成功的权利。
  5.做儿童的权利。
  6.保有个人秘密的权利。
  我总觉得马歇尔·詹姆森的上述概括不够全面,有的条文表述也欠明晰。例如,本来只要在所列的权利前面加上“没有”二字,就表示是他要反对的现象。诸如:没有“与别人不同的权利”;没有“被了解的权利”,等等。但如果我们把“没有”二字加在“学习成功的权利”的前面,否定的就是形容词“成功”而不是名词“权利”,这就使得詹姆森先生所要否定的东西含糊不清。如果这一条改为“学习的权利”,那么我们就很清楚,他要反对的是:没有“学习的权利”之现象。
  根据美国孩子的情况,我将孩子应有的与教育有关的主要权利概括为如下几条:
  1.孩子应有受教育的权利。
  2.孩子应有发问的权利与了解的权利。
  3.孩子应有说“不”的权利。
  4.孩子应有不同于他人的权利。
  5、孩子应有保留不同观点的权利。
  6.孩子应有保有个人秘密的权利。
  7、孩子应有发展自己的个性和兴趣的权利。
  当然,这些权利不是绝对的,是有相应的条件的。但是,当我们把这些孩子应该有的权利考虑到师生关系中,我们就会觉得我们应该拥有更先进的新型厂生关系。
  那么,我们应该提倡什么样的师生关系呢?
  我认为,应该是“互尊互爱”的新师生关系!
  在现行的师生关系中,“尊师”是对学生而言,“爱生”是对老师而言;双方的行为是单向的。
  “师”要不要“尊”?要!“生”要不要“爱”?要!但不能是单向的。新型的师生关系既不否定“尊师”,也不否定“爱生”,它提倡的是平行的、双向的行为。
  在“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摧毁师道尊严有极其复杂的原因,远非三言两语能说得清楚。不过,学生长期被困于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师生关系,因而没有正常的发泄渠道,积压愈久,反弹愈猛,不能说不是原因之一。
  尝一尝“师道尊严”威风扫地的快感,恐怕是当年不少红卫兵自己也未意识到的潜意识。
  “互尊”是把教师当成可敬可爱、可圈可点、有血有肉,可以互相探讨的人,不是说一不二的神圣化角色。
  “互尊”才能让学生从一个无论何时何地都是被“传道”。被“授业”、被“解惑”的角色,变为有主观能动性,有独立“启疑”能力的人。
  中国的俗话说,“打是亲,骂是爱”。如果指出对方的不足或错误,是爱护对方的行为,“吾爱吾师,尤爱真理”,则是对“互爱”的补充。
  有了“互爱”,学生才能有“为真理”的勇气,才能杜绝红卫兵批判、斗争式的“反叛”行径。
  “互尊互爱”的新型师生关系,是师生双方在“教”与“学”的相生相克关系中,在“人”与“角色”相辅相成的关系中,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五、要不要教育孩子什么
  是对、什么是错?有没有统一的是非判断标准?
  有一天,在矿矿初中二年级的英语课上,围绕〈安妮日记》这本书,同学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叙述他们的争论前,我需要简单介绍一下(安妮日记)的基本内容。
  安妮一家是德国犹太人。安妮的父亲很早就嗅觉到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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