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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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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放牧所引发的问题有关的充溢外在性(Congestion externality)。但是,我们将简要地提及一个重要的例外,有关信息和表达,不存在同样的问题。A使用某条信息不会给B使用该信息增加成本。 
    第二,当我们很自然地假设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期限)代表了知识产权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所达成的一种利益平衡时,创造者本身也可能得益于对其权利的限制。大量的诗歌、小说、剧本、音乐作品、电影和其他创造性作品(包括发明)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比其更早的创造性作品基础上的——从早期作品处借鉴故事情节、戏剧角色、隐喻、和音的级数、摄影角度等。对早期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越广,创作后续作品的成本就越高。所以,当版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将提高作者从销售或许可其自己的版权所取得的预期收入的同时,也将增加其创作他所拥有版权的作品的成本。最终的选择决定了有效期限制度。因为当未来收入增加所造成的现值的增量(如我们所说)可以被忽略不计时,如果没有早期作品处于公共使用领域而供人们在不支付版权费用的情况下用于创作新作品(由于永久性版权的存在),那么作者的成本就会很高。 
    这里有限制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在实际上是如何增加版权价值的另一个例证。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fair use doctrine)允许书评作者在未经版权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书上摘录片段。这降低了书评的成本,从而增加了书评量,而作者作为一个团体也从中受益,因为书评是一种免费的广告。即使是批评性的书评也能促销,因为至少它比没有评论要好。况且,大多数书评仍是赞扬性的。 
    而且,书评是一种尤为可信的广告,因为它们没有被广告主(即图书出版商)所控制。如果作者可以通过拒绝授予摘录许可而审查书评,那么书评就不可能比付费广告更为可信。即使某个作者会偶尔得益于拒绝授予评论对图书的合理使用,但作为一个团体的作者仍将因此受害。 
    当书评确实降低了图书的销量时,并不是因为它(像通常版权侵权那样)满足了人们对图书的需求(书评成了被评论之书的最近似的替代者),而是因为它提出了图书的不足而在并不妨碍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回报的条件下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作者因其所创造的知识产权缺乏价值为人注意而造成了损害,这并不是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生产的法律所要防止的损害。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即使不向版权所有人支付特许录制权的版税,合理使用原则也允许销售用于录制电视节目的录像机。许多人用他们的录像机录制在他们认为不方便的时间播放的节目和他们想再看几次的节目。这种使用即使不支付版税也会使版权所有人得益。大量的节目都由广告主购买,观看者越多,他们支付的费用就越多;录像机通过扩大节目的有效观众而使版权所有人向广告主收取更高的费用。但是,自从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得到搜集以来,录像机所有人在观看节目之前很容易将商业内容抹掉的设备已进入市场。这对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现实经济有效性意味着什么呢? 
    无形财产权中一个非常规的例子是隐私权(right ofPrivacy),它通常被作为侵权法的一个分支来讨论,但从实际情况看,它确应是财产权法的一个分支。最早对明确的隐私权的司法承认出现在这样一个案例中:在没有原告同意的前提下,被告在一广告中用了原告的姓名和照片。相矛盾的是,隐私权的这一情况通常是由名人对其名声[有时被称为“名声权(righof Publicity)”]的重视所引起的。他们只是要求能有保障得到在广告中使用他们姓名和照片的最高价格。看起来以这种途径创设财产权不会导致任何对社会有价值的投资,而绝对只会使富有的名人致富。如果任何生产者都能在其广告中使用某名人的姓名和照片,那么对消费者而言,名人特许的任何信息都是没有价值的。正如在放牧案例中一样,如果其他名人也允许他人将其名字与其产品联系起来,那么将名人的名字与某一产品联系起来的价值就会缩小。 
    充溢外在性的存在提供了这样的观点,名声权是永久的和可继承的(这在今天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我们不必要求这种信息和表达进入公共使用领域,因为不论名人是死了还是活着,它们都将不再像以前那样有价值。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名声权类似于商标,两者都涉及用于辨别和促销某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的财产权。商标涉及到许多有趣的经济学问题,其中的有些问题将在本章的后面部分和第13章的消费者保护讨论中得以论述。商标的经济功能是,通过给定统一质量的保证而节约消费者的寻找成本(search cost)。严格地说,商标所作的只是指明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例如,通用电器(General Electric)的商标将通用电器公司标明为附有该商标的产品的生产者。但这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电灯泡不亮时向谁追究责任,所以商标法为生产者保持质量提供了激励,从而也减少了消费者在相反情况下购物时对注意的需求。即使由于生产者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实施所作的投资而使有商标的产品的名义价格比较高,但消费者的总成本(为了使之与名义价格——即销售者收取的价格——相区别,经济学家有时将之称为“足价,fullprice”)可能因为商标传达了在相反情况下他要花很高的成本才可能取得的质量信息而变得比较低。 
    对商标法构成的重大挑战是,要使每一位生产者都在不增加其他生产者标明和销售其品牌的成本的情况下标明其自己的品牌。从这一角度看,最好的商标应为想象性商标(fancifulmark)。例如,柯达(Kodak)就是一个区别于从现成语言中拿来使用的创造出来的词。将字母组合起来形成新词的可能数量是无限的,所以想象性商标就没有增加其他生产者发现新词以标明和推销其产品的成本的危险性。较为棘手的问题是“描述性”商标(descriptive mark),它由于允许有些人使用“文字处理器(word processor)”这样的词作为其商标而使文字处理器的竞争生产者花很大的成本才能推销其品牌,因为他们不可能使用简洁的描述。所以,只有当描述性商标已取得“次级含义”(secondary meaning)时——消费者可以用它鉴别某种特定的品牌而非将之看作所有产品,法律才保护描述性商标。“假日饭店(Holiday Inn)”就是一个例证。 
    通常当一种有商标的货品以专利或其他垄断开始其生命时,商标只是用以表明其货品本身而非其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只被看作“通用(generic)”商标而无法享受商标保护。这种情况的例证是以下商标:阿斯匹林(aspirin)、赛璐玢(cello-phane)和游游(yo-yo)。如果商标所有人有权排斥其竞争者用通用性词语描述其品牌,他就是在对他们施加成本。如果要求社会给予商标所有人一种垄断权是美好的,那么鼓励人们想出一个吸引人的商标就更好,但创造一种商标的成本(有别于创造一种有用的产品、方法或写一本书的成本)是很低的,并且由于其广泛的财产权而能证明其成本的合理性。 
    商标不受时效限制,而且也不应该受时效限制。如果商标存在时效限制而且其在生产者停止制造该有商标产品之前失效,那么他就不得不对产品重新命名,消费者因此会被迷惑。在3.11中我们将看到,由于商标不能在与之所指定的产品分离后被销售或以其他方法转让,所以当产品停产时,商标也就自动失效了。 
    我们已经看到,财产权的法律和经济概念并非总是相一致的(下一节将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这里还有一个例证。隐私权中的一个问题是,一个人是否应该有权隐瞒其令人难堪的事实——例如他以前曾被判定有罪。对这种权利,存在着一些(但不多)司法上的支持。经济学家将之看作与销售者努力隐瞒其产品的内在瑕疵相同的问题。一个人通过努力说服潜在的交易伙伴——雇主、未婚妻、甚至是偶尔相识的人——认为他是一个高品质的人,从而推销自己。应该允许他有权起诉揭露其隐藏“瑕疵”的人而鼓励其欺骗他人吗?至少在经济学的立场上这一答案好像应是否定的。如果“揭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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