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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的第二个反应:大户理应该杀,杀了之后抄家,钱财归内帑,房子、田地归地方。家里的女人如果有漂亮的,收进宫里,最近这些天咱不是抑郁了嘛,已经有一个多月没尝荤腥了,正好找个犯妇来解决,这事儿咱还有很冠冕的借口不是?
小朱的第三个反应:大户不应该杀,不是因为其地主阶级的身份,而是这里面有个私有物权的问题。况且,‘票决制度’是小朱一手创立的,小朱不能因为这件事,而在‘中华票决制度’的发展史上涂抹污点。
有了这三个反应,小朱立刻来了点精神,三天后的下午,就把内阁纠集在文华殿的暖阁中,刑部的堂官熊明遇,大理寺卿毕自肃也过来陪着,因为他要说的事情很重要,也跟刑法有关:
“皇帝又称天子,但不过是代天掌管苍生而已。无论官宦小民,其财,乃天道与之,即便朕这个皇上,也不能私相索取!那王大户杀人,固然不对,但朕亦知古法有‘不告,夜入私宅,主人,杀之无罪’之语,说到此案,王大户杀人,理当受罚,但不能轻言偿命。赔偿白银千两,也就算了。”
“臣等遵旨!”
几位大佬,来之前都猜到小朱对这个案子的看法了。何况小朱还找了这么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接下来的话,就叫他们犯难了。
“朕于五年时,曾用‘铜钱石子’之法,开恩赦免过一名犯妇。但时至今日,竟然有人会借法杀人,这实在是可恼。‘铜钱石子’之法,不可废除,只是需要细化条文,来做补救才是。几位先生,你们看呢?”
“呃,皇上,‘铜钱石子’之法,以人伦断生死,却也有道理在其中,只是,国法、人伦,似乎总是有矛盾相杂,皇上的意思,是否要将这‘铜钱石子’之法,收归到天子手中?”
得,熊明遇误会了。
“非也非也,熊先生说的哪里话来,朕不是要收回此法,朕是要通过完善的补救措施,将此法定为成法。”
见他们几位都有些恍然大悟的神情,小朱连忙借机会喝点水。
这事儿小朱想过了,正因为这个‘票决法’是小朱最先提出来的,所以他们不好轻言废止,况且人类的法制史,一直就是‘情’与‘法’的交锋史。
作为这个时代的权臣们,对皇上利用适当的人情来规避法律,其实是非常赞同的。今天小朱提出要完善条款,来推行此法,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名垂千古的机会。
以前的判罚,都是看审案人的心情,心情好的时候,判的就松一些,心情不好,就判的重一些,一直就没有什么严格的标准在里面。现在,借助社会的道德水准,来减轻审案人的责任,绝对是露脸的机会。
看他们都很兴奋,但又都不敢抢先发言,小朱也就来个抛砖引玉。
“这样吧,朕先提一条,然后你们几位,每人都再想一条,你我君臣,集思广益,推行新法,必将是千古佳话,怎么样啊?”
“臣等恭聆吾皇圣谕!”
“那好,朕就先加一条,异地抽调。王大户的为人确实有问题,但罪不至死,而同乡抽选‘铜钱石子’的民众,弊端太盛。因此,朕就先提这一条,以后再有此事,抽选的民众,必须是异地他乡的民众。即便因地制宜,也要选那些互相不认识的乡民。”
“?,有理,好,不错,妙哉。”
一连串的恭维声。小朱颇有些得意的摸了摸自己不多的胡须。然后,很有气势的用手一指温体仁。
“温先生,你是朕的首辅,你再来一条。”
“臣遵旨,臣提一条,乡官首肯。抽调他乡民众,异地判案,应征得他乡的乡官首肯方可。县州之间的抽调,县令知州即可应允。两省之间的抽调,应经得布政使的首肯,方可成事。”
“好,说的好,大明按户籍理民,的确不可任意调民。而且有了这条,还增加了一道监察的手续!很好!”
“谢皇上!”
温体仁得意的冲一旁纪录的曹化淳一笑,曹化淳挤鼻子弄眼睛的,回了一个暧昧的鬼脸。呃,看着真是很恶心。
闲话少说,其他的几位大佬,每人都提了一条:
周延儒:单数三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计为27、45、63人三个层次,每人都必须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罚。只有单数,才能避免平票的尴尬。同时,投票时,需要三司监察。
郑三俊:罪者纳银。民众无论是抽调异乡,还是当地抽选,都要发生费用的。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属于历史规律。但同时,需要各地政府储备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好应对犯人如果没钱的情况。
贺逢圣:以罪定刑,以刑定法。这条就出现中国特色了,族、绞+斩、流、徒、杖、罚,是现在的六级刑罚,而中国人数又太多了,因此,徒刑以下(含徒刑)的案例,不适用‘票决法’。而世界的通行做法,应该是包含徒刑的。但欧洲刑罚中,其实是不包括族诛的。并且,流放罪,在西方是属于徒刑的优惠性条款。所以,中国特色的票决法,必然带有文化烙印。当然这条也确有好处,减少了司法成本。
梁廷栋:提请批决。这个制度在应用时,需要原告或者被告提出申请,由当值主审的官员做出批准后,方可启用。非特殊情况,主审官员不得做出拒绝判罚。但理论上,主审官员,拥有否决权。又是一条中国特色。官本位嘛!
熊明遇:讼师遴选。讼师就是律师,为了避免陪审团成员,徇私现象出现,应由律师对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进行鉴定,原则是其自身的生活阅历应与原告、被告的生活经历不同。
毕自肃:五十为限。因为首次‘金钱石子’法实施的时候,加上皇帝本人是51人,因此,讼师,最多可以有权否定的人数,是50人,不得超越皇帝。
“那便拟旨吧。陪审票决之法:异乡抽调;乡官首肯;单数三等;罪者纳银;以罪定刑,以刑定法;提请批决;讼师遴选;五十为限。刊行天下,广而告之。”
“吾皇圣明!”
哥几个都挺高兴,虽说‘陪审票决’这四个字是皇上钦定的,他们听着挺别扭,但后面的详细规定,可是每人有份,这在历史上,可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件盛世佳话啊。大家能不高兴嘛!于是小朱趁着热乎劲,把一个变相的私产保护法也颁布了。
所谓颁布,说白了,就是把那句老话,做了小小的变动:
不告入宅,主人杀之无罪。
看到微妙的差别了吗?就是说,小朱把‘夜’和‘私’这两个字去掉了。因为这时候夜晚照明不好,如果不提前打招呼,主人真的不知道你是谁。
但如果从‘物权法’的角度考虑,不论‘夜晚’还是‘白天’都不能强行进入。同时保护‘私人’和‘公家’的空间,这才是真正的物权法。公权可以理解成县教育局的学校,不能因为开发商认识省里的人,就可以把学校改建成娱乐场所。如果真正将‘公权’概念引入,就不会出现公器私用的现象了。
私权和公权并重,才是物权法的真正含义。
小朱的这条法令,显然同‘风入,雨入,国王不能入’这条法令相得益彰。
当然,‘杀人无罪’这事儿,属于时代烙印,将来等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定高度之后,自然就不会以此借口杀人了。
这两条法令的颁布,在全天下都产生了震动,在后续的时日里,很多人都用羡慕的眼光看着内阁这些人,大家都很眼馋这样的好事儿,居然落在他们几个头上。阁臣呢?包括熊明遇和毕自肃在内,这帮老家伙们的胸脯挺的,老高老高的。
不过马屁精什么时候也不缺,有个清吏司主事,见小朱留下了大户的性命,以为可以趁机钻营一番,便连忙上奏,希望能将那个不依不饶告状的苦主,小偷先生的儿子治罪,罪名很可笑:窝藏。
内阁觉得这事儿有点过分了,就在票拟上写下‘亲族窝藏,本在恩赦之内,又无实物可拒,不允。’
小朱看了之后觉得不痛快,又加了几笔:
“圣人尝言三纲五常,以定人伦,子为父言事于法,虽其父罪孽所致,然此子,乃至孝至恪之举,虽不宜嘉奖,实应宽勉耳。”这是小朱单独写的批语。
这下好了,大臣们立刻将刑法及大明律搬出来,翻找各种案例之后,重新拟定了条例:亲族窝藏,可分斩、流、徒、杖、罚五等,对应主犯之罪,递减三等,但罚银不可避。
就是如果儿子犯了死罪,父母窝藏,父母的惩罚是杖刑。反之同样如此。但如果儿子犯的是徒刑,父母窝藏,父母的惩罚,是必须接受罚银。
如果儿子犯的是谋反一类的重罪(起码全家抄斩),儿子全家抄斩,但递减三等之后,父母就不会死了,父母不死,亲族就更不用受罪了,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