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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弗洛伊德 作者:玖月晞[完结]-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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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一开始控方提供这项证据时,杨姿就想过让淮如承认和许莫认识,或谎称是男女朋友;可淮如心里有鬼,非要用自己想出来的理由,坚称不认识。
  而甄意太聪明,之前一直不提这个证据,直到给所有人营造了淮如不诚实的印象后,才陡然提出。
  到了此刻,她这样的说辞结合之前的一系列漏洞,太不可信了。
  淮如毫无还手之力,可甄意的审问势如破竹,还没结束:
  “淮如,你是怎么从地下室逃脱的?你口供说你挣脱了绳子和胶带。这是现场发现的胶带,上面沾了你的皮屑和指纹。看看胶带的断口!”
  法庭投影仪上出现影像,
  “胶带根本没有拉扯和挣扎的痕迹,而是非常整齐的刀切口。你不是自行挣脱的,是许莫放你下来的。你们根本就是同伙!”
  杨姿愕然,她也看到了控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可她根本没注意这个细节,也没想到胶带的切口会有遗漏。
  淮如则惊怔如石化,张口结舌,她分明收走了胶带,难道黑暗中遗漏了一条?
  果然,甄意什么都不会放过,更缜密的来了:
  “除了这条胶带,其余绑你的胶带全都不在现场,被你带走了!据你自己描述,你惊恐万分,请问你哪里来的心思去回收胶带?!”
  她把证物袋摔在桌上,啪的一声响,现场死寂,只有她是主宰。
  她再次拿起一个本子:
  “这是林警官的日记。”
  杨姿濒临崩溃:“这项证物并不在证物单上,我反对!”
  “这是林涵的妻子凌晨发现刚刚才拿来的,你给我闭嘴!”
  甄意一声斥骂吗,叫杨姿瞠目结舌面红耳赤,她从未受过如此大的羞辱,而甄意不再看她,直接快步走到淮如面前,疾言厉色:
  “他去医院调查许茜死亡案那天,看到许茜的器官捐赠书,受益者是你弟弟淮生。他怀疑你利用许茜的生活习惯和性格杀死她,但没证据。那时他看到另一个病人徐俏的器官捐赠书受益人还是你弟弟。
  后来他在医院查到,你给徐俏配过骨髓,和她的配型一致,可你隐瞒下来,一直没救徐俏,最终导致徐俏恶化死亡。她的肾捐给了你弟弟。
  你知道林警官调查过,主动找他,想收买他,让他不要把你对徐俏见死不救的事情说给淮生知道,淮生太爱徐俏,他会拒绝换肾,会恨你。
  林警官根本没有想把真相说出去,也没想干扰你弟弟换肾,他还劝你以后不要再做错事。
  这样的人。。。。。。”
  甄意张了张口,眼泪下来了。
  她举着那个字迹清朗的日记本,止不住颤抖,泪水一颗颗下砸,狠烈地,一字字哽咽:
  “这样的警察,你一开始说不认识他,后来承认;这样的警察,你故意暴露他的身份,让许莫对他开枪;这样的警察,你故意杀他,他的心活生生地挖下来!你根本从头到尾在撒谎!”
  法庭上寂静得仿佛空旷的原野,只有甄意字字泣血悲凉极伤的声音在回荡。
  只有旁听席上林涵的妻子轻轻抽泣,催人心肝。
  陪审团里有人落泪了。
  淮如几乎疯狂,晃着证人席,大骂:“你们栽赃!是律政司的人栽赃我,陷害我!我没有。”
  甄意的情绪已然收不住,狠狠抓起桌子上的一摞资料,劈头盖脸往淮如头上砸。
  全场震惊。
  这种相当于当众打脸的行为,从未在法庭上出现过。
  甄意声音在颤,凶狠到几乎嘶哑:
  “这是医院的骨髓配型记录,这是花旗银行的资金证明汇款记录,这是林涵的十几篇日记,
  是!
  林涵写日记的时候会提前预知到,他会被你这个畜生挖了心,然后让他的日记出来作证!!!”
  白花花的纸张砸在淮如头上,漫天飞舞。她头发散乱,呆若木鸡,颓然倒在证人席上,深知已无力回天。
  杨姿的肩膀也垮塌下去,没了生气。
  法庭上寂静如深夜,近百人的现场,没有一丝动静。
  有人含泪,有人沉默。
  法官静默良久,缓缓道:“控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行为举止。”连这一句话,似乎都透了无尽的悲凉。
  安静。
  其实,这时,没有人会怪她。
  甄意一身黑色的西装,看上去那样纤细瘦弱,背脊却非常笔直,白皙的脸颊抬起来,高昂着头,脸上全是泪水,极力稳着声音,一字一句地,掷地有声地,宣告:
  “最后一项证据,控方未提前告知辩护人。辩护人和当事人有权自行聘请笔迹专家鉴定,有权质疑证据,有权申请二次开庭。
  控方保留对当事人所聘请笔迹专家的审查权。
  。。。。。。
  控方认为,被告人淮如,在人身安全并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将警察林涵杀死,并意图伪装成受胁迫杀人。犯罪事实明确,人证物证确凿,根据《杀人罪行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被告怀有恶意,意图杀人,结果杀死该人,’犯,谋杀罪!”
++++++++++++++++
  作者有话要说:  说一下甄意能不能当控方律师的事吧,我们先看大陆对回避原则的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当事人仅指淮如和林涵,所以甄意的情况不符合1;2;4。再看第3条里的证人,由于控方没有让甄意担任证人,所以她也不符合。说起证人,我们来说一下必须作证这一点。其实不是这样。英美法系里的控方律师和辩护人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证人。如果他们觉得证人对自己有利但也会被对方抓住弱点,他们通常就会权衡,觉得不利的多,就不要这个证人了。即使是犯案的当事人,他也可以坐在庭上行驶沉默权一句话不说,甚至还可以不出庭。连当事人都可以,更何况证人。所以要求谁是证人谁就必须作证这种事,其实不符合事实。至少不符合英美法系。
  所以关于她是证人就怎么怎么样,基本可以排除。
  至于控方律师的身份,
  回避原则最常用的,主要适用的,还是法官和陪审员,因为他们才是审判的主体,他们必须绝对公正,控方律师的作用其实是列举证据。
  再说说检察官的回避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宴请等情形的,要回避。
  英美的话,应该差不多。所以我感觉,甄意其实并不太符合。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其实没什么空间为自己谋私利或利益,他不过是借助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方式,查明犯罪事实,而且侦查审查也不是他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主要是公安机关提供证据。他的作用在诉讼。
  当事人对检察人员提出回避主要是,这里面有人和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举证,如伪造证据等。
  法庭的每项证据出来,都要附上鉴定发现证据的检察人员信息。
  通常说的对检察人员的回避,其实指的是,某个检查人员如法证员,他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以当事人有权怀疑他提供的证据不对。要回避。是这个意思。
  然后很重要的一点是,回避原则通常都由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
  所以,我就这样写了。
  不知道妹纸们还有什么看法,都可以和我讨论,我也再想想,如果实在不行,也可以在以后修文或者出版的时候换换。我还设想过另一种情况,就是像美国有名的辛普森案件一样,刑事法庭尹铎检控官输了,淮如打赢了,无罪;
  但民事法庭,淮如输了,甄意赢了,淮如以涉嫌杀人赔偿N多万钱。
  你们觉得呢?
  想听听大家的意见。踊跃发言啊!
  不发言对得起我的絮絮叨叨吗?
  为了不让你们说我卡关键吊胃口,我简直连命都豁出去了。快来给你们家作者收尸。


    ☆、chapter75…chapter76

  Chapter 75
  中途休庭。
  甄意走进洗手间;才打开水龙头,手就开始抖了起来。低下头;眼泪便像断了线珠子往洗手池里砸。
  林涵,那么好的林警官啊。。。。。。
  她狠狠吸了一下鼻子;拿手接水洗脸。刚才流泪太多,脸上全黏腻了,凉水扑上去,清洁了不少。
  她抽了纸巾;擦去脸上的水,准备出门,却撞见杨姿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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